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文件校党发〔2008〕49号★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现将《河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予以监督。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2008年10月16日2河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组织领导能力强、作风民主、教职员工公认的高素质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以人为本原则;(七)定岗、定责原则;(八)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教职3员工生服务,结构合理、具有较高领导水平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第四条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力度,注重发挥不同年龄段干部的作用,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同时要重视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第五条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第六条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管理处级干部的职责,党委组织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资格第七条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积极肯干,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4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适应岗位职责要求。(五)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事,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八条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工龄。(二)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在正科级及相应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干部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三)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业务岗位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原则上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越级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要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提任职能部门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基层工作经5历。(六)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50周岁,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超过54周岁。(七)身体健康。(八)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九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需经党委全会票决。第十条领导班子换届时,年满56周岁的处级领导干部不再担任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转业务岗位;因工作需要,业务管理岗位的正职,任职可延缓至年满58周岁。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凡属提拔使用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拟提拔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三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一般为:(一)党政职能部门:选任正职,在校领导和全校正处级领导干部及有关教师代表中进行;选任副职,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二)教学、科研及其他单位:在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中进6行,教职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范围可适当缩小。第十四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一般为:(一)党政职能部门:所在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有关服务对象代表。(二)教学、科研及其他单位: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体中层正职干部、教职员工代表。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教职员工。第十五条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或校党委组建的考察组主持,基层党组织配合有关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基本情况,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四)统计推荐票,汇总个别谈话意见;(五)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第十六条校党委常委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拟提拔考察对象。确定拟提拔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提出拟提拔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拟提拔考察对象;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研究确定拟提拔考察对象。拟提拔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7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具实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拟提拔考察对象。第十九条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提名,经民主推荐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第四章考察第二十条考察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对拟提拔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科学考核评价干部,特别要注重工作实绩和胜任现职能力的考察。第二十一条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成立考察小组,制定考察方案;(二)同拟提拔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拟提拔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同拟提拔考察对象面谈、查阅干部档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五)考察组在对考察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按照档案记载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向分管8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和组织部部长口头报告并递交相关材料。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酝酿后,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第二十二条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其中,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三条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由考察人员签名的考察材料。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拟提拔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校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高、民主作风好、坚持原则并有较丰富工作经验的党员干部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五章酝酿和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常委和分管校领导中充分酝酿。9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由校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第二十七条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与会,并保证与会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八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九条对校长助理和党政职能部门正职等拟任人选的讨论决定,实行党委全会票决,必要时可适当扩大票决范围。票决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具体程序为:(一)召开党委常委会,提出拟票决人选;(二)召开党委全会,由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10拟票决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六章任职、任期第三十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职人选,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初步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由组织部根据党委决定对拟任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一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含选任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三十二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三十三条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党委全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处级领导班子实行届期制,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届期和任期均为四年。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三十五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一般11应符合本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其程序如下:(一)公布职位、任职的基本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依据公布的任职基本资格、条件,由组织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三)对报名者进行笔试或面试,进行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提交党委全会进行等额票决或差额票决。第八章管理第三十七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同一岗位上达到两个任期或连续任职满8年的;(四)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第三十八条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第三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不得担任双方直接12隶属同一主管领导人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第四十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常委会、党委全会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配偶、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四十一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基本合格、不合格”票数占三分之一以上的,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