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第二章企业法与公司法•第三章合同法•第四章物权法•第五章竞争法•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章知识产权法•第九章财政法•第十章税法•第十一章金融法•第十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法律•第十三章环境保护法•第十四章涉外经济法•第十五章诉讼与仲裁法•第四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基础理论•第二节物权的变动•第三节所有权•第四节用益物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第四章物权法•本章主要讲述物权法相关理论,从基础理论出发,要求掌握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变动过程中的不同法律要求,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二、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2)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物权的排他效力并不否认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2.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第一,优先享受其权利。•第二,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但善意取得除外。•4.物上请求权效力•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三、物权的种类•1.《民法通则》规定的物权种类有以下几种:•所有权: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物权。•占有:是指对物的占领、控制。•2.学理上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3)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要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动产作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质权等。•标的是不动产的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四、物权的民法保护•1.请求确认物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4.请求恢复原状。•5.请求赔偿损失。第二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意义与形态•1.物权的发生:•(1)物权的原始取得•(2)物权的继受取得•第一是特定继受取得,指对特定标的物的继受取得;•第二是概括继受取得,指就他人权利义务(不限于特定物)予以全部继受的取得。•2.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变更,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以及内容的变更。而狭义的变更,仅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在物权法上,所谓变更一般系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即狭义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3.某些公法的原因。•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1.物权公示的意义:物权的公示制度,对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2.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包括两项:物权公示的方法与物权公示的效力。•(1)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权以登记和登记之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之移转即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法律赋予登记、登记变更、占有、交付以公信力,社会公众也就可以通过登记、登记变更、占有及交付等知悉物权的享有与变动情况。•(2)物权公示的效力:•第一,公示对抗要件主义。•法定公示方法虽有社会公信力,但并非物权变动的要件.•第二,公示成立要件主义。•物权变动如未进行公示--登记或交付,也将确定地不生变动的效力•第三,折衷主义。•(二)公信原则•1、物权公信的意义•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为其表征,则信赖此表征而有所作为者,纵使其表征与其实际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表征之人也不会有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2.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1)物权登记公信力的概念与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善意第三人•物权登记公信力,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律效力。•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善意第三人,包括自登记名义人取得物权的人和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2)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条件•其一,需登记之错误不能从登记簿发现。•其二,第三人须为善意。•其三,第三人取得权利须基于法律行为。•其四,须无异议登记。•(3)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动产的实际占有具有了使社会公信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力。•从占有的公信力出发,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及动产交易安全,近代各国在其物权法或相关法规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三、物权行为•(一)物权行为概念•物权行为,指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的法律行为。(胡长清)•物权行为应作如下定义:物权的意思表示本身即为物权行为,登记或交付则为其生效要件。(王泽鉴)•(二)物权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等条件;•2、生效:物权行为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物权标的需适当,包括标的可能,标的确定及标的合法及意思表示真实•(三)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1、处分行为指产生如下后果的法律行为;•2、处分行为包括了所有的物权行为,即凡物权行为均为处分行为,但并非所有的处分行为都是物权行为。第三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6.所有权具有观念性。•7.所有权具有平等性。•(二)所有权的权能•1、积极权能•(1)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2)使用•(3)收益: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4)处分•2、消极权能•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加以干涉的权能。•当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如遇他人之非法干涉与妨害,可以根据其受干涉与妨害之事实,请求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三)所有权的分类•1.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分意义主要体现在界定两者之不同。•其一,取得方式不尽相同。•其二,变动之公示方法不同。•其三,法律限制不同。•2.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1)《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2)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对其私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法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重点)•(5)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社会团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公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产所有权•4.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1)单独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为单一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的常态;•(2)共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权。•(四)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如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①双方法律行为•②单方法律行为•(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①双方法律行为•②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①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②法院判决、强制执行•③公用征收、没收、罚款•④收取孳息•⑤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⑥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⑦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⑧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⑨添附:•A.附合;•B.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C.加工: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⑩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有: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五)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1.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六)所有权的征收、征用制度•1.征收制度。征收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时也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2.征用制度。征用是指基于特定利益非经被征用人同意而使用其物的一种强制借用。•二、我国现行所有权制度•(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概述•(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了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各类动产和不动产•(3)国家所有权的取得——积累、交易、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4)国家所有权的行使•2.国家所有权的保护•(二)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1)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2)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三)私人所有权•1.自然人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2.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1.概念: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结合而成的一种“复合物权”。•《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特征:•第一,权利的复合性•第二,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第三,一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传统的共有制度,其根本属性仍在于单独所有,共有部分及管理权部分是为区分所有服务的。•(二)专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