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1、夏商以神权法思想作为法的思想基础?答: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法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2、王命的形式有?答:有誓、诂、命等多种形式。誓:约束。诂:告诫。命:君主的命令。3、禹刑,汤刑的意思?答:夏代制刑的依据,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夏代刑罚数量很多,五刑是其主要内容,即“墨、劓、髌、宫、大辟”。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表示对商族杰出首领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尊崇。汤刑的主要内容为:墨、劓、剕、宫、杀。汤刑已将不孝作为重大犯罪加以制裁,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商代较夏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4、五刑的刑名及施刑手段?答:大辟,即死刑。生杀为斩,死杀为戮。刑名从商。宫刑,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劓刑,即割掉鼻子。墨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5、法官;“天罚”“神判”?答:尧舜时代的皋陶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司法官。夏朝的司法官称为“士”或“理”。夏商分中央和地方两级司法机关。“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国王防止权力受到挑战。借对上帝和祖先神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6、监狱名称?答:监狱名称:圜土、夏台(均台)、(牖)里圜土用土筑成圆形的,高高的围墙以拘押囚犯夏台又称均台原为祭祀的地方将汤囚于此后成为夏监狱的代称牖里是商纣囚禁西伯的地方我国最早将监狱称之为“牢”。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答:“天罚”思想。明德慎罚,修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以殷为鉴,谨慎行事,并要兼顾人事,重视人心的向背,既“敬天”又“保民”礼治思想。礼的首要职能就是维护等级制度。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礼还能起到防民的作用。2、“五礼”“九刑”“吕刑”答:五礼。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凶礼,是对各种不幸的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宾礼,用于招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面诸侯向王朝问安的礼节仪式。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方面的礼节仪式。嘉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九刑:西周初年制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吕刑:作为法典的《吕刑》今已失传。《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吕刑》规定的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3、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答:西周礼治思想是夏商礼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特点是以维护宗法血缘的亲亲,尊尊为主线,也包容天命,神权和传统习俗等内容。“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4、西周刑罚的适用原则答: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世轻世重;罪行相当;罪疑从轻,众疑则赦;“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同罪异罚;世轻世重;正当防卫。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一个人犯了小罪,他是故意或一贯的,就不能不杀,一个人犯了大罪,但不是故意的,而是过失或偶犯,在按刑法研究他的罪过时,是不应该把他杀掉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刑法史上是有进步意义的。世轻世重:要分别各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根据各时期的社会特点,灵活的掌握刑罚应该从轻还是从重。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世轻世重的原则。5、礼和刑的关系答:出礼入刑。礼主教化,积极预防犯罪发生,刑主镇压,惩治犯罪。刑是礼强有力的后盾,用刑是为了礼的实施,礼与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适用上互相补充,缺一不可。刑的实际应用以礼的原则为指导,礼的约束作用靠刑的强制力来维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享有的礼的特权庶人不得享有,但庶人也要受礼的约束。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内容:身份低贱的人,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奴隶主贵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宽宥。体现了西周礼的本质特征,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一般指礼和刑有一定距离,应具体分析,不能绝对化。它作为宗法制的产物,反映了西周礼和刑在适用上的原则。6、契约制度:质剂、傅别。答: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质剂: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大宗货物买卖用长券,称质,小宗货物买卖用短券,称剂。西周的市场交易有严格的规制,从市场的设置,管理到货物的质量价格的规定都相当完善,对后世市场管理和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傅是把契约写在简上,别是分两半。把契约分为两半,立契人和债权人各执一半7、婚姻制度:六礼(程序和目的)、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答: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通过明媒正娶来确认嫡妻的合法地位,以保障嫡长子继承权,维护宗法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同姓不婚: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是祖先在长期实践中,对生理经验的总结,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通过与异姓贵族联姻,以固结权势,巩固宗法制婚姻解除方面的规定有“七出”和“三不去”“七出者,无子、淫、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8、家长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立嗣)、嫡长子继承制答:父母掌握子女的主婚权,有惩罚子女的权力,家长拥有财产权。教令权:惩罚子女的权力子女受虐待不得控告父财产权:只有家长才能处分家庭的财产,其他成员只有使用权主婚权:父母有决定子女婚姻的权力,子女不得违抗嫡长子继承权:无论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附属于身份继承。将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制与政权机构,经济结构相结合,保证了亲亲尊尊的统治地位。3包括宗祧继承、地位继承、财产继承。9、司法机构:周天子、司寇;民事刑事诉讼的区分;束矢钧金;五听答:周天子是西周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国家最高的司法官。司寇:中央的专职司法机构。六官中管理司法的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又指司法长官,由与周天子亲近有实力的贵族担任,一直沿用至战国。最高的卿级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天子全面行使司法权。西周对“狱”和“讼”,即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已有区分。以罪名相告称狱以财产相告称讼起诉一般要求有诉状刑事诉状称剂民事诉状必须有傅别约剂,刑事诉讼诉讼费称人钧金民事诉讼称束矢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以预防和减少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称作“钧金”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称作“束矢”。西周采取了“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路鼓:申诉者打击宫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申诉,再告知周王,到封建顶端发展为登闻鼓制度。肺石:是指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由冤屈者在石头上站立三天,是法官即受理此案。直诉制度多适用于贫苦无告者,体现了王的德政,也加强了王对司法的监督,为后世王朝所沿用。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成文法的公布的史实、争议及意义史实:郑国的“刑书”。邓析造“竹刑”。晋铸刑鼎。楚作“仆区”和“茆门”之法。意义: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礼治”“法治”之争拉开序幕。2、《法经》的制定、内容、特点及影响(意义)制定:李悝制定《法经》。法经既是变法的重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经典,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具有重要的作用。内容:第一部分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第二部分是杂律,即《杂法》一篇,内容为“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三部分是减律即《具法》,为适用于盗、贼、囚、捕、杂的共同规定。特点:第一,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第二,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特权。第三,体现重刑主义精神。第四,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影响:《法经》作为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它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3、连坐(兼看P87)、《为田开阡陌封疆令》、《分户令》(兼看P74~P76二商鞅变法内容)连坐:一是什伍连坐。二是军队中士卒连坐。三是家属连坐。四是官吏职务连坐。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令》的颁布,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需要,用法律形式废除了井田制,保护私有土地。《分户令》也与发展农业生产相关,有助于小农经济发展,但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1、秦朝法律形式:封诊式、法律答问、廷行事、语书等答: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遵照执行。《法律答问》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他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4的“决事比”,廷行事在秦代已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语书》清楚的指出了应该如何做“吏”,划分了“良吏”与“恶吏”的界限。2、罪名:投书罪、盗徙封、保任连坐、犯令废令投书罪:投书是指投递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或者陷无辜于罪以泄私愤的匿名信。盗徙封:秦律规定“盗徙封,赎耐。”保任连坐:秦朝重视官吏的选任,严格实行保任连坐制度。“犯令”、“废令”:所谓犯令是指“令曰勿为而为之”。所谓废令是指“令曰为之而弗为”。3、原则: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故意过失、诬告反坐秦律是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的。区别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诬告反坐。4、刑罚:弃市、具五刑、赀刑弃市,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具五刑,黥、劓、斩趾、笞杀、首级砍下悬与竿,将尸身砍碎置于市。赀刑:它是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分为三种:(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2)“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3)“赀徭”即罚服劳役。5、中央司法机构:御史大夫和廷尉;公室告非公室告;读鞫和乞鞫;司法官员的责任:失刑、不直、纵囚秦朝中央关涉司法的机关有御史大夫和廷尉。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廷尉为九卿之一。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对于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成为“公室犯罪”。与其相对的是非公室告。读鞫和乞鞫: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乞鞫是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司法官员的责任:(1)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2)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3)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就构成“纵囚”罪。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1、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务在宽厚到德主刑辅汉武帝前,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讲求务在宽厚,刑罚大省。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德主刑辅。2、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律是两汉罪基本的立法形式。其制定主要是在西汉高祖和汉武帝时期完成的。令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科,对犯罪者科刑之意。比: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4、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而须“上请”皇帝裁夺。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这个原则得确立,是汉律引礼入法得重要表现。5、文景除肉刑:原因、内容、意义;女徒顾山原因:通过废除肉刑安定大动乱后的社会秩序。内容: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意义: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5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生产力。女徒顾山:是为女徒犯专门规定的赎罪方法。“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可以视作对女犯的矜恤。7、;鞫狱读鞫乞鞫;录囚;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狱鞫、读鞫、乞鞫: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成为“鞫狱”。读鞫,即司法官员进行审判之前,对审理获得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