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农业不等于小农经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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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农业不等于小农经济——家庭型农业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地位和趋势龙士云摘要:个体农业不等同于小农经济,曾经认为管理型农业生产组织必将全面取代个体农业是认识上的一大误区。个体型农业生产组织是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形式,它可以摆脱小农经济的局限,在规模化、机械化、社会化等方面都能达到很高的程度。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家庭型农业在现代化中仍然具有生命力的根本原因。农业生产的特点要求劳动者具有更加充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灵活性,家庭型农业是能够最大限度做到这一点的组织形式。我国农业现代化必须立足于家庭型农业的组织形式,任何有关农业的政策措施都必须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发挥其主动性、灵活性为评价和检验依据。关键词:个体型农业生产组织;管理型农业生产组织;农业现代化;一、个体农业是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形式1、农业发展问题上的认识误区所谓个体农业,就是在农业中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经济形式。一直以来,个体农业是小农经济的同义语。小农经济之小,就是一个生产单位所能经营的土地数量、生产出来的产品、对自然灾害等的承受能力,都非常有限,大部分产品只能满足和维持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自给自足。一般情况下,它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在现代农业出现之前的漫长历史时期,个体农业非常典型地表现了这些特点,这是人们把个体农业等同于小农经济的原因之所在。小农经济的存在历史悠久,范围普遍,曾经是很多国家、地区和民族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形式。近代以前,人们几乎看不到它的出路或被取代的可能。在我国封建社会几千的历史时期,个体农业一直是社会经济的基础。由于上述特点,它极不稳定,其内部会因各种原因经常性地不断分化,其中的大部分走向破产和极度的贫困化,从而加剧和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大动荡甚至于剧烈的对抗、冲突和整个政治、经济秩序的崩溃与瓦解,对社会生产力、现有财富造成巨大的损失和破坏。中国历史上多次农民运动的发生,都与此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呈现出某种周期性特征。因此,有人将其称之为历史的周期律。它是中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历史性困局。近代以来,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新发展,人们开始以新的眼光关注、思考和设计个体农业的出路与前途。其中,最具影响力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就是认为农业的发展也必将像工业一样,公司化、工厂化、大型化的管理型农业组织和生产单位将取代个体农业。许多国家曾经按照这一思路进行了实践。如苏联,三十年代的农业集体化,就是在这一思路2的指导下进行的。这一思路和设想对中国共产党推进农业合作化也产生了深深的影响。早在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开始关注和思考突破历史周期律困局的途径,建国初期进行的农业合作化,就是为破解这一历史周期律所进行的社会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展开是以下述一系列判断为基础的。其一,个体农业就是具有上述特点的小农经济;它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两极分化,重演历史上的周期律现象;其二,小农经济条件下无法实现农业机械化,难以采用新技术,不能转变为现代农业,必须先合作化、集体化才能实现机械化;其三,个体农业因为是自给自足型经济,社会化程度和商品率低,能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极为有限,不能满足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其四,个体农业因为是小农经济,不能使农民真正脱离贫困而走向富裕。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国的农业合作化在加速度中完成。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认为农业只能走公司化、大型化道路的思路和设想不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许多国家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在前苏联,从三十年代实行集体化后,其粮食产量到1953年才勉强达到1913年的水平。此后,虽然经过了在管理制度上的一些改革,但因为集体农庄的基本制度没有变化,其农产品仍然长期满足不了苏联人民的需要,沙皇时期的“欧洲粮仓”要经常性地依赖粮食进口来满足其需要。有鲜明对比意义的是,南斯拉夫在二战后,小农户合并组成了农业合作社,结果从1948年到1952年,农业产值每年下降1.5%。1952年至1953年,重新设计了政策后,解散了合作社,占可耕地85%的土地,又重新归于个体农户,通过调整,从1956年到1961年,农业产值年增长8.1%。[1](p31)在我国,农业合作化后粮食产量便一直成为困扰整个社会的最大问题,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才开始有了根本性的改变。这种代价的付出,并不是像现在总结的那样,仅仅因为我国生产力水平不高,不能使农业迅速实现机械化、现代化,而是原来认为的农业发展方向必然是公司化、工厂化、大型化本身是一大误区,以这一认识误区为基础的集体化、农庄化必然要导致农业发展不良的后果。2、个体农业是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形式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至少目前人类所达到的最高生产力水平状况还不适宜于普遍采取大型的管理性农场取代个体农业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美国是现今农业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1987年美国农业普查表明,在全国217.6万个农场中,87.3%是由个人和夫妇经营的独资家庭农场,10%是合资(合伙)农场,大约2.7%是公司农场。即使后两种农场,也明显地具有家庭特色:公司农场中的88%是委托给家庭来进行具体生产的;[2](p194)合伙农场中的82%只有不超过三个的合伙人,其中又多为一家人中的两代人或兄弟合伙。[2](p203)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因为人地矛盾突出,个体农业经济则更是占居绝对性的主导地位。即使在近代农场出现较早、至今仍是欧洲农业集中程度最高的英国,其当代3农业也是以个体家庭农业为主要形式。在80年代,英国自有自营农场占2/3,雇工2人以上的农场只占农场总数的15%。[3](p57)在加拿大,个人及家庭农场中大约有25%的农场使用雇工,其中多数农场一年内只使用3个月左右的短工,不到10%的农场雇有常年工人。在西欧的农场中,也是以家庭经营为主。这些情况表明确,在当今经济最发达、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家庭农场仍然是农业生产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二、个体农业可以高度现代化和社会化在农业发展的趋向问题上陷入误区的原因之一是认为个体农场不能适应现代化的需要,规模小,其社会化、商品化程度都很低,不便于采用农业新技术和进行机器化生产。现当代世界农业发展的实践表明,这些看法都有着极大的片面性,是把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时期个体农业的特殊情况误认为是个体农业的一般状态。个体农业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和其能否采用机械化生产,最主要的不是由个体农业本身所决定,而是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个体农业能否规模化,首先决定于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的发达程度。在以往几千年的历史时期中,个体农业之所以一直保持了小农经济的特点,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因为在那时的生产力条件下,单位土地面积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比较多,单个劳动力所能承担的生产面积极为有限,因而在根本上限制了个体型农业生产单位的生产规模。但是,一旦这方面的条件被突破之后,情况就会大为不同,只要有技术上的相应发展,农业生产工具的性能得到改进,效率得以提高,家庭型农场就可以突破小农经济的状况。在当今发达国家,家庭型农场的经营规模可以达到数百甚至上千公顷。如美国家庭农场每家耕种的面积平均就达到了373英亩。[4](p92-93)发达国家农业的发展,非常突出地表现了个体劳动农业生产规模与技术进步之间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决定个体农业规模的第二大重要因素是土地资源和土地制度。当代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体农业其规模仍然很小,像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的个体农场,绝大部分经营的土地面积都只有几公顷,这并不是因为个体农场本身生产能力的限制,而是其土地资源短缺和其土地制度的结果。由于土地资源短缺,在二战后,这些地区都曾进行了土地改革。通过土地改革,使土地的占有状况趋向平均和小型化,并且在土地流转方面有种种限制。这样,在这些地区便成为个体农场的汪洋大海。但是,只要有可能,个体农场还是呈现出规模扩展的势头。50年代以来,工业化的迅速进行,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被吸引到工业部门和城市而从农村地区流4出来,这些地区个体农场的规模较战后初期还是有了相当的扩大。事实上,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国家,个体农业能否走向规模化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社会其他部门是否有能力吸引不断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劳动力。即使是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业之外的部门不能吸纳较多的社会劳动力,其农业人口比重就会很大。个体农场既可实现规模化,也完全可以实现机械化,即使其规模不是很大,像日本、韩国等地区的家庭农场,其中的绝大部分虽然在零点五至几公顷之间,但同样可以实现机械化。在日本,像水稻栽插和收获这样的生产环节,其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了98%和99%。在台湾,农业生产中不同方面的机械化在各方面已经达到了如下的程度:整地97.94%,插秧97.9%,稻作收获97.17%,稻作干燥66.61%,高粱收获36.94%,高粱、玉米脱粒90%,玉米收获2.29%,杂粮播种64%,杂粮干燥32.53%。[5](p26)由此可见,个体农业本身并不是机械化能否实现的障碍。影响农业机械的实际上是这样几个显而易明的因素:一是科技和生产力水平,社会是否有研制和生产出实用的农业机械的能力;二是机械化的采用是否能够带来效益;三是实用方便,是否能够降低劳动强度。此外,就整个社会而言,因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大量的劳动力从农业部门溢出之后是否有能力提供相应的就业渠道。因此,曾经认为的个体农业不能采用大机器的观点被实践证明是没有根据的。个体农业也能高度的社会化。对于社会化,主要的依据应该是看其是为社会进行生产还是为了自给自足而生产,或者说其商品化的高低,它的评价标准不应该是其本身的生产和经营规模。比如,封建社会的庄园,其生产出来的产品主要地只是为了满足生产单位自身的需要,虽然规模大,但不能说它的社会化程度是很高的。反过来,即使是个体性生产单位的产品,如果它的绝大部分都不是用于自给自足,那它的社会化程度就是高的。从这样的标准出发,像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家庭农场因为其规模大,社会化程度很高自不用说,即使达不到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庭农场那样的规模,也可以有很高的社会化程度。在我国台湾,早在1964年农产品上市(包括市场和谷物换肥料等非市场途径)率已达77.5%。[6](p71)法国、丹麦等国的家庭农场远比美国小,但其社会化程度同样很高。80年代初,法国平均每个农场耕地为23公顷,每个农场只有劳力l一2人,每个农业劳动力年均可以生产谷物32.95吨、肉类3.28吨、奶类19.65吨、蛋类0.545吨。因为有这样高的劳动生产率,只占总人口3%的农业劳动力可以生产出满全国需要的各类产品,达到很高的社会化程度。在丹麦,全国12.7万个农场中的80%是家庭农场,1987年时,农业劳动力只占总人口的2.94%,不仅生产了满足全国所需的粮食,而且还有大量的农产品出口,其中猪肉、奶酪和黄油出口分别居世界的第一、三、四位。[7](p1)5三、新型合作化,家庭型农业迈向现代化的桥梁参考文献[1][以色列]拉南.魏茨.从贫苦农民到现代化农民——一套革命的农村发展战略及以色列的乡村综合发展.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2]陈华山.当代美国农业经济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3]苏少之、张继.久对指导五十年代农业集体化一个理论的反思》.中共党史研究.1998年第3期.[4]陈宝森,《当代美国经济》.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5]施能浦.台湾现代化农业的特征.福建农业.1997年第4期.[6]董正华.小农制与东亚现代化模式·—对台湾地区和韩国经济转型时期农业制度的考察》.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三期.[7]黄柱邦.家庭农场与现代农业.现代农业装备.1994年01期.[8]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9]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10]叶扬兵.1956-1967年合作化高潮后的农民退社风潮.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第6期.通讯地址: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政治与行政学院邮政编码:430063联系电话:027-86581629E-mail:longshiyun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