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民事法律中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2016-03-2809:50:06来源:7天论文网作者:【大中小】浏览:1次评论:0条摘要:本文首先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中国《民法通则》的框架结构进行了对比,其次对中俄在民事立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异同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对监护人的类别和义务进行了比较。关键词:中俄;民法通则;民法典;立法对比一、中国《民法通则》和俄罗斯《民法典》框架的对比中国《民法通则》、俄罗斯联邦《民法法典》分别是中俄两国民法最基础的来源。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准则是俄罗斯民事立法的核心法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节参与到民法调整关系中的主体第三节民事权利的客体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组织的会议决议,代理第五节期限,诉讼时效第二章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十三节一般规定第十四节财产所有权的取得第十五节财产所有权的终止第十六节共有财产第十七节土地产权和其他土地物权第十八节住房产权和其他住房物权第十九节经营权和管理权第二十节保护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第三章债权概论第二十一节债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二节义务的履行第二十三节保证义务的履行第二十四节债权的转让第二十五节违约责任第二十六节义务的终止第二十七节合同的概念和条件第二十八节合同的签订第二十九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部分是针对一些类型合同的规定,其中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部分是有关继承权的规定和国际私法条例。第四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框架如下: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一般规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实施产权;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对中国《民法通则》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结构内容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俄罗斯联邦的《民法典》较中国《民法通则》涵盖的内容更广泛,更具体,而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只对民事立法最基本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是中国民事立法最基本的部分,与其他特别法构成了民事立法的主要部分。而在俄罗斯的民事立法体系中,最主要的部分和特别部分是合订在同一部法规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民事权利客体的多样化,使其需要细致入微地进行调整,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这样的一本合集法规是无法达到的。因此颁布其他法律法规以发展和具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为了完善民事立法各个领域的最基础构架,《民法典》中直接做出规定:如果其他联邦法令调整相关民事关系与本民法典不一致时,可采取联邦法令。在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章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7)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而俄罗斯民事立法中规定民事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条):1)法律制度在所有民事权利主体面前平等的原则;2)财产不可侵犯原则;3)合同自由原则;4)私人之事不得干涉原则;5)无障碍实现民事权利原则;6)确保被损害的民事权利得以重新建立的原则;7)商品,服务和资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由流动的原则。比较中俄立法原则可以发现,俄罗斯民事立法中没有诚实守信原则,而诚实守信原则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当代环境下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原则,能够加快商事契约的签订进程,保障商贸活动平稳顺利地开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章第3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法律、总统法令、政府决议以及其他联邦级行政机构和部委颁布的法规法令不得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或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与《民法典》或依据《民法典》颁布的其他联邦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应遵循后者。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章第4条规定了民事立法的时间效力。民事法律法规不具有追溯力,只用于调整法律法规生效后发生的民事关系,但在法律法规中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用于调整法律法规生效前发生的民事关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贸易惯例的概念及其使用的条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法律类推的方法调整民事关系进行了详细阐述。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对民事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实现民事权利的方法进行了细致规定。而中国的《民法通则》并未对上述各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只在第一章第6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二、对中俄两国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界定的比较中国《民法通则》第二章,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章第二分章对自然人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关权利能力概念的定义中俄两国是一致的。但《民法典》第18条,19条分别对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公民姓名进行了详细规定,而《民法通则》并没有对此进行展开。《民法典》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而《民法通则》对此并未进行阐述。中国《民法通则》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均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依照劳动合同工作或在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的许可下从事商业活动的公民,在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下或法院的认定下可被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认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方面,中俄两国立法基本相符。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中国《民法通则》认为10∼18岁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是并没有具体列举哪些民事行为活动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在不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独立完成的。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8条“幼年人的行为能力”中规定,未满14周岁的公民被认定为幼年,其民事行为活动只允许其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以其名义来完成,但是下列行为是6∼14岁的幼年人可独立完成的:1)小额资金日常生活行为活动;2)不需要公证或国家注册的无偿获利行为活动;3)可自由支配法定代理人向其提供的,用于一定目的的资金的行为活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对因赌博成瘾,酗酒或依赖麻醉剂而使其家庭背负严重经济负担的人进行了特别规定:对于此类人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立法的相关程序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9条规定,因心理障碍原因导致不能辨识自我行为意义或者不能支配自我行为活动的公民,法院可将其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设立监护。中国《民法通则》没有对无行为能力进行更多的性质上的定义,只规定了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尤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根据俄罗斯民法典,在此情况下的公民被认定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俄两国立法中均规定,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来对其进行保护。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由法院作出宣告。根据俄罗斯立法规定,经常居住地或优先居住地为公民的住所。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在判定公民住所方面,两国立法并无本质区别。除上述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条例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特别规定,公民可以在未满18周岁之前结婚,从结婚之日起即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能力不因婚姻的解除而丧失。三、中俄两国在监护人方面立法的对比中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将监护人按照监护的对象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根据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范围将监护人分为两个层级:被监护人年龄小于14岁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被称为保护人(опека),该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表,有权利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进行一切必需的民事行为活动;被监护人年龄在14∼18岁之间,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被称为监护人(попечитель),该类监护人无权以被监护人名义替被监护人完成民事行为活动,只能给予被监护人完成某民事行为的许可,协助被监护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完成自己的义务,保护他们的权利不被第三人损害或滥用。在俄罗斯的立法中有一种监护方式叫家庭访视,即按照已成年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其因健康状况无法独立实现、保护自己的权利,完成自己义务的公民的要求设立的一种监护。监护人的权利由委托合同或委托管理财产合同来确定。此外,指定监护人方面也存在差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所在地的监护人机构进行委派任命。监护人机构是俄罗斯联邦的行政机关,由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委员会的相关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教育委员会来委任;经法院认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卫生保健委员会指定;因健康原因而申请监护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社会保障委员会指派。而中国《民法通则》将指定监护人的工作职能赋予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中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人的义务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的义务基本一致。[参考文献][1]刘彦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配套解读与实例(含司法解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魏磊杰.论民法典的发展历程[D].开封:河南大学,2006.[3]蒋惠岭.植物人行为能力是如何被“读入”民法通则的[N].人民法院报,2005-10-10(008).[4]徐韦“.植物人”财产处分公证能否办理?[J].中国公证,2011(11).[5]刘向文,高慧铭.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