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关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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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关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2/11/0509:11:25来源:广州日报]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决定》,就推进我市民主法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总体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开拓创新、先行先试,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成功经验,大胆探索具有广州特色的新途径、新形式、新机制,着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为广州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和法治保障。2.目标任务。今后五年,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实现以下目标任务:重大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更加充分;社会力量进一步汇聚,民主法治建设合力进一步形成;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公共权力运行更加规范;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全社会法治意识普遍增强,法律权威进一步树立;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督实效明显提高;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二、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3.健全党委重大决策工作机制。健全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坚持“三不决策”(没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的不决策,没有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的不决策,没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咨询论证的不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健全酝酿、提议、论证、研究、审议、决策机制,加强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决策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党委在决策中统筹领导、协调各方的作用。充分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完善全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行和完善全委会和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加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厅,配合单位:市委政研室)4.健全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严格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对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纳入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范围。建立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有关重大事项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和定期工作协调机制。“一府两院”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经政府常务会议或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纳入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广泛听取民意,着力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5.健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大决策听证办法,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制度和政协民主协商制度。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培育和发展公共政策咨询机构,建立咨询委员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实行决策后第三方评估。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6.完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机制。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市委政治协商规程的有关规定,每年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同级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确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年度计划,以及在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年度计划。坚持就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做到对重大问题的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表决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由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作出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大局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应当经过政治协商。凡是经过协商的重要议题,在提交党委、政府讨论时,应当附上协商意见。重要协商成果要列入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采用成果的意见,作为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协商意见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督办责任。(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厅,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7.推动决策征询民意工作。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制定并公布强制听证事项目录。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立民意吸纳反馈制度,健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注重引导民意的集中形成和有效表达。(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厅,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三、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8.拓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坚持差额选举制度和联合提名候选人制度,依法保障选举人的选举权利。通过来信来访、市长信箱、政风行风热线等渠道,推进市民群众与党政部门之间的直接沟通对话。通过《羊城论坛》、《政协委员之声》、广州人大网、广州政协网、大洋网等平台,拓宽群众知情知政、表达民意的渠道。实行电视和互联网直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推进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制度化,探索把法律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列入听证范围。(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厅,配合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9.完善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下访等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约访群众,镇(街道)干部要即时接访群众,村(社区)干部要上门走访群众。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阅批群众来信,及时研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发生敏感问题或重大事件时,要及时与群众直接对话。各级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联系群众,主动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群众的具体困难。各级社会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分析社情民意,研究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落实维护群众权益的措施。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改进信访工作方法和考核办法。(牵头单位:市信访局,配合单位:市社工委)10.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依规履职。加强各级人大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在全市街道和较大社区设立人大代表之家,定期安排各级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支持人大代表收集和反映民意,推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支持政协委员深入基层、深入界别,积极建言献策。进一步保障和规范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工作,完善议案决议落实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落实和办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坚持落实和办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完善办理政协提案办法,坚持党政主要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制度,落实提案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制,及时反馈提案办理情况。(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厅,配合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11.发挥统一战线凝心聚力作用。深入推进“同心工程”,拓展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渠道。完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与重要外事、内事活动制度。健全市委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的制度。深化各级中共党员领导与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健全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制度。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建言献策“直通车”制度。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和拓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族宗教局)12.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密切联系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儿童等群体,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和代表他们参与社会协商对话、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好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加强对其成员的服务,建立维护成员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四、发展基层民主13.完善村(居)委会自治制度。坚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直选,全面推进居民委员会成员直选。完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制度,确保选举依法依规。坚决查处拉票、贿选等不正当行为,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利用宗族势力、黑恶势力以及非法组织等干扰破坏选举的活动。逐步减少居委会协管、协办政府行政性事务,充分发挥其自治组织功能。完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向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继续优化村委会干部的年龄、知识结构,探索专业社会工作者驻村服务。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由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不断健全财务第三方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社工委)14.完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作用。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工会民主选举制度。认真落实《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及时调处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推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牵头单位:市总工会,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工商联)15.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大力推行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加强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促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发展。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去垄断化”改革,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激励环境。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增强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牵头单位:市民政局)五、加强法治广州建设16.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选准选好立法项目。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多元起草机制,杜绝部门利益法制化。拓宽民主立法渠道,凡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探索实行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公众意见反馈、法规规章定期清理、规章有效期等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配合单位:市法制办)17.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运行。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便民高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加大对镇(街)综合执法工作的保障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执法协作和执法争议的协调,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全面推行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制度,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力度,发挥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将依法行政作为一级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体系。完善行政问责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18.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禁止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家评审制度和信访复核公开听证制度。深化司法工作改革,优化司法机关内部职权配置,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实施案件简繁分流。拓宽公众监督司法工作的渠道,扩大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中基层群众的比例。继续深化审判公开、“阳光检务”,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案件评查工作常态化,及时整改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严明司法纪律,严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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