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区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区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区委常委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区委常委会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早日赢得XX应有地位,加快提升XX人民的幸福指数的宏伟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一、工作职责区委常委会在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决定以及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监督,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对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二)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决定以及全委会的决议。(三)对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如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四)对同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领导机关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讨论决定有关干部奖惩。(六)听取下一级党组织和区委工作部门重要工作的汇报,并就请示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七)以区委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每年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区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八)对其他必须由区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XX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行群众路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致富一方百姓、保障一方平安、推动一方发展。(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全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支出等重要问题,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凡重大政策制定、重要举措出台,重大工程事项,事先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积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把握工作全局,突出工作重点,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完善领导机制,改进领导方式,提高执行能力。(七)坚持党务公开制度。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三、组织原则(一)区委常委会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常委会成员分别负责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在确定常委会成员职责分工时,应当做到党委职责不漏项、党政工作相协调。(二)区委书记主持区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对区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兼任区政府正职副书记,主要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抓好区政府党组工作。不兼任区政府职务的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常委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区委有关事宜。(三)区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区委有关部门协助常委会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四)区委书记既要善于总揽全局,管方向、抓大事,又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一言堂”。常委对分管工作要积极主动、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在常委会会议中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同时,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主动从区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主动向书记汇报工作,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所分管工作的倾向。(五)区委书记负责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内部经常性沟通。可通过召开常委会例会、专题办公会、常委定期向常委会和书记汇报分管工作以及常委述职等方式,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健全书记与常委、常委与常委之间谈心交流、沟通协调制度。进一步加强与人大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等方面的沟通。(六)常委会成员在本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常委会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常委会发表带全局性或事关重大问题的讲话和文章,应当通过常委会讨论,或事先经过区委书记同意。(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区委常委会研究时,区委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四、议事与决策(一)区委常委会议。1、区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2、区委常委会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主持。区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依排序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3、区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列席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分别与党组书记分设的情况下,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一并列席)。根据会议议题,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4、区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表达。区委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5、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是涉及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常委会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特殊情况确需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的,须报区委书记批准。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应按规定及时在常委会会议上传达学习。市委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精神可由区委书记或有关常委主持常委专题办公会议传达或将会议文件送区委书记和其他常委传阅。6、常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常委提出。区委各部门及人民团体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常委同意;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其党组提出。所有提交议题由区委办公室汇总,经区委办主任统筹提出安排建议后,报区委书记审定。7、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有关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分管常委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建议。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方案。重大决策方案,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区人大、区政协及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并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进行民主协商,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作出评估。8、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9、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10、区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决定区管干部职务任免以及向市委推荐有关干部职务任免建议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中,需经区委全委会投票表决的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在常委会研究时可不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凡表决对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必须报告并回避。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于意见分歧比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常委会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区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二)区委常委专题办公会议。1、凡涉及多个部门、需要部分常委进行酝酿和协调的重要议题,可以召开区委常委会专题办公会议。2、区委常委专题办公会议由区委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常委主持;会议议题涉及两个以上常委分管工作时,在区委书记、副书记不出席的情况下,由区委书记指定一位常委主持。3、区委常委会专题办公会议议定的问题,如事关重大,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区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三)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1、区委常委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分送常委会成员,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和区委有关部门及区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有关单位在接到纪要或抄告单后,原则上三天内要落实好常委会的决定。区委常委专题办公会议视需要也可形成纪要,分送常委会成员和区委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2、区委常委会会议及常委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应采取适当形式通知相应单位。区委常委会会议以及常委专题办公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常委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3、区委办公室负责对区委常委会会议及常委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五、文件签批制度(一)以区委名义上报市委的请示报告和下发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原则上应经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书记审签。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的文件,由区委书记和区长联合签发,或由区委书记、区长委托有关副书记、副区长联合签发。(二)以区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常委审阅后,由区委书记或受区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签。(三)根据区委授权,以区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有关常委或区委办公室主任审签;其中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性文件,由区委书记或副书记审签。六、自身建设(一)区委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的要求,把自身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自身建设的水平。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坚持和完善常委会集体学习制度,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增强驾驭大局的能力,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运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事务性活动和应酬,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区委召开的需要乡镇(场)、街办党(工)委书记参加的全区性会议(区党代会、区人大会、区政协“两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外),一般每年不超过4次。区委常委就分工负责范围内的工作召开需要乡镇(场)、街办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区性会议,一般每年不超过3次。超过的须报区委书记审批。精减会议,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所有会议都要有实质性内容,不召开没有实质性内容和准备不充分的会议。严格控制与会人员和会期,凡会议内容属于常委分工负责范围内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常委出席。以区委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安排讲话领导不超过两名。区直部门和各乡镇(场)、街办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包括各种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