东莞市工伤待遇一览表级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共计(:个月)一2790%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若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可按前项标准计发10年1542二2585%1439三2380%1336四2175%1233五1870%501078六1660%40864七1325644八1115430九98219十74112工伤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个月(社保支付)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2010年数据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9109*20=382180元(社保支付),2011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21810*20=436200元3、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该费用由社保支付。注: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社保支付。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级社保支付。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4、伤残津贴: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5、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算。东莞市2008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770元,2009年度社平工资按2008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1130元。东莞市2010年5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920元,2010年度社平工资按2009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1200元执行。2011年度社平工资按2010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6108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342.33元(4027)。东莞市2011年3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