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罗马法首先在意大利复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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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世纪罗马法首先在意大利复兴的原因高师班陈耀华学号2004100006[摘要]中世纪对罗马法的研究始于意大利。中世纪的意大利四分五裂,政治势力众多,它们之间的斗争导致了地方自治的增强,而地方自治所倚靠的主要是城市。由于主教区是存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城市程度不同地保存了罗马帝国时期的传统,市政生活开始得较早。意大利的城市自治运动推动了当时现有的各种法律和法令的综合发展,而罗马法本身具有的辩证的法律规范,能够提供综合各种法令的法律原则。因此由于意大利具备了以上的有利条件,中世纪罗马法首先在意大利复兴了。[关键词]意大利;罗马法;城市自治运动;原因中世纪对罗马法的研究始于意大利。11世纪末,在意大利比萨城(Pisa)的一座修道院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手稿原本,这是唯一完整的、未被破损的手稿。“它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最有价值的一部分,也是《民法大全》作为一个整体被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1]因此,这一这一发现引起了法学家和学者的浓厚兴趣。博洛尼亚临近比萨城,同时又是意大利北部政治、经济与宗教的中心,它在11世纪前后己经成为发展成为各学科的学校,并在那里开启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在研究罗马法的过程中,诞生了西欧中世纪第一所大学——博洛尼亚大学。不少学生从德意志、法国、英国等国前往博洛尼亚,从而在那里形成研究罗马法的第一个中心。中世纪罗马法首先在意大利的复兴不是偶然的,中世纪意大利在政治体制、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文化等方面的特点,都为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中世纪意大利的市政生活早于西欧其他地区中世纪的意大利只是一个地理名词。4世纪末,自罗马帝国分裂后,意大利就一直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政治状态中。5世纪初,日耳曼人数次攻占罗马城,然而却没有一支日耳曼人能够长期地占领它。在日耳曼人进行拉锯式的统治时期,罗马教会取代了帝国的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社会、领导社会,从而获得了相当大的世[1]PaulVinogradoff,RomanLawinMedievalEurope,WM.W.GAUNT&SONSINC,1994,p.57.2俗的权势,与拜占廷争夺对意大利的统治权。多种政治势力的争斗导致地方自治的政治势力的增强,而这些地方政治势力常常是以罗马帝国时期较为发达的城市,如威尼斯、米兰、拉文纳等城市为中心,这就赋予了这些城市地区性的概念。“这样,8世纪初,在意大利公众生活中交织着四种因素:伦巴第王国、帝国、教皇国、地方自治。前两者既安守相望,又互相排斥;他们又都同第四者相对立;教皇在这三者之间巧妙周旋,应付自如,越来越倾向于变为一种地区自治权力。”[1]在意大利的政治势力中,作为基督教核心的罗马教会借助宗教的权威赢得了外来势力的支持。8世纪中叶,“丕平献土”加强了法兰克王国与罗马教会的联盟。这一联盟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它确立了罗马教会在中世纪西欧的宗教权威;二是意大利出现了三股势均力敌的政治势力:北部的伦巴第被并入法兰克的版图中,此后又长期在德意志帝国的控制之下;中部是教皇国和斯波莱托大公国的势力范围;南部则更亲近拜占廷帝国。查理大帝虽然建立了疆域辽阔法兰克帝国,但其内部缺乏凝聚力。查理大帝只能沿用采邑制的政治模式增强他的集权统治,不可能建立国家的官僚机构体制。但是采邑制确定的仅仅是中央王权与地方贵族之间的关系,在这个以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关系占主导地位的政治体制中,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相对松懈,地方具有很大的自主空间,可以继续实行各自的习惯法,按照自己的模式组织社会、管理社会。法兰克帝国解体后,神圣罗马帝国把基督教会作为对帝国地方实行统治和进行管理的重要机构。所以,掌控罗马教会是自奥托一世以后历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重大事务,一次又一次远征意大利的目的是为了夺取罗马教会的控制权,而对意大利本身的实际统治却是漫不经心。西罗马帝国于5世纪被日耳曼人灭亡之后,几乎所有西方的罗马城市都迅速衰败,到9世纪,除了若干作为贸易据点(即设防地带的商业区)的城镇幸存下来以外,其他城市实际上已经完全消失了。[2]但是在1050年到1150年的100年间,意大利的城市则迅速繁荣起来。在这一时期,数百个意大利城市建成为独立的自治共同体。它们常常被称为“公社”,也常常被称为“全城公会”,而且,还常常有其他的诸如“共同体”之类的名号。[1]意]L·萨尔瓦托雷利《意大利简史》,商务印书馆,1998版,第81页。[2][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4—435页。3作为这数百个城市的代表,其中最为著名的有伦巴底同盟的14个城员,它们是维罗纳、威尼斯、维琴察、贝加莫、特雷维索、费拉拉、布雷西亚、克雷莫纳、米兰、洛迪、皮亚琴察、帕尔马、摩德纳、博洛尼亚。此外,诸如比萨、佛罗伦萨、佩鲁贾和锡耶纳这些城市也影响很大。需要指出的是,11、12世纪在意大利兴起的近代欧洲城市与那些保留下来的早期罗马城市之间不存在任何政治上的连续性,它们也完全有别于传统的王国和教会新兴的城市所代表的是一种商业的、自治的、世俗化的和法治型的社会形态。它们孕育着新的文化,渴求着新的知识和新的文明。[1]可以说,中世纪意大利的市政生活早于西欧其它地区。二、意大利城市自治运动的推动了罗马法的复兴中世纪意大利政治上虽然四分五裂,但商业贸易活动的一直活跃。商业活动的频繁更多地归因于意大利特有的地理环境。亚平宁半岛的地理环境差异很大,北部是波河平原,这里水利资源充足,气候适宜,适于农业生产,且又水路便利,因此商业也很活跃。从罗马帝国时期起,这个地区就已经有许多城镇。在意大利的南部地区,多山,而且土地干旱,不适宜农耕。但亚得里亚海把一些岛屿与其相对的海岸连接在一起。因此,在这里居住的人们除了捕鱼和煮盐之外,还从事航海贸易活动,以获得生存的必需品,由此形成了商业活动的传统。尽管阿尔卑斯山把意大利和中欧隔开,但是众多的可通行的隘口,使意大利在与东方进行贸易的同时,又有了向西方输送商品的可能,从而扩大了其商业活动的范围。正像汤普逊所形容的:“意大利是地中海的锁钥,从希腊时代起这‘地中之海’已经是商品的巨大分发站。”[2]可以说,这种特有的地理条件始终对意大利的历史发展路径有着重要的影响。9世纪中叶,当庄园制经济在西欧大陆其它地区不断地扩大的时候,意大利因地理因素的影响阻碍了其封建化的进程。庄园制经济封闭性的特点缩小了人们相互交流和交往的范围,商业贸易活动萎缩到了最小程度。然而,在这个时期的意大利,贸易活动却开始出现增长的势头,并且逐步地从庄园制经济中脱离出来。汤普逊把这种现象归纳为意大利在商业活动方面所具有的四个优势:“第一,因[1][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4—435页。[2][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第399页。4为意大利拥有活跃的商船队和海军力量,尤其是像威尼斯、热那亚、比萨和阿马斐那样;第二,因为意大利拥有大量资金,这些资金是从意大利的从未完全停滞过的贸易里积累起来的;第三,因为意大利和拜占廷、埃及及叙利亚港口之间的密切而又有利的关系,从那里运入东方的名贵商品;第四,因为在工业方面它继承罗马帝国时代的工业技术遗产和传统。”[1]这些优势条件一旦有了相应的外部社会条件——战争的结束和社会的安定平稳——就会立刻促进意大利商业贸易的快速地恢复和发展。在中世纪意大利的社会结构中,城市的因素占据重要的地位。城市是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古今中外概无例外。商业活动范围的扩大必然要推动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的空间和规模的扩大。11世纪以前的欧洲,没有哪一个地区有类似意大利那样的城市密集度,这一点无疑应归功于意大利从事商业活动特有的优势。在从土地中衍生出权力的西欧封建政治体制中,城市如同土地一样转移到了教俗贵族的手中,公爵、伯爵以及主教成为城市的统治者。然而,城市的社会结构与农村则并不相同,这首先是因为在城市这个狭小的地域内聚集着大小封建主、主教、教士、商人、手工业者以及没有固定职业的雇工和日工,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人群。这些不同的社会人群按照各自的社会性活动结成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如:商人行会、手工业者同业公会,等等。这些社会群体构成了城市的社会成分,并以这些社会成分为基础形成了“城市国家”。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阶层必然要参与城市的市政生活,参与对城市的管理。对城市进行共同管理就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条例规范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的社会性的行为,而这个共同的规范必须是符合城市中各个社会成分的利益,而为了这个共同利益所制定的社会性的规范,就需要由各个社会成分共同协商来制定,这就必然要打破城市领主对城市的统治和控制,从而产生了矛盾和冲突,而这种冲突就是以城市争取自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最早开始城市自治运动的是米兰。米兰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它位于从地中海途径伦巴第平原,穿越阿尔卑斯山隘口到中欧的必经之路。从罗马帝国时期起,米兰就不仅仅是一个商业城市,而且也是一个活跃的手工业城市,它的纺织手工业很发达,生产的毛织品、棉织品、天鹅绒和丝织品销往西欧各个地区。除此之外,米兰还有其他各种手工业,10世纪的文献中所提到的就有:制革匠、制[1][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99页。5毛皮匠、制鞍匠、制鞋匠、木匠等等。这些手工业工匠和商人构成了市民阶层,是米兰市社会结构的基础。居住在米兰城内的教士享有很多的特权,特别是经济特权。他们从事租赁房舍、垄断商品出售等一些极为有利可图的经济活动,并且利用手中的宗教法权任意提高租金、增加赋税、占教产为私产。可见,教士和商人以及手工业者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随着商品贸易活动的越来越活跃,矛盾也就越尖锐、越激化,必将导致公开的冲突。冲突的方式是市民努力争取相应的特许权,以限制教士利用宗教法权进行的商业垄断,以及在赋税和租赁方面对他们进行的任意盘剥。为此,他们要极力争取参与对城市的管理,参与市政政策的制定,使城市不再仅仅是在教士的统治下的城市。1057年,米兰市最先开始了争取城市自治的斗争,并且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皇权与罗马教皇的教权之间进行斗争的导火索,而政教之间的争斗又加速了意大利城市自治运动发展的速度。在11、12世纪之交之际,北意大利的大多数城市都实现了城市自治:米兰于1057年,比萨于1084年,阿斯提于1093年,阿雷佐于1098年,热那亚于1099年,帕维亚于1105年,博洛尼亚于1123年,锡耶纳于1125年,佛罗伦萨于1138年,等等。有些自治城市还形成了城市国家,城市国家为当时的西欧提供了一种新的政府模式。虽然在这种政府模式中,还有罗马帝国时期执政官的遗迹,还有日耳曼人公民大会的遗风;但重要的是,它给西欧封建政体带来了一个强有力的冲击波,加强了人们对立法的关注。三、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新的法律体系的要求城市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了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一方面,社会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人们社会交往和生活的变化势必提出新的法律要求。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和贸易的繁荣需要一套统一的法律来适应并保障它。统一的法律则可以消除各地区之间的差别,使得人员的往来和货物的运送以及纠纷的解决更加方便,但是当时(12世纪以前)欧洲法律状况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远没有协调,封建法、庄园法、行会法、城市法、商法、教会法等的存在和适用,使法律十分庞杂而不统一。城市里有各种各样的行会,行会作为立法团体,各自都有自己的法令,法令的内容也依行会的种类而千差万别,有商人的、手工业者的、专业的、银行家的、海6员的等等。意大利每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城市法,但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可以统揽整个世俗司法管辖权。每一种世俗法律制度都是管理那些受其管辖者生活的一部分的一种特定的地方制度。法律的不统一给案件的管辖造成颇多混乱,结果往往是一人同时属于几个法庭管辖,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管辖,有些新案件则都没有具体规定。世俗人士虽然通常受世俗法律的管辖,但在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宗教犯罪和以信仰作为保证的契约关系方面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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