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涉及的刑法条款四、《解释》的主要内容(一)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其他环节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环境污染犯罪的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四)单位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五)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认定规则(六)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竞合处理规则(七)“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八)“有毒物质”的范围(九)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鉴定和检验问题(十)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刑事证据属性五、《解释》的时间效力六、公安部公布的四起案例七、环境监管失职罪案例八、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问题九、监测结果的认可环境污染与危害一、环境污染的定义二、环境污染的危害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经过《2012年环境状况公报》(摘要)(一)全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黄河、松花江、淮河和辽河为轻度污染,海河为中度污染。在198个城市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7.3%。(二)全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一般。四大海区中,东海近岸海域水质极差。9个重要海湾中,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水质极差。(三)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稳定。如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后,32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仅为40.9%。(四)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农村环境形势严峻,突出表现为工矿污染压力加大,生活污染局部加剧,畜禽养殖污染严重。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经过全国各流域水功能区污染负荷超载情况0%20%40%60%80%辽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东南诸河珠江西南诸河西北诸河超载比例化学需氧量氨氮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经过2011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全球1082个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名次城市名次城市名次城市814海口891拉萨892南宁943福州952昆明962广州965贵阳966呼和浩特973南昌978上海984长春994银川997长沙1002杭州1007郑州1009南京1010哈尔滨1011天津1016石家庄1017重庆1018武汉1020太原1024沈阳1025成都1026合肥1030西安1035北京1039济南1052乌鲁木齐1053西宁1058兰州《十八大报告》(节录)……八、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经过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经过——————————————————————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经过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经过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经过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亟需对相关构成要件作出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二当前重大、恶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应当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适当降低入罪门槛,以加大打击力度。司法解释的解决方案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的解决方案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三实践反映,当前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问题,必须研究解决,以提高打击实效。司法解释的解决方案设置客观性强的定罪量刑标准,就鉴定、认定作出专门规定。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经过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经过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其他环节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环境污染犯罪的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四)单位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五)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认定规则(六)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竞合处理规则(七)“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八)“有毒物质”的范围(九)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鉴定和检验问题(十)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刑事证据属性解释条文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一)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条文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一)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条文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一)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其他环节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条文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二)其他环节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条文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