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规范解读规范解读1:防护区定义2.1.3防护区enclosure能满足系统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2.1.3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中“防护区”的定义,即能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与气体灭火系统相比,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保护空间的密闭程度要求不很严格,可用于封闭或部分封闭的空间。NFPA750也有类似的定义。(条文说明)解读:定义中的“防护区”能满足系统应用条件的是:有限空间;条文说明中的“防护区”:有限空间,可以是封闭或部分封闭的的空间。即防护区就是有限封闭或部分封闭的空间(可以部分敞开)。规范解读2:开式、闭式系统2.1.6开式系统open-typesystem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的系统。2.1.8全淹没应用方式totalfloodingapplication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2.1.9局部应用方式localapplication向保护对象喷放细水雾,用于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解读:2.1.6开式系统有两种灭火方式: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2.1.8全淹没应用方式:保护的对象是防护区内所有的保护对象2.1.9局部应用方式:保护的对象是防护区内某具体保护对象两种应用方式区别是:前者是保护所有的保护对象;后者是保护某个或几个保护对象。3.4.3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2。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解读: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2,这个很好理解;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本条说明一套泵组最多可以带100只闭式喷头。规范解读3:开式全淹没系统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3.4.5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单个防护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当超过单个防护区最大容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更小的防护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3,系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2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3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4当设计参数与本规范第3.4.4条表3.4.4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解读: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最多是3个;泵组系统中单个防护区的容积不宜超过3000m3,瓶组系统中单个防护区的容积不宜超过260m3,如超出以上容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更小的防护区进行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3,系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分区数量不限制,但体积不能超越上限。2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说明不止一个区域3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说明分区是存在多种火灾类型,一般情况每个分区内(房间内)的火灾类型都是相同或相近的,所以既然有多种火灾类型,说明是包含了多个独立的区域(或房间),所以每个防护区后是包含了多个区域(也就是多个独立房间),但每个防护区中所有分区体积之和不宜超3000m3。开式系统示意图系统工作原理在准工作状态下,从泵组出口至分区控制阀的管网由稳压泵维持压力1.0-1.2MPa,阀后空管.发生火灾后,一路探测器报警后,由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打开分区控制阀,二路探测器报警后,联动打开区域阀组,喷放细水雾灭火;或者手动依次开启对应的分区控制阀和区域阀组,管网降压自动启动主泵,喷放细水雾灭火。经人员确认火灾扑灭后,手动关闭主泵、分区控制阀和区域阀组,火灾报警系统复位,管网恢复、系统复位。规范解读4:局部应用系统3.4.6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保护具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产品认证检验时,国家授权的认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26785认证检验时获得的试验数据确定,且不应超出试验限定的条件。解读:就上所述,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保护区个数没有具体的限制,但设计时应根据认证检验时获得的试验数据作为设计依据,选择相应的局部应用方式的喷头。局部应用系统示意图闭式系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