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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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是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规范。二、《医疗服务价格》所定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三、《医疗服务价格》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所列服务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四、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备注”七个栏目。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基础,采用9+1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项目名称括号内注明“包括”的,“包括”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与本项目为并列关系,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与“不含”表示以下意思:“含”后面所列内容为本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价。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不含”后面所列的内容不属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该服务项目相应的价格另行计价。4、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主要是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除已有明确规定不能另行计价的以外,医疗服务中发生的药品(诊断用试剂、显影剂和核素除外)、自制制剂、血液、氧气以及移植手术中的外供器官、永久植入性材料(或人工器官)、骨骼内(外)固定材料、提供给患者的胶片(图片)均为除外内容。5、计价单位:指某项医疗服务计价的基本量度单位。其中:“次”:以为达到某医疗项目所要求的目的而进行的整个操作过程为一次。“人次”:以为每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疗程”:以为完成某医疗目的而进行的整个医疗过程为一疗程。“日”:以24小时(每日0时至24时)为一日。6、价格:指完成某项医疗服务可以计收的费用。《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价格的货币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7、备注: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别说明的相关事宜。五、关于项目查找:为精简项目数量,《医疗服务价格》对于一些服务性质相同且成本相近的项目进行了适当归并,因此在查找时要注意“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或“备注”的内容。对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对于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而是参照国际疾病分类法,按解剖部位排序,即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因此,应按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六、其他有关事项:1、根据《关于公布第一批下放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1]167号)规定由省、市分级管理价格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康复理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价格仅为省级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市、县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按市级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2、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按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进行,无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监护(监测)收费必须提供监护(监测)记录、监护(监测)结论报告等依据。收取各类片费、图文报告费,必须向患者提供胶片(图片)或图文报告,用于教学目的或医院存档目的的胶片(图片)和图文报告不得向患者收费。3、按规定允许另收的材料费用以及胶片等费用,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加最高不超过5%的差率作价,单件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医疗机构在使用可吸收缝线、“除外内容”中列明的特殊缝线、植入性材料以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材料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将所用产品的条码贴在相关诊疗记录单上备查,未贴条码的视同未使用,不得收费。4、检验项目中明确按定性检验和定量检验分别计价的,对患者进行初筛检验时应按定性检验价格计价。已有抗体(或抗原)检验价格的,今后新增同项抗原(或抗体)检验的,按已经制定的抗体(或抗原)检验价格执行。5、因医务人员操作失误而增加的费用不得向患者收取。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自7月1日实施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设立部分检验套餐组合项目。根据临床检验的实际需要,为提高诊疗速度和效率,设立15个检验套餐组合项目(详见附件一)。二、明确有关政策。(一)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增加两条:1、各诊疗项目操作中穿刺、置管、注射等诊疗以及氧气、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液、一般缝线、敷料、普通导管、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肝素钠等),均不得另行收费。同时删除手术治疗类(33)说明第4点。2、诊疗项目操作过程中若需要配合开展其他项目,只能按一个诊疗目的项目计价。(二)删除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第3点中“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麻醉及麻醉材料”的内容,并在临床各系统诊疗类(31)说明中增加:“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三)明确妇产科有关收费政策:产科B超检查不能加收脐血流监测和胎儿成熟度检测;对产科新生儿不能收取住院诊查费;婴儿保温箱费和床位费不能同时计收;产科各类接生费不能同时计收。三、更正(调整)部分内容。(略)四、其他。(一)口腔种植、人工授精、胚胎移植、试管婴儿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二)材料价格尾数。可以另收费用的材料价格统一按“四舍五入”法,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三)材料条码。考虑材料使用的实际情况,非一次性材料以及规定可以分摊收费的材料,医疗机构可不贴条码。本通知自2005年11月20日起执行。附件一:检验套餐组合项目.xls附件二:更正项目内容.xls附件三:调整方案定稿正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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