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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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2日)(2011年8月16日)加强法治建设对保障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具有重要作用。2011年1月11日,广东省委发布《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为建设幸福广东提供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规划》,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为我国区域法治建设作出表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深刻领会《规划》精神,全力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1.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规划》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加快法治广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划》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和掌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做到准确理解《规划》,正确实施《规划》。各级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规划》的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规划》为契机,努力开创依法治理工作新局面。2.全力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省委将我市确定为珠三角法治城市创建先行点城市,要求我市积极在民主法制、建设法治政府、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我们要按照《规划》的要求,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我市建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地方法规规章健全、司法公正高效、市场运行开放有序、公共管理高效规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营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治环境,基本达到国际先进城市的法治水平。二、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水平3.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理念。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履行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工作职责,健全领导法治建设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定期研究法治建设问题,明确年度法治建设任务。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每年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2次以上,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执行力,自觉成为建设法治深圳的实践者、推动者、宣传者。4.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认真研究新时期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路径和方法,着力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中,探索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5.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推行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实行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6.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渠道,积极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党内民主,使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得到体现。7.加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范化建设。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积极探索完善全委(扩大)会民主推荐、相关单位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多种提名方式,努力做到公开提名、民主提名、责任提名;进一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和差额选拔干部的改革力度,努力做到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拓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覆盖面,增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8.加强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或撤换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行为,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三、发挥经济特区立法优势,推动我市法制一体化9.坚持立法创新,用好用足立法权。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基础上,充分发挥我市双重立法权作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先行性、自主性、实施性地方立法,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加强《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配套立法工作,加快自主创新、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城市更新、深港城市规划对接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步伐,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规章。积极借鉴国际惯例,适当超前立法,加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立法工作,为前海合作区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提供法制保障。10.推动经济特区法制一体化。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一体化建设三年实施规划(2010-2012)》,加快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在2012年前实现全市法规、规章的一体化。11.坚持科学立法。完善立项论证审查制度,创新法规、规章起草机制,健全人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专家学者或社会组织参与的多元起草模式。创新法规、规章清理常态化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对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释并向社会公布。12.推进民主立法。积极推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渠道。创新立法听证会制度,使立法听证会朝小型化、经常化的方向发展。积极探索立法活动向新闻媒体开放的做法,提高立法的公开度、透明度。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13.力争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府﹝2009)1号),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机制,全面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力争率先建成法治政府。1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实现行政审批领域的政务公开、业务办理、网上服务、电子监察之间数据统一。探索行政审批标准化和格式化的管理模式,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政府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审批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吸收企业、市民参与评估工作。结合大部门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15.提升行政服务规范化、法定化水平。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行政服务事项清理工作,积极推进行政服务法定化,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健全和完善电子政务系统,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推行行政问责制、政府绩效评估制度。1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强化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法制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部门案卷自查率达100%。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与考试制度,实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定期抽考机制。17.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在出台和实施前,都要进行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法律风险评估。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18.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探索政府法律服务事务采购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制度,推进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行政复议陪审员制度。五、深入推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19.树立司法权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合理配置司法职能,优化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树立司法权威。20.推进司法公开。积极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阳光检务、阳光警务、阳光狱(所)务制度建设,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网上司法查询和监督系统,及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和法律文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21.提高司法效率。加强执法信息化,推进政法信息网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集立案、办案、审批、查询、监督于一体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系统。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建立案件快速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完善司法便民机制,健全导诉制度,认真落实远程立案、预约立案、假日法庭、巡回审判等便民措施,推广网上综合服务系统、执行热线、短信送达等服务举措,方便群众诉讼。22.加强司法监督。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研究出台有关案件立案标准、追诉标准、量刑标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监督,探索开展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加大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23.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落实“全面、全程、全员”调解机制,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进审前调解制度。合理设置基层法院,优化司法审判资源配置。推进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改革,细化程序要求,规范司法审判行为。深化“标准化办案工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同案同判制度机制。加强“法院查控网”建设,完善主动执行工作机制,力争率先解决执行难问题。遵循司法规律,积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健全法官职业准入、职业保障机制,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24.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坚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完善批捕起诉工作机制,继续实行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坚持重大敏感案件和督办案件的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类案指导制度,加强对办案活动的指导,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坚持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的监督,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积极总结推广刑事和解机制,探索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六、建立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25.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民生大事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监督;依法实施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每年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情况。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切实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回复率和满意率。26.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其他各种监督相结合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政务公开,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重点突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确保履职尽责,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抓好综合性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完善专项督查制度,把监督检查与专项治理、案件查处、行政问责有机结合,加强督促整改工作。27.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政治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内法规情况的监督,加大对中央和省、市关于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监督力度,确保政令畅通。28.推动舆论监督法制化建设。探索舆论监督法制化的路径和方法,拓展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对各类违法乱纪行为的曝光,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网络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七、加强社会领域法治化管理,提升社会建设法治化水平29.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加强社会管理,通过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提高社会管理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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