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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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根据2013年10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A、消费者B、消费者协会C、经营者D、国家解析:此为《消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由经营者举证,证明此类商品没有瑕疵,方能免责,不能举证则承担责任。2、根据2013年10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公益性职责之一: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A、依照本法提起诉讼B、经过法院批准提起诉讼C、经过工商部门负责人批准提起诉讼D、提请仲裁解析,此为新《消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可以直接起诉,虽然消协不是利害关系人。3、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D、一切商品解析:法律规定大件商品。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A、胁迫B、欺诈C、侮辱、诽谤D、侵犯人身自由5、消费者组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A、可以B、不得C、经批准可以D、没有经费时可以6、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A、安全权B、公平交易权C、求偿权D、知情权解析: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应当是安全权,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消法第一项权利规定消费者的安全权。7、1960年,()5国消费者组织在海牙发起成立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A、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B、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比利时C、美国、英国、荷兰、中国、比利时D、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日本二、多选题1、路女士买回一强化玻璃煤气灶后不久,玻璃灶台爆裂,后被厂家告知是因灶头堵赛回火所致,但是使用说明书未说明要经常打扫灶头,商家亦未告知消费者应经常清扫灶头。则()。A、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B、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受教育权C、消费者可以行使求偿权D、如灶台本身有质量问题,则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解析:说明书未告知,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没有知情;同时,这也是教育消费者如何正确使用灶台,受教育权受到侵犯,C和D没有问题,因此本题正确答案:ABCD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的权利。2A、自主选择B、依法结社C、公平交易D、没收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3、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法律依据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A、《民法通则》B、《产品质量法》C、《食品安全法》D、《药品管理法》4、经营者不得()。A、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C、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D、拒绝消费者索要服务单据的要求5、徐永东使用其朋友王选才的营业执照经营一家食品超市,顾客陈某在该超市购买了一袋乐乐食品公司生产的山核桃,结果食用时被混在核桃中的石子崩坏了一颗牙,对此,陈某可以向()要求赔偿。A、徐永东B、王选才C、乐乐食品公司D、消费者协会解析:此题为消法规定的连带责任,因此ABC均为当选项。四、案例分析1、赵某在来来商厦买了一台全自动“日立”牌洗衣机,付款5600元。次日,来来商厦将该洗衣机交由速达运输公司运到赵家。途经一急弯道时,运货的大车重心发生偏离,加之驾驶员王某操作处理不及时,结果该车发生倾斜,致使该洗衣机滑出车厢,但从外壳基本看不出有何破毁。于是该车驾驶员以为没有什么问题,仍把该洗衣机送到赵家。赵某收到洗衣机后一用,发现根本不能运转,当即要求来来商厦重换一台。此时来来商厦发现,该洗衣机是日本原装机器,价值应为12000元人民币。告之赵某该情况后,提出换一台价值5600元人民币、由国内组装、但机器性能一模一样的日立牌洗衣机给赵某。赵某不同意,坚持要重换价值12000元的日本原装日立牌洗衣机,于是与来来商厦发生了争执。于是赵某诉诸法院,要求来来百货重换价值12000元的日本原装日立牌洗衣机,并要求运输公司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赵某是否有权要求重换价值12000元的洗衣机,为什么?(2)速达运输公司向谁承担责任,为什么?(3)王某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2、1996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刘、张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1996年6月1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请问: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为什么?3、安昌的胡先生在村里的副食品小店花26元购买了一箱品牌啤酒。8月17日中午,胡先3生拿出了买来的啤酒,可谁料到倒在碗里的啤酒出现了沉淀物,再仔细观察酒瓶的情况,竟意外地发现酒瓶底部也出现同样的沉淀物。说起当时的情况,胡先生还有点心有余悸的样子。那天中午,我打开啤酒,倒了一碗,刚准备喝,读小学的女儿却要我帮她找一下她的课本。等我回转身后,碗里面原先啤酒的泡沫没了,可我却发现了沉淀物。“幸好当时女儿叫了我一下,要不然的话喝到肚里不知又会是怎样的情况”,“我以前也经常买这个品牌的啤酒,并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于是气急的胡先生到了当初购买的小店要求店家承担责任。而店家则认为自己是啤酒的经销商,胡先生的要求应该找啤酒厂商解决,双方陷入了僵持状态。问:店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产品质量法》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的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消费者请求赔偿,如因生产者原因导致损害,商家(本案店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厂家)追偿。结合本案,店家应该首先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厂家追偿。4、2000年8月下旬,上海市的杨小姐在易趣()商家专栏中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购买了一瓶KOSE的特效银杏减肥啫喱。当时易趣网上介绍该产品为日本KOSE公司产品,并使用了KOSE公司的注册商标。杨小姐在付清货款,拿到实物后,却发现这瓶减肥啫喱不但与日本KOSE公司的产品商标有区别,产地不符,而且产品质量有问题。于是杨小姐愤而上诉。易趣则认为易趣网只是在自己的频道内给“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开设了一个平台,属于出租性质,同时,易趣网与网上专卖店签有协议,专卖店在网上销售商品应保证服务与质量。此外,易趣网还有一个法律声明,即如果消费者在易趣网商家专卖店购物遇到质量等问题,可以依照商品所属销售商承诺的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法》与销售商协商解决。因此杨小姐应状告“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而不是易趣网。问:易趣网在诉讼中的身份是什么?易趣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5、2000年5月,张某开办饭庄,从商场购买10台吊扇,其同年7月,吴某等一行6人到饭庄就餐,进餐过程中,吊扇突然脱落,造成吴某等3人骨折或皮外伤,共花去医疗费8000元。事后,3人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张某认为事故纯粹是由于装潢公司安装不当所致,自己亦是受害人,拒绝赔偿。后查明,这10台吊扇全系不合格产品。试问:本案中,哪些当事人是消费者呢?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吴某等人是该饭庄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吴某等人在接受张某饭庄所提供的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吴某作为消费者理应受到赔偿。(2)张某是购买吊扇的消费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该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张某所购买的吊扇为不合格产品,存在威胁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因此,吊扇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以向吊扇生产者及销售者要求追偿6、2009年4月23日中午,李先生在合肥市高新区某酒楼就餐,点好菜后,发现桌子上摆的是“高温消毒餐具”,并标有“使用费一份一元”。于是,李先生向服务员要求使用免费餐具,4得到的答复是“没有”。饭后付费时饭店收取了李先生等5人每人一元的消毒餐具费。问:这餐具费1元钱能返还吗?理由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销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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