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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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11年11月6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政协最基本最主要的职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中办发[2011]16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快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和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两大战略,选择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问2题展开充分协商,以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2.坚持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全面统筹协调人大、政府支持人民政协依据《政协章程》开展协商活动,善于运用并不断完善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发挥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把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安排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3.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进行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及其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4.坚持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治协商的全过程。各级党委在政治协商中,要切实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重视和支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渠道,鼓励和保障各种意见的充分表达和沟通,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安定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二、主要内容5.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1)党委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3(2)人大起草和修订中的重要地方性法规;(3)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起草和修订中的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规章;(4)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5)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领导干部人选;(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要专项规划、重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7)重大体制改革方案、行政区划调整方案;(8)事关民生和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重大问题、重大建设项目、城市和农村建设重要规划和重点控制性详规;(9)需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大问题。三、主要形式6.会议协商。会议协商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主要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政协主席、副主席与政协委员约谈会;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与政协委员座谈会。7.书面协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政协应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协商讨论,并将意见汇总以书面形式反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协也可就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以建议案、提案和调研报4告、视察报告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8.恳谈协商。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可采取约请面谈的形式,约请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就某些专业技术性强的重要工作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四、基本程序9.确定协商议题。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政治协商的议题。一般于每年12月前,由党委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主持召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下年度政治协商议题方案,报党委研究确定后,书面通知政协党组。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党委可适时提出协商议题。10.制定协商工作方案。协商议题确定以后,政协党组应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协商工作方案,报送党委、人大和政府,并书面通知政协各组成单位和政协委员。11.组织协商活动。政协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协商活动,党委、政府、政协有关部门承担相应具体事务。需要会议协商的议题,有关方面一般应在协商会议召开15日前,将协商相关材料送交政协。根据协商议题,政协要认真制定具体协商方案,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和视察等,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作好协商准备。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政领导同志出席开幕式和闭幕式,分别参加分组讨论和联组讨论,听取大会发言,参加会中提案协商办理活动。政协召开常委会议进行专题协商期间,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参与协商,就5协商的议题作出具体说明,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协商会议,政协办公厅(室)至少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协商会议,应尽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12.汇总和报送协商成果。协商成果均以书面形式报送。其中,政协建议案和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经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以政协委员会名义报送党委和政府;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或有关报告,以政协办公厅(室)的名义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协商成果,一般在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政协办公厅(室)整理后报送党委、政府。对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协商意见,也要在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政协办公厅(室)和相关专门委员会整理后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13.处理和反馈协商意见。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认真研究处理。政治协商后的事项在提交党委、政府决策时,应附上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对协商后形成的报告、建议,以及政协报送的建议案、重要提案摘报和重要调研、视察报告要亲自阅批,对政协重点提案要亲自督办,明确落实办理部门并及时反馈。重要的协商成果应列入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进行研究,作为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党委、政府督查提案办理部门要将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对协商成果的讨论决定,以及党政领导同志关于协商意见办理的相关批示列入督办事项。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查提案办理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并向政协办公厅(室)进行反馈。614.实行跟踪问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同志督办政协重要意见和建议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同志和责任部门,对协商成果实行限时办理和问责制,并纳入目标考核。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对提案反映的重要问题,党委、政府提案办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建立直通车制度,以提案工作要情等形式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对党政有关部门吸纳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政协办公厅(室)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可通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将情况汇总整理报送党委、政府及主要领导同志阅示,并由政协常委会在次年召开的政协全体会议上向全体委员报告。五、保障措施15.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并纳入工作总体部署。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党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治协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党委、政府都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联系政协工作,经常关心政协工作开展情况。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党委、政府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内容。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政治协商,凡规定需要经过人民政协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交党委决策、政府实施。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及其成果。要加强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的综合研究工作。716.进一步发挥政协党组在政治协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加强对政协工作特别是政治协商的领导,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协党组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发挥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部署、协调、安排和组织工作,引导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广泛共识。17.进一步为政治协商搭建知情平台。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领导同志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同志列席。根据需要,党委中心学习组可吸收政协党组有关成员参加;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可与同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享有同等的政治待遇。18.进一步为政治协商提供组织保障。健全完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工作机制,支持和创造条件让他们全面履行职能、积极参与讨论协商。进一步研究合理设置界别,突出界别特点,提高界别组织化程度,创新界别活动方式和载体。进一步完善党委有关部门与政协党组在政协委员产生、管理及履职考核等方面的联系与沟通机制。严把政协委员的素质关,既注重委员的代表性又注重委员的履职能力,既强调委员的光荣更强调委员的责任,真正把有代表性、责任感强、廉洁守法、有议政建言能力的人士推荐到政协组织中。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的8经常性管理,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情况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强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委员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活动。依法保护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和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其作为政协履行职能重要基础部门的作用。把政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推进政协干部交流。积极帮助政协改善工作条件,统筹解决政协机关人员编制、经费、公务用车、办公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创造各级党委和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和政治协商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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