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初等教育》课程论文题目:全纳教育视角下中美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比较研究学院名称:教育学院专业名称:小学教育年级:2014级学生姓名:栗静华学号:314045115007任课教师:夏茂林老师1全纳教育视角下中美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比较研究栗静华教育学院小学教育专业2014级摘要:近年来,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引起了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极大关注。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法规日益完善,但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有待于解决的矛盾。美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政策法规和体系,以及所遵循的教育公平和全纳教育理念,对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的建立健全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关键词:全纳教育中美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美国流动儿童指的是美国各州间的流动人口子女,主要是由从事种植业和劳动密集型手工业者的子女组成,年龄范围在3~21周岁之间。我国现阶段对于流动儿童的概念还无准确的界定,本文中的流动儿童主要是指进城农民工或者外出务工流动人口的子女,年龄范围在6~14周岁。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属于全纳教育的理念范畴之内,全纳教育指的是教育公平与发展,反对歧视排斥,注重集体协作,满足不同需求,是一种没有排斥、没有歧视、没有分类的教育。全纳教育的基本理念之一是:受教育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也是建设更加公正的社会的基础。在教育实践领域,它缘起于世界特殊教育改革,后扩展至普通教育领域。①人类受教育的不平等,并不是近代社会的产物,而是人类历史的各个阶段都有的不平等的教育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纳教育的范畴逐渐扩大,其反对排斥和歧视、要求平等和“零拒绝”的理念原则对我国的流动儿童教育有极大的启示意义。在教育公平与发展兼顾的双重利益面上,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对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公平发展有启示作用。一、美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基本情况(一)相关政策的基本背景在美国,流动学龄人口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分为外来移民、城市间的人口流动等几类,流动儿童受教育机会的不均等、有失公平的现象,引起了国家和政府的极大关注。早在1960年,美国针对流动儿童群体的教育问题发起了“迁移者教育计划”,旨在为流动儿童提供补偿教育和服务支持,以降低迁移流动对学生的不利影响。②而1988年通过的《学校促进法案》将年龄范围调整到3~21岁。①勒尔克雷格.策略性思维[M].黄远振,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②石人炳.美国关于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与实践[J].比较教育研究,2005(10).22002年1月,美国通过了《不让一名儿童落伍法》,将消除流动儿童与非流动儿童的差别,保证美国每个儿童、少年得到有效的教育作为政府的使命。美国的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保障了流动儿童的教育权,不让每一个孩子落伍,充分体现了教育公平与人文关怀的理念,从而提高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二)相关政策的形成在美国,国家宪法隐含着迁移权为一项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出于保护迁移权的需要,保护迁移和流动人口受教育的权利成为必须。美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法律化是从三个方面来界定的:一是法律对各级政府责任和义务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各级政府及执行机构形成良好的执行机制;三是流动儿童权利保障的司法化。针对流动儿童的困难处境,1966年,国会重新修订《初中等教育法》,建立流动教育项目,即MEP项目。该法第1120条A(b)和(c)规定:首先,MEP是正规学校教育的补充教育,它不能替代正规学校教育,州和地方给予流动儿童的非联邦资助教育服务必须至少与给予其他学生的相当。其次,执法上,联邦、州和地方长期以来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联邦以法律和资金为杠杆实现对州的干预,州通过法律和资金实现对地方学区和学校的领导、各级各层次信息完全公开,接受民众的监督,人们关心的是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率,而不是经费到哪儿去了。再次,司法上,1982年联邦最高法院的移民子女学费案判决德州法律违宪并确定:非法移民身份之学龄儿童亦有权就读免费公立学校,州不得因为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的矛盾而剥夺他们免费教育的权利。教师或管理人员等不得有任何可能使非法移民及其子女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比如,问及身份、工作单位、社会保险卡号等。教师及各级教育机构必须努力使非法移民子女的入学是有意义的,也就是为他们提供适合的教育。这个判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性的效力,更好地保障了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保护儿童的受教育权不受歧视。二、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基本情况(一)流动儿童的基本现状相关机构和专家、学者的研究统计表明,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密集型劳动力的需求量巨大,致使我国农村人口纷纷涌向城市及发达地区,从单身外出到举家外出的现象正在逐渐普遍,而且至目前还有增加的态势。我国的流动儿童基本由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构成,居住时间长短不一、流动性大、队伍庞大。目前,流动儿童的数量还在逐渐增多,因此许多问题随之凸显,特别是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和身心健康问题。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已超过1亿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流动人口有1982万,占全部流3动人口的19.37%;另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已达1.14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3%,随父母进入城市的6~14岁流动儿童约有643万人。①2005年我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分别达到2533万人和7326万人。②这些流动人口中,大部分为农业户口,约占74%。③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3月16日对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流动人口增加296万人,跨省流动人口增加537万人,流动儿童数量也迅速增加。④因此,庞大的流动儿童数量对当地教育造成压力,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也随之产生。(二)相关政策产生的背景在建国初到1989年这个漫长的时期,有关流动儿童教育的政策法规基本上为空白,基本限制农民工人口流入城市,只不过是采取一些劝阻、防止之类的法规控制农村到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无具体规章及政策颁布。例如,1953年4月17日中央政府下达《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标》,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以及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限制农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1989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控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等法规,这段时期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小、范围有限、比较平稳,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还未凸显,基本上处于真空阶段。1989年以后,由于劳动力市场对密集型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农民工开始涌入城市,形成了一股打工潮流,从而引发许多问题,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就是其中之一。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还没有具体的措施和实施办法,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了更好地解决流动儿童入学的问题,1996年4月,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发布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1998年3月,国家教委和公安部正式联合颁布流动人口子女基础教育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流动人口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的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力度不够,实施难度大。2003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社会保障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该①范先佐.“流动儿童”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教育论坛,2005(4).②高建进.分离的孩子期盼父母的爱[N].光明日报,2010—05—10.③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14.④吕诺.我国有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的政策规定[EB/OL].新华网,2004—02—20/2005—10—07.4《意见》在“两为主”的基础之上,首次提出了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经费由流入地政府负责提供。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和2008年8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再一次规定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但是,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实质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2010年7月,教育部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实现教育公平,强调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教育为主。(三)流动儿童入学存在的问题我国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存在入学渠道不够通畅的问题。最初,很多公办学校都采取收取择校费的形式让流动儿童入学,在经济上增加了流动儿童家庭的负担。在取消择校费后,公办学校由于得不到多余的实惠,就对流动儿童入学失去了耐心,增设了各种门坎,使流动儿童入学变得困难。如,流动儿童在入学前必须参加入学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这些都是违背教育公平的和全纳教育理念原则的。目前,我国有关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公民受教育权逐渐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但是,相关流动儿童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流动儿童的基本需求得不到应有的保证,没有体现流动儿童的诉求和权利,只从政府间的自身角度去考虑政策问题。具体地说,我国流动儿童在教育上无法获得平等的待遇,受到城市社会的一定歧视和排挤。此外,他们维护自己利益的意识相对淡薄,诉求和救济渠道也有限。三、美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对我国的启示在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政策法规的制定上,美国通过实践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相对具体可行的法律法规也通过了时间的考验。其出台的政策,重视人权以及公平教育权,立法相对明确和清晰,这些对我国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有借鉴作用。(一)完善义务教育相关立法美国在对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问题上,主要在法律法规上逐渐形成一套相对健全的体系。首先,就流动儿童的受教育公平权利进行立法;其次,注重儿童入学的救济权利,强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未达到完善的程度,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权方面的法律制定还需学习和借鉴,以争取达到公平与均衡。(二)完善流动人口居住权益美国流动迁徙人口的教育权相关条规非常值得我国借鉴。如“等待要求”条5规,要求迁移人口在该州居住满一年后才能享受该州居民的教育权益;“真诚居住要求”条规,指的是某人一旦被确定为本州居民,就可以长期居住下去并享受本州居民平等的教育权利、福利等。以上条规均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我国现今一些省市开始对在本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民给予各种优惠和权益,有的省市对流动人口给予长期的居住权,允许享受本地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其实流动人口进入城市缴纳了相应的税费,却得不到相关的公共教育服务,子女上学困难,这些是有违公平的。(三)完善全纳学校机制美国在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方面,注重教育公平,反对歧视和排斥,提倡种族平等,流动儿童和当地儿童共享教育服务和资源,在建立全纳学校方面对我国有示范作用。《萨拉曼卡宣言》强调:“实施此种全纳性方针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创造欢迎残疾人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和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最有效的途径;进而言之,他们为绝大多数的儿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教育,提高了整个教育体系的效益。”①全纳学校的基本宗旨是欢迎所有学生在同一所学校接受教育,旨在为所有学生服务,追求教育公平原则及人人平等的社会理想。我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该接受和大力推行全纳教育理念,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为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铺平道路,允许他们带着差别融入城市社会教育中。推动全纳教育的改革及鼓励全纳学校教育,有助于社会主义教育公平的进程及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参考文献:[1]勒尔克雷格.策略性思维[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