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作用的意见辽委发【2011】22号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作用的意见辽委发【2011】22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实现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作用的重要意义工青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是新形势下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任务,是完善党领导下的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构建和谐辽宁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各级工青妇组织积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全省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实现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的宏伟目标,是全省工青妇组织肩负的新的光荣使命,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工青妇工作领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辽宁既处于改革发展关键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也呈多样多发趋势,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既十分迫切,又需要长期努力。从总体看,我省各级党委对工青妇组织的领导是有力的,但还存在着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工作条件不够充分、基层组织不够健全等薄弱环节。各级党委要从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准确把握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群众工作优势,加强领导协调、政策支持、资源保障和任务落实,不断提高我省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二、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作用的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工青妇组织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面提高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为推动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实现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2.总体要求。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必须把握正确方向,注重求实创新,切实形成合力。──坚持党委领导、统筹协调。切实发挥党委在社会管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工青妇组织建设和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总体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把更多的管理资源和手段赋予工青妇组织,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把服务改革发展、服务社会稳定、服务人民群众作为工青妇组织的根本任务,协助党委、政府解决好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坚持创新载体、完善机制。善于总结基层经验,创造富有时代特征、群团特色的实践载体和服务品牌,有位有为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工青妇组织的凝聚力。加快完善党建带群建、群建服务党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长效机制,以制度建设提高工青妇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强化基层、重心下移。把工青妇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支持基层工青妇组织加强自身改革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增强组织活力,做好直接服务群众工作。三、明确工青妇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主要任务3.动员组织群众,推动改革发展。引领群众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管理模式转型中建功立业。以“劳动竞赛”、“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青年科技创新”、“巾帼建功”、“双学双比”等活动为载体,广泛组织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发展实践。强化素质能力培训,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激发广大群众的创造力。4.教育引导群众,建设先进文化。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大学校”作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推动形成与时代精神相适应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推动实施社会关爱、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以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为重点,积极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树立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职业精神,推动企业和谐文化建设。以“红色青春文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和开展“我与祖国共奋进”、“英雄中队”创建活动为依托,引导青少年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以“女性素质工程”,“和谐家庭”、“平安家庭”创建,“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为载体,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倡导家庭美德和社会新风。5.联系服务群众,保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反映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深入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青年就业创业”、“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救助单亲贫困母亲”、“关爱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关爱女孩行动”等品牌活动,扎实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青年和女大学生创业基地建设等工作。加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和职工慈善基金会建设,加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青年创业基金会建设,加强妇女儿童特困救助基金建设,支持共青团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增强工青妇组织服务群众的能力,推动党和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6.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当好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健全社会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网络,着力解决职工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民主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击拐卖与残害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事件发生。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深入实施青少年维权工程,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刑释解教青年、妇女的帮教工作。依托工青妇组织基层活动阵地、维权热线和维权服务机构等,扎实做好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四、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7.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的工青妇工作制度和政府主导的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工作机制。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工青妇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建立工会组织与政府联席会议、列席政府相关常务会议和向人大、政协通报情况等制度。在法规政策规划制定和公共决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支持工青妇组织代表群众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8.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落实工青妇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委会议制度。党委和政府召开事关全局性工作的会议,研究出台涉及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利益的政策法规和重大决策时,应吸收同级工青妇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充分听取工青妇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一线职工、妇女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在政协委员中应保证工、青、妇界别委员占有适当比例。增加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确保各级人大、政协常委会有工青妇组织领导成员参加。推动女性进村(社区)“两委”全覆盖。支持工青妇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反映群众诉求。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建设,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9.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规范运作方式,形成劳动关系三方实体化工作模式。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考评体系,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落实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10.建立健全群众矛盾调处机制。建立工青妇组织与同级信访、综治维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制度。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支持工青妇组织构建群众性调解网络,加强企业、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基层调解、裁前调解、诉前调解“三道防线”,建立工青妇组织、行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矛盾调解联动机制。11.建立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加大对涉及职工、青年、妇女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支持工青妇组织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工青妇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各级人大、政协开展相关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应吸收工青妇组织参加。发挥各类维权协调机构作用,及时处理涉及职工、青少年、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强化“职工维权合议庭”、“妇女维权合议庭”建设,开展“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充分发挥其维护群众权益功能。五、为工青妇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12.加强工青妇组织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工青妇组织各级领导班子,将工青妇干部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纳入干部工作总体规划。各级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推动县(市、区)总工会主席按同级党委常委配备,乡镇(街道)工会按同级副职配备工会主席,并配备专职工会干部,企事业工会主席按照党政副职配备和管理。各级团委的正、副书记,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正、副职条件配备,享受相应待遇。重视团干部转岗工作,将团干部转岗安排纳入干部交流计划,选拔优秀团干部到任务艰巨的重要岗位经受锻炼。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团委书记、妇联主席按照同级党委(党工委)委员条件配备(团委书记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村(社区)工青妇组织负责人应是村(社区)党支部或村(居)委会成员(团组织负责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享受村(社区)干部有关工资补贴待遇。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干部教育资源和平台,加强对工青妇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工青妇组织自身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组织,积极探索群众化、社会化、项目化工作模式。13.保证各级工青妇组织工作经费。支持工会、共青团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和团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足额安排工会经费预算。各级政府按照所辖地区青年、妇女人口总数,以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钱的标准安排共青团、妇联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工青妇组织参与和承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核拨必要的经费。对上级工青妇组织下拨专项活动经费要求配套的,本级财政应给予支持。14.提高工青妇组织服务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利用、资源共享要求,将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场所纳入政府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将其建设、维护和使用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工青妇组织建好基层活动阵地,加强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及文体服务设施(场所)管理和职能转换,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惠服务。加强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发挥好工青妇组织所属的社会组织公益平台作用,支持工青妇组织通过政府委托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更多地参与公共服务和管理。15.健全工青妇基层组织网络。推动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扩大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和服务覆盖。支持工会普遍建立基层组织,以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为重点,加强乡镇街、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建设,加大职业化工会干部聘用力度。支持共青团加强新兴领域团建工作,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城务工青年团建工作,深化乡镇(街道)团组织格局创新,巩固和完善以共青团为核心的青年组织体系。支持妇联巩固和壮大农村、社区等传统领域的基层组织,根据妇女流动性和不同职业分工,因地制宜建立灵活多样的妇女组织。在社区配备一名公益岗位或社会管理岗位专兼职妇女工作者,构建覆盖面广、设置形式灵活的妇联组织体系。16.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舆论宣传。建立多样化、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宣传报道机制,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大力宣传在加强和创新社会

1 / 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