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和县县委组织部文件组办字[2004]6号——————————★——————————关于印发部机关《组织生活制度》等的通知本部各室、电教中心:部机关《组织生活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督查工作制度》、《信访工作制度》、《首问责任制暂行办法》、《绩效考评制度》、《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小车使用和管理的几项规定》等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和县县委组织部2004年7月2日2组织生活制度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全面加强机关党支部和全体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机关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2、每年年初,机关党支部要按照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要求,结合上级和全县组织工作部署,制定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并认真抓好落实。3、定期召开机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党小组会议和民主生活会,定期组织机关全体党员上党课。4、机关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机关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报告支部工作,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重要问题,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5、机关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机关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分析机关党员思想状况,研究支部工作,做好发展工作。同时,每年视情况召开一至两次支委生活会。6、机关各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各党小组长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按照支部的部署,组织学习党的文件、材料,汇报交流思想,开展谈心活动。7、机关上党课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由支部宣传委员主持。党课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机关党员3思想状况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的教育,进行科技、文化、法律、市场经济知识和WTO知识的辅导,或组织收看相关的电教片。8、定期召开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小组民主生活会。①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部长主持。会议召开之前,由部领导委托机关党支部、部办公室广泛征求本部干部职工对部领导的意见,形成综合书面材料向部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在此基础上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会议主要内容是:从总结工作入手,检查领导班子和个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检查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情况;交心通气,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②党小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各党小组组长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对照《党章》、《准则》和本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思想和工作情况;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一、廉洁自律行为规范本部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县委、县纪委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以及《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自觉维护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的良好形象。1、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与联系单位或联系人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坚持在办公室接谈公务。在评价、研究干部时,要全面、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不得为干部在提拔、调动等不正当要求方面说情、出谋划策、联系或引见他人。2、不得参加基层单位提供的或由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让基层单位报销或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3、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向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私营企业主索取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消费卡及其它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缴。4、不得在工作交往中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各类庆典活动。5、因公出差,食宿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不得绕道去风景区浏览;利用节假日到风景区旅游、度假,不得由联系单位或基层部门支付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消费所需费用。6、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不得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5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组织索取资助;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的优惠条件。二、实施与监督1、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部领导班子对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部长对本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部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长办公会每年应听取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认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2、各科室、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对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要切实抓好本科室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报告本科室出现的重要问题。3、党支部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包括研究提出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制定有关制度;定期向部长办公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向各科室通报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开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和协调对举报件的核查和违纪案件的协查工作。4、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廉洁从政定期报告制度,年度述职时要报告廉洁从政情况。非领导职务人员每年向机关党支部报告一次个人廉洁从政情况。5、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纳入各科室、中心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坚持把贯彻本规定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条件。三、违纪处理与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6处理。领导干部不按要求履行领导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予以诫勉:1、责任心不强,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疏于管理,敷衍塞责,分管范围内时有违纪和不良现象发生的。2、执行廉政制度规定不严,发生严重问题,但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3、对分管科室、中心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导致为政不廉,造成一定影响的。4、对干部职工的违纪现象和问题,没有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7督查工作制度部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各室、中心都负有督查相关工作的职责,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1着眼全局,紧密围绕组织工作的中心任务,掌握政策,抓住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工作。2、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决策落实的真实情况,特别要注意反馈落实决策中的困难和问题。3、办公室注意做好督促检查的综合协调工作,充分尊重、依靠与决策落实相关的各级领导和业务科室、中心,注意发挥其职能作用。4、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对决策、决定进行全过程的督查,除组织和领导授权外,一般不直接处理督查事项落实中的具体问题。5、列入督查的事项,要立足于推进决策的落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要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力戒形式主义。二、督查工作的范围和重点1、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组织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落实情况。2、中组部和省、市委组织部的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主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3、中央和省、市、县委对组织工作作出的决定事项和部长办公会、部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4、上级领导同志关于组织工作方面的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8实情况。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组织工作提案的落实情况。6、部领导批示、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三、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1、组织部门重大部署的督促检查,按照分解立项、跟踪检查、综合反馈的程序办理。⑴分解立项。对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立项,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具体任务、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具体任务分工和责任人员主要按领导分工和各职能室、中心的工作范围划定,需要几个室、中心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应明确牵头科室。⑵跟踪检查。重点是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落实的主要原因以及进一步抓好落实的打算和建议。⑶综合反馈。有关室、中心在全面了解和掌握督查事项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反馈督办科室和有关领导。反馈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和建议。在向市委组织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有关材料送部办公室。2、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按照立项登记、拟办和批办、承办和协办、催办、报告、归档的程序办理。⑴立项登记。收到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后,督办室、中心应及时立项登记、编号。对上级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还要按上级领导人分别登记。⑵拟办和批办。督办室、中心负责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和意见,送分管领导批办。批办应明确负责承办的室、中心或承办人以及所规定的承办期限;如需两个以上科室或人员共同承办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和主办人。⑶承办和协办。承办室、中心或承办人应及时办理承办的9事项,并按时将办理结果向交办部门或领导报告,并报督办部门备案。需要两个以上室、中心共同承办的事项一般由主办科室负责报告。⑷催办。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发出后,由督办科室适时向承办科室或承办人询问办理情况,直至办结为止。如有特殊情况延误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向交办事项的领导报告,采取措施继续办理。⑸报告。对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凡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要以县委组织部名义按规定时限上报,对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报告进展情况。⑹归档。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要按有关文书处理规定立卷归档保存。10信访工作制度1、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按照部机关《首问责任制暂行办法》执行。2、办公室主要负责来信来访接待,要认真登记、呈阅,并根据所反映、揭发、举报的问题和领导批示交有关室、中心办理。不属于组织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及时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3、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置;对省、市批示交办的信件,及时办理,按时上报、归档。4、对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要认真调查了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及时答复。对按政策规定能解决的,要帮助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对无理取闹的,交有关部门处理。5、对揭发控告党员、干部的信件,需要转办的,可转至被告者的上级主管单位处理,严禁信件转到被告人手里。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来信,不准以任何借口对来信来访人打击报复。6、建立健全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的登记、呈阅、转办、查办、催办、统计、归档等制度。11首问责任制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了认真学习好、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进组织部机关工作作风,树立新时期组工干部新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县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特制定本办法。2、首问责任制是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到组织部门办事、咨询有关组织工作事宜、反映情况、联系事情时,首先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负责办理或引荐相关室、中心直至办理结束的工作制度。3、机关首问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科室、中心负责本室、中心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制落实工作。4、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二、首问责任人的行为责任1、首问责任人指办理有关事宜的部机关工作人员,即第一个被问到的工作人员或接听电话、接受传真的工作人员。2、首问责任人应做到: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耐心解释、热情服务,遵守工作规程,及时准确地予以办理或回答。3、对来办事或咨询的党员干部群众,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细心询问,听明来意,做好记录。对方提出的事项属于本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为其办理或做好向导,帮助联系相关领导或室、中心,并落实具体承办人;对条件不具备或一时拿不准的事项暂不能办理的,经和有关室、中心共同协商或请示后,则要说明理由,并积极帮助想办法,告之应该怎么办;遇到相关领导或经办人不在单位等特殊情况时,首问责任人要帮助联系预约,并做好相关预约的记录;对不属于本部职责范围12的事项应说明情况,告之受理部门或单位。4、首问责任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⑴、使用“不知道”、“我不管”等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