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1.颁布时间需缴纳管理费不需缴纳管理费2.新条例主要变化解读(1).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新条例暂行条例从业人数无限制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最多8人)身份限制有经营能力的公民(16—1818岁的公民,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范围增加了“非禁即入”的原则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管理费用取消了征收管理费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2).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对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融资渠道)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解读:对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体现在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规范化原则。旧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区间为1000元至10000元,新条例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仅为4000元,这也鲜明的体现了规范的特点。(处罚是手段,规范是目的)该《办法》仅限于登记管理行为,违反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其它法律法规,适用其它相关实体法律处理,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健全,对个体经济的管理思维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解读: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范围的扩大,从《旧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它人员”扩大为《新条例》第二条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包括16—18岁的公民,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解读:申请人要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管内容还是形式都要负全责。比如材料内容、材料格式、材料签署等等。(虚假材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解读:取消了原来作为登记事项的“从业人员”、“资金数额”、“经营方式”等项目,只作备案要求。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解读:经营场所证明方面尽量给申请人以宽松和便利,规定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解读:《旧条例》确定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管辖权,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逐步发生了变化。《新条例》确定了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管辖权。由于个体工商户特殊性,是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能是独立的主体。但是目前,全国没有全面联网的信息查询系统,不能了解各地登记的具体情况,所以,现在对“一人多照”的问题,是不鼓励,不禁止。“一照多摊”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是禁止的。(分店、连锁店等等)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解读:《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解读:旧条例规定,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而《办法》登记的经营者姓名是指申请人姓名,即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其实一个家庭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般不影响家庭财产共有、民事责任共担的原则。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解读:身份证明中,如果是残疾人、复退转军人等特殊群体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相应的特殊身份证明文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填写须知是指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解读: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解读:对于遗失的,必须公告后补领;对于灾害毁灭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或者客观事实的说明;对变更或者损坏进行更换的,必须收缴原执照正、副本。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解读:该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亮照从事经营活动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亮照经营,责令改正是前置程序,不改再罚。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解读:及时验照,补办麻烦。4.有关网店登记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已施行。网店和一般的个体工商户只不过是在经营方式、经营渠道上有差异,而这些也不属于登记事项。所以,网店的登记和别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是一样的。对没有实体店的是不能以IP地址作为登记注册的。同时,应当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证照应以图片形式至于网店醒目位置。5.验照流程填写年检表格缴费许可证复印件凭收据盖章领取收据签到簿登记领取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