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救济规则在WTO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WTO的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降低关税,取消限制贸易的措施和非关税壁垒)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应当保护缔约方境内的产业的正常发展,考虑照顾各个成员的暂时困难、特殊情况和眼前利益两者结合,WTO体制才可正常运转这种有条件地兼顾、平衡和保护各个成员方暂时困难和利益的条款和规则,常常也被称为“安全阀”(safevalve)”。——为保证WTO这部机器得以安全顺利运转而设置的规则。一、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介绍WTO在要求其成员开放市场的同时,允许成员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本国的国内产业。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两反一保”)作为非关税壁垒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对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年来,“两反一保”作为WTO允许的重要法律手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其中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最高。(一)贸易救济规则在WTO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二)中国贸易救济法律法规法律《对外贸易法》(1994年制定;2004年4月修订)行政法规97年3月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3月对三个条例进行了修订。部门规章和操作细则20多个部门规章和操作细则。内容涉及立案、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听证会、实地核查、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查阅和披露、价格承诺、期中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执行WTO贸易救济争端裁决等诸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一、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介绍一、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介绍(三)倾销与反倾销1、倾销的定义《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WTO反倾销协议2.1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由于倾销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因此WTO允许成员方进行反倾销,即对倾销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2、反倾销措施的类型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三个条件(三)倾销与反倾销反倾销措施三种类型: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价格承诺最终反倾销税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的三个基本条件:(1)国外进口产品存在倾销;(2)国内相关产业遭受损害;(3)倾销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1)倾销--某一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三)倾销与反倾销正常价值的认定①出口国本国的市场销售价格②该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③结构正常价值: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利润★不能采用①时,才能选择使用②或③作为某一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认定①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②以推定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如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则存在倾销。【倾销调查期内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三)倾销与反倾销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进行适当调整,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比较)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就是“倾销幅度”。低于2%的倾销幅度为微量倾销幅度。实践中存在的误解:并不是进口产品价格低于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而构成倾销;而是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其本国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示例:A国以400元的出口价格向中国出口B产品,同期中国市场上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350元,A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为450元。虽然400元出口价格高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350元的价格,但低于A国450元的价格,因此B产品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三)倾销与反倾销(2)损害损害的类型①实质损害②实质损害威胁③实质阻碍主要考量内容: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数量或相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价格削减、价格压制或价格抑制;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的影响:产量、开工率、销售、库存、价格、工资、就业、利润等15个指标。(一)倾销与反倾销(三)倾销与反倾销评估损害时应注意的问题:不能孤立、静止地分析各项损害指标,而应该分析各指标的内在关联性和发展趋势;法律并不要求每个单独的指标都必须能够表明损害成立;应对国内产业进行整体评估,而不是仅对国内产业当中的个别企业的状况进行单独分析;尽量单独评估原则。尽量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并非只有亏损才算遭受损害,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也是遭受损害。(三)倾销与反倾销(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采取“一般因果关系”的原则。即并不要求一定要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或者主要、重要原因,而强调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之一,因果关系即存在。还应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同类产品市场需求和消费模式变化;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国内外限制贸易做法及竞争情况;国内产业管理状况;贸易政策影响;技术发展及国内产业出口实绩和生产率变化;不可抗力等。(三)倾销与反倾销3、累积评估累积评估的概念:在确定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时,如果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不同国家(地区),可以将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累积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评估。累积评估的三个法定条件:每个国家倾销幅度不低于2%每个国家进口数量并非可忽略不计(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不小于3%)进口产品之间以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似★竞争条件相似性考虑因素:产品的可替代程度(质量、功能、规格、特定用户的要求等)市场销售价格、卖方报价和实际成交价格相似性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的相同或相似性(四)补贴与反补贴1、补贴的定义补贴:一国政府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所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支持,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或国内市场上与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相比处于更有利的竞争地位。反补贴税:为了抵消产品于制造、生产或出口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条: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定义类似(四)补贴与反补贴2、补贴的三要素补贴的主体——政府或公共机构补贴的形式——财政资助补贴的结果——获得收益(1)补贴的主体——政府或公共机构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补贴的提供者只能为政府和公共机构,非私营机构;如果政府委托或制定私营机构履行职能,也构成补贴;(2)补贴的形式——政府提供财政资助(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财政资助的四种类型:①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②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原本应收的收入;③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政府购买货物;④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四)补贴与反补贴财政资助的四种类型可概况为三大类:①给予——政府给钱(包括赠款、贷款、贷款优惠、贷款担保)②豁免——税收优惠等③政府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服务或货物,或采购货物2、补贴的三要素(四)补贴与反补贴(3)补贴的结果——获得利益给国内的生产企业或出口企业带来正常商业条件下不能获得的利益或优惠。往往表现为企业收入增多,成本减少或税金减免等,使得企业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可以低于进口商品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销售或低于同类商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利益的衡量标准:市场尺度(正常的市场价格)。如果以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获得投资、服务或者货物,或低于正常市场条件而获得贷款或担保,则可以视为获得一项利益。2、补贴的三要素(四)补贴与反补贴3、补贴的专向性(可以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专向性的类型: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专向性适用时的分类:法律上的专项性事实上的专项性认定事实上的专项性的考虑因素:是否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补贴的主要部分是否由某些企业使用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4、补贴利益(补贴金额)的计算补贴形式补贴金额计算无偿拨款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贷款企业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应支付的利息与该项贷款的利息差额贷款担保在没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利息与有担保情况下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之差注入资本企业实际接受的资本金额提供货物或者服务该项货物或者服务的正常市场价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价格之差购买货物政府实际支付价格与该项货物正常市场价格之差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微量补贴:补贴幅度不足1%,发展中国家不足2%。(四)补贴与反补贴(四)补贴与反补贴5、常见的补贴项目实践中常见的补贴项目有以下几种:政府直接给予现金补贴;政府提供低于正常市场利率的贷款或免息贷款;税收减免,包括原材料税收减免、设备采购税收减免,所得税减免等;上游原材料补贴,即通过上游补贴导致下游获得低成本原料;政府提供土地、水电、设备方面的优惠;出口补贴,包括出口激励、出口退税等。(五)保障措施1、保障措施的定义WTO成员方针对不可预见的急剧增长的进口,为补救国内产业因此所受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采取的诸如提高关税即或数量限制等紧急限制进口的措施。保障措施是在促进国际市场竞争的前提下,为鼓励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的结构性调整而对自由贸易所采取的例外性和暂时的措施。(五)保障措施2、保障措施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不得有针对性地选择国别,不分来源,对进口产品一律采取限制措施。例外:对于发展中国家,如果进口份额不超过3%(但合计份额不得超过9%),不得采取保障措施。3、采取保障措施的四个条件(1)进口数量增加;(2)国内产业遭受严重的损害或损害威胁;(3)进口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进口数量增加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情形所导致的。(五)保障措施第一个条件:进口数量增加分为两种情况:①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②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进口增加在数量和质量上必须满足足够近期、足够突然、足够急剧和足够重大,以至于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标准。第二个条件: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评估影响国内产业状况有关的客观的和可量化的因素:①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②增加的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③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④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严重损害是国内产业遭受的全面和重大的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是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应该依据事实,不能进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五)保障措施(五)保障措施第三个条件:因果关系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应进行非归因分析。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第四个条件:存在不可预见的发展情形(unforeseendevelopments)“不可预见的发展情形”应当解释为关税减让谈判后出现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不能合理地期望作出关税减让的谈判人员在谈判关税减让时可能和应该预见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