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作用四项监督制度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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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部内操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为法(试行)》、(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离任检查办法》),结合实际,现制定省委组织部部内操作规程如下。一、《责任追究办法》操作规程(一)责任追究调查立项对有《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情形、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涉及省管干部和州市委、省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干部监督处报部领导审批,省管干部经省委同意后,予以立项,启动责任追究调查。被追究责任人员涉及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由干部监督处向有关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移交有关材料,并督促落实。(二)组织实施调查责任追究调查一般由干部监督处会同有关干部处组织实施。调查组成员从干部监督处和有关干部处抽调,也可以从州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抽调,必要时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的要求,形成调查报告,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严格实行调查核实工作责任制,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成员署名后报审。(三)实施责任追究干部监督处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征求有关干部处意见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被追究责任人员属于省管干部,需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干部监督处提出建议,报部领导审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干部监督处会同有关干部处提出建议,呈部务会研究后报省委决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部领导同意后,由干部监督处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四)定期汇总分析干部监督处每半年对调查工作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操作规程(一)向上级报告1.提出建议。在省管干部的提名环节、民主推荐、考察和酝酿过程中,出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需要报告约有关事项时,有关干部处应当及时向部领导汇报。在部务会讨论干部任免方案时,凡是涉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需要报告约有关事项,有关干部处应当逐一作出说明,并提出向中央组织部报告的建议。2.向上报告。在干部考察对象确定后,或干部任免初步方案形成后,需要向中央组织部报告的有关事项,经省委领导同意,以省委组织部文件向中央组织部报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事项“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由干部三处向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报告;其它报告事项,由有关干部处向中央组织部干部二局报告。3.结果运用。中央组织部答复意见,无论同意或不同意等,均应如实向省委常委会报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三条规定事项须经中央组织都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须经中央组织部答复后,方可提交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二)受理审核下级报告1.受理报告。干部二处负责受理各州市委组织部报告的有关事项。干部三处、干部四处、干部五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联系单位报告的有关事项。2.审核报告。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有关干部处对受理的有关事项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资格、条件和程序等,征求干部监督处意见后提出答复意见,报分管都领导审批。特殊情况,由部务会研究确定。3.答复意见。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从严把关,严格审核。对同意的报告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对持有异议的报告事项,视情况可以回复不同意,也可以向报告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一般应书面答复;电话答复的,应有电话答复稿存档备案。(三)审核并转报按照《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县(市、区)委组织部须向省委组织部报告的有关事项,由州市委组织部审核后转报。州市委组织部须向中央组织部报告的有关事项,由省委组织部审核后转报。(四)定期汇总分析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有关干部处将负责向中央组织部报告的和负责审核的下级报告的有关事项,分别填表汇总送干部监督处。干部监督处负责汇总分析并报部领导。三、《“一报告两评议”办法》操作规程(一)地方党委1.省委“一报告两评议”,按照中央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有关具体工作事项,根据中央组织部指示要求,由干部三处会同于部监督处办理。2.州市委“一报告两评议”,由省委组织部会同州市委组织实施,州市委组织部协助。具体工作事项由干部二处会同干部监督处抓好落实,州市委组织部有关科室配合。3.县(市、区)委“一报告两评议”,由州市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委组织实施,次年2月底前,由州市委组织部将情况统一汇总后,分别报送干部二处、于部监督处。(二)省级机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由省委组织部会同部门党组(党委)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干部三处、干部四处、干部五处会同干部监督处负责,省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配合。(三)省属国有企业党委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国资委党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机构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干部三处、干部四处、干部五处、干部监督处会同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和其它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机构相关部门负责,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四)省属大专院校党委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高校工委和大专院校党委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干部三处、干部监督处会同省委高校工委相关处室负责,大专院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四、《离任检查办法》操作规程(一)州市委书记、省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记,拟提拔担任中职务的离任检查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考察组的要求,由部三处配合组织实施。(二)县(市、区)委书记、州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拟提拔担任省管职务的离任检查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结合对拟提拔人选的考察进行。县(市、区)委组织部、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三)州市委书记、省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县(市、区)委书记,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的离任检查工作,由有关干部处会同干部监督处负责。州市委组织部、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各州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参照本操作规程,对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并做好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衔接协调。本操作规程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商各干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规定的报告事项,县(市、区)长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报州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第三条《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第(二)项“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规定的报告事项,州市、县(市、区)党委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总数超过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干部)总数10%以上的,或者年度内调整干部超过5批(次)以上的;省直单位党组(党委)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总数超过本级党组(党委)管理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干部)总数20%以上的,或者年度内调整干部超过6批(次)以上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第四条《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第(三)项“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规定的报告事项,是指提拔对象不分级别、不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均应当报告。第五条《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身边工作人员”是指直接联系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的工作人员(含驾驶员)。第六条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竞聘等方式选拔干部涉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所列报告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程序。第七条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的,应当与报告单位进行沟通,说明有关情况,并明确要求暂不要提交党委(党组)研究。对同意的报告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对持有异议的报告事项,视情况可以回复不同意或缓议,也可以向报告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函,一般应书面答复;电话答复的,应有电话答复稿存档备查。第八条对按照《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应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而未报告或未经答复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事项的行为,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都门启动查核处理程序。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贯彻《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有关问起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州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每年要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或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并接受对本级党委(党组)干都选拔任用工作或选人用人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本年度未新选拔任用干部的地方和单位,应按《“一报告两评议”》第四条有关内容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或选人用人工作,可不进行民主评议。第三条州市、县(市、区)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委(扩大)会上进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一)《“一报告两评议”》第三条第(六)项“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为:本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各接应参会人数的5%确定。(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参加民主评议人员为: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不含下属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近两年离退休人员参加民主评议;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不含下属单位),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近两年离退休人员,干部职工代表(按应参会人数的20%确定)参加民主评议。第四条《“一报告两评议”》第五条“新选拔任用干部”包括新提拔任用和平级交流任职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中第(三)项“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包括: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干部;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正职领导干部;本级党委管理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新选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对象为,近一年内本单位党组(党委)选拔任用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第五条“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提前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级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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