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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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7月1日)第一条为了同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惩治腐败,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党章、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依据本规定应予党纪处分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处理。第三条共产党员因在经济方面违法犯罪,被依法判刑的,一律开除党籍。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两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及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贪污中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分。第五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购买物品时象征性的只付少量现金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折款价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折款价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折款价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条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按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的,根据其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用、试用等名义占用公物,时间超过6个月,价额不满2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价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价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价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占用公物不退还的,以侵占论,根据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第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收受贿赂,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退(离)休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处理。索贿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因索取钱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根据其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退(离)休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处理。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索取、收受下属单位、用户、客户或者其他办事人员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价额不满2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价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索取钱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用户、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索取、收受的钱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第十一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礼品,根据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价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价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价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礼品,按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价额不满1万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价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人均计算超过5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少数人将接受的礼品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第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接受对方钱物,虽未能证实本人知道的,也要追究该党员的责任,数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四条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的,根据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钱物或者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依照前款处理。因行贿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回扣、手续费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第十六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满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200元以上不满3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3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七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不满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元以上不满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3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诈骗财物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九条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二十条违反海关法规走私,走私物品价额不满3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价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价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价额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走私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走私物品价额不满3万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价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或者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二条从事投机倒把活动,非法经营数额不满3000元,或者个人非法所得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非法经营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或者个人非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个人非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非法经营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个人非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倒卖毒品、武器、弹药、黄金、伪造的货币、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投机倒把的,从重处分。生产、销售、倒卖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以及假药、假酒等伪劣商品,或者以救灾抢险等有特殊重要用途的款物进行投机倒把的,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投机倒把,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非法经营数额不满1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不满5万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倒卖毒品、武器、弹药、黄金、伪造的货币、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生产、销售、倒卖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以及假药、假酒等伪劣商品,或者以救灾抢险等有特殊重要用途的款物进行投机倒把的,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财政收入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将虚报冒领的钱款合伙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第二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以贪污论,根据其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于挪用公款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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