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北京市海淀区纪委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审计局海纪发〔2009〕15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海淀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区属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纪发〔2009〕13号)的文件精神,—2—特制定《关于在海淀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此件为准)中共北京市海淀区纪委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局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审计局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关于在海淀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纪发〔2009〕13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在海淀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海淀区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党政机关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4—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动员部署(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30日)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5—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撰写《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于2009年6月16日前将《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自查自纠总结报告》报送到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为保证自查效果,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各有关部门有重点地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2009年6月22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表报送北京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中旬)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检查要与规范工资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重点检查结束后,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10月30日前向北京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区县“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四)整改落实(截至2009年11月中旬)各单位要针对自查阶段和重点检查阶段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于2009年11月6日前将整改情况材料报送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风险防范,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11月—7—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北京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各主管部门、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8—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本办法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北京市统一部署下,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成立由主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牵头的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见附件1)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一)做好宣传发动本办法下发后,各单位、各主管部门要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坚决贯彻中央及北京市的决策部署。—9—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二)建立举报制度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纪委监察局设立“小金库”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邮箱(见附件6),并在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区纪委监察局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区级财政负担。(三)完善协调机制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单位的宣传工作;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10—工作。(四)强化工作督导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单位、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待治理工作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附件:1.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2.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3.“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4.区县“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5.填表说明6.海淀区“小金库”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邮箱附件1: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杨志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11—副组长:张勇区纪委副书记徐永全区财政局局长张稷发区审计局局长成员:陈清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牛爱忠区委宣传部副部长郑建华区国税局副局长张克兵区地税局副局长杨颖区财政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杨颖同志兼任。附件5:填表说明为提高“小金库”专项治理报表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对专项治理报表填列工作说明如下:一、《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2)(一)凡规定治理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自查结束后,不论有无“小金库”问题,都要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后,报送海淀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表头填列自查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三)本表由八项组成:第一项为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资产原值按取得时价格(价值)填列。第二项为2007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合计,按实际发生数填列。第三项为2007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按支出实际发生数填列,其中:“弥补经费”指弥补符合区财政部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经费支出。第四项为期末“小金库”资金滚—15—存余额和资产原值,填列截至自查时“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