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起,中国建设银行已经向中央银行提交了六份房贷资产证券化的方案,前4套方案因方案没有体现MBS风险出售和破产隔离的原则以及有关法规没有完善被否决,第5套方案也因法律层面的问题最终被国务院否决。直到2005年的12月1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执行,建行的房贷款资产证券化才开始提速。2005年12月15日,“建元”正式发行。建行从上海、江苏、福建三家分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挑选30亿元进入资产池,三档两级证券:其中A、B、C三个档次为优先级证券(A类约24亿元,信用为AAA级;B类约3亿元,信用为A级;C类约2.1亿元,信用为BBB级)和次级证券(约0.9亿元,不参与评级,由建行自留)。按照设置,优先级证券投资人先收到还款。A和B类证券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C类按照央行的相应规定进行转让,次级不进行转让交易。“建元”发行过程分析(一)“建元”的发行动力任何一项创新性业务的成功运作和实施,和相关各方的积极推进是分不开的。但是,推进的动力是什么呢?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方案中的实际运作方,都期望能够获得“利益”。以下从银行、政府、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四方面作出具体分析。1.银行。一方面可以说建行做房贷证券化(下文简称MBS)的动力不足,具体可从三个方面来看: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使通过MBS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银行不易办到,并且建行上市后,资本充足率接近14%;其次是资产证券化的标的问题,资产证券化在国外往往是因为银行迫于资金的流动性压力或处理不良贷款的需要,而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银行目前并不缺乏资金,而且拿出来的资产也是相对较好的优良资产;从根本上讲,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一个目的是将长期的资产转移出,通过资产的出让来获取流动资金。但从目前来看,我国银行体系担心的是流动性严重过剩的问题,甚至担心的是回流后,这笔现金该如何使用的问题。那么建行的目的何在呢?第一,MBS为建行以后利用这一方法进行管理铺平了道路。第二,信贷贷款证券化为银行提供了经营上的另外一种盈利模式,对银行来说是一个转型,即从原来的贷款收入转向服务收费。从总体上讲,建行方案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这个方案的意义主要在于它的创新,我们不能把这种创新仅仅理解为一个金融产品创新,而是它引入了一个结构金融的理念和制度体系,而把本来只有银行一家承担的风险分散给了广大的投资者。2.政府。当前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对改善银行经营管理和发展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资产证券化能改善银行信贷期限结构,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资产证券化能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能健全市场定价机制,合理分散信用风险;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增加投资者的选择;适应金融对外开放,预计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的重要形式。3.中介机构。在试点方案中,建设银行采取了借助信托公司作发行人的方式,这给了信托公司甚至信托业大力发展的良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信托方式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可用方式,前期讨论的SPV(特殊目的机构)等实施条件尚不具备。这都给信托公司和信托业以良好发展平台。可以预期,后期推进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也会效法两家试点方案。与信托公司的情形相仿,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也将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获利。4.投资者。对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来说,作为一项新的投资工具,其将可享有原本由发起人享有的收益。就试点收益和风险而论,应该说都属于风险相对较小、收益很稳定的投资品,尤其适合于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