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2011年661号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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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1〕661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1基本要求1.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1.2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完善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1.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1.4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1.5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单位生产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生产发展相适应。1.6总部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2消防安全责任2.1各单位职责2.1.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档案、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员训练方案等。2.1.2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2.1.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2.1.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1.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消防隐患。2.1.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2.1.7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2.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2.1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2.2.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2.2.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2.2.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2.2.4对员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2.3各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2.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企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2.3.2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工作要求。2.3.3研究解决消防隐患和不安全因素。2.3.4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因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奖罚决定。2.3.5组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2.3.6发生火灾时迅速成立灭火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扑救工作,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2.3.7确定单位消防安全主管理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消防管理人员。2.4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2.4.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消防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2.4.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2.4.3提供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2.4.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4.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消防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2.4.6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2.4.7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2.5消防安全主管理领导职责2.5.1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2.5.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2.5.3编制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2.5.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消防隐患整改。2.5.5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2.5.6负责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管理。2.5.7组织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2.5.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2.5.9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6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2.6.1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抓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2.6.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2.6.3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起草消防工作报告及消防隐患整改报告。2.6.4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资金投入方案。2.6.5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订与演练。2.6.6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考核,发现消防隐患及时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2.6.7编制消防设施、器材购置、维修计划,及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2.6.8负责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消防“三同时”管理工作。2.6.9组织火灾事故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2.6.10负责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损失核定,查明火灾事故责任。2.6.11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2.7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2.7.1在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2.7.2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2.7.3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2.8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时的消防安全责任2.8.1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2.8.2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2.9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2.9.1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2.9.2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2.9.3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3消防安全制度要求3.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3.2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消防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4消防安全管理内容及要求4.1火灾预防4.1.1各单位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4.1.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井队、罐区、站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4.1.3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对手续不齐全的,禁止施工或投入使用。4.1.4对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装备器材和消防药剂的采购招标和验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参加,严把技术质量关。4.1.5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许可。4.1.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4.1.7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4.1.8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作业的,应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4.1.9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4.1.10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4.1.11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必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4.1.12各单位每半年、其下属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填发《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4.1.12.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4.1.12.2消防安全规定及责任制落实情况。4.1.12.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4.1.12.4单位防火检查落实及记录情况。4.1.12.5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4.1.12.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4.1.12.7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消防演练情况。4.1.12.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4.1.13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4.1.13.1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4.1.13.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4.1.13.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1.13.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4.1.13.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4.1.13.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4.1.13.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4.1.13.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4.1.13.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4.1.13.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4.1.13.11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4.1.13.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4.1.1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4.1.14.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4.1.14.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4.1.14.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4.1.14.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其使用影响情况。4.1.14.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4.1.14.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1.15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消防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4.1.16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4.1.16.1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4.1.16.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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