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宪法》导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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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科必修一导学案第1页共4页第2页共4页专题七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美国民主政治权力结构及运行——解读《美国1787年宪法》课前预习案【课标要求】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学习目标】1.知识与能力知道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理解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共和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培养学生综合归纳和比较分析问题的能力。2.过程与方法通过情境的创设和问题的探究,引导学生分析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内容,探讨联邦政府的权力分配并构建相应的结构示意图,探究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感悟宪法所体现的制约与平衡、妥协与折中的政治智慧,从美国总统共和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比较中体悟政治民主化趋势与政治文明的多样性,认识权力应该受到制约等普世价值。【重点难点】1.重点:理解与掌握美国1787年宪法如何平衡利益与制约权力。2.难点:理解美国民主政治权力结构及其相互制约。【课前自学问题导引】1.独立后的美国新生政权面临怎样的困境?如何解决新生政权所面临的困境?2.制宪会议上存在哪些矛盾分歧?1787年宪法中是如何协调解决的?(参看1787年宪法节选中下划线部分)3.美国民主政治权力结构是如何构建的?权力间是如何相互制约的?(参看1787年宪法节选中华文新魏字体部分)4.美国两党制是怎样逐步形成的?5.如何评价美国1787年宪法?宪法及其宪政对美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知识拓展】美国两党制:所谓两党制,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两个势均力敌的政党通过竞选取得议会多数席位,或者赢得总统选举的胜利而轮流执掌政权的政党制度。是指一国内两大政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并不是说实行两党制的国家内只存在两个执政党。驴象之争是美国两党制的喻词,代指美国政治竞选,四年一次的美国总统选举又称为“驴象之争”或“驴象赛跑”。民主党与共和党分别以驴和象作为自己的象征,源于德裔美国政治漫画家汤姆斯·纳斯特的讽刺漫画。1870年,漫画家纳斯特在“Harper’s”周刊中,以驴子讽刺当时的民主党人,结果使人们对“民主党即等同驴子”的印象根深蒂固。在1880年,民主党在总统选举中开始以驴子作为党的代表动物。1874年,纳斯特在“Harper’s”周刊一幅漫画中,以大象代表共和党,最后共和党也开始以大象作为代表动物。虽然驴子被视为笨头笨脑的动物,但民主党人则认为,驴子其实是既聪明又具有勇气的动物。而被民主党讥为大而不当、华而不实、保守愚昧的大象,在共和党人的心中,却代表了尊严、力量、智能。【概念释义】邦联制:邦联制是指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制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通常根据条约组建,但常会随后制订一部共同宪法。在现代政治术语中,邦联通常仅限于指主权国家的永久性联盟。联邦制: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联合而成的统一国家结构形式,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由宪法明文规定,除非通过修宪,不能任意变更。双方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对方干预。在双方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及法律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联邦政府设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全国的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重要权力,是国际法的主体。“邦联制”是主权在各邦;“联邦制”是主权在联邦。总统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由总统和议会按不同职能分别执掌和行使的一种政体形式。总统共和制下,总统和议会分别由选举产生,任期限定,内阁由总统组织并对总统负责(又称之为组阁),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与议会之间有权力制约关系,实行比较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总统不对议会负责。【我的疑问】课内探究案合作探究一材料一由于各州一开始就各自单独存在,拥有独自管理的政府,所以各自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利益和习惯,对于会使它们各自的重要性消失于全体的重要性中的坚固而完整的联合表示反感。材料二在制宪议会上……大州和小州之间的斗争主要集中在国会代表的比例分配上,反映大州要求的弗吉尼亚提案主张:各州的代表人数应根据该州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产生。对此,小州坚决反对,新泽西州提案主张各州代表名额相等。材料三南方州和北方州之间的矛盾反映在黑奴如何计算“联邦比例”的问题上,南方州主张黑奴应计算在内,但纳税时黑奴则不算人口;北方州主张黑奴应计算在纳税人口中,不计算在“联邦比例”中。以上三段材料反映出制宪会议上存在哪三对矛盾?1787年宪法中是如何协调解决的?(阅读参看附件:美国1787年宪法内容节选)合作探究二历史学科必修一导学案第3页共4页第4页共4页1787年6月18日,汉密尔顿在制宪会议上提出有关国家制度的方案时说:“我们现在要建立共和制政府,真正的自由既不能来自专制主义,也不能来自极端民主。”为保障自由、民主,美国总统共和制是如何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的?请绘制一幅美国政治权力结构示意图予以说明。(阅读参看年宪法内容节选)合作探究三比较美国总统共和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从中你得到什么启示?项目美·总统共和制英·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称谓产生方式有无任期有无实权政府政府首脑阁员产生国家权力中心政府与议会关系训练案1.费城会议召开前,华盛顿说:“事实已经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强制力量的干预,哪怕是为人们的利益而设计的最好的制度,也难以得到很好的采纳和执行。”这表明他主张()A.维护邦联制B.加强中央权力C.巩固联邦制D.保障各州的权利2.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在决定命运的几百张选票上发生争议,最后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后者一锤定音,解决了长达36天的总统难产危机。这段材料()A.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B.表明司法权实际上高于行政权C.显示最高法院掌握立法权D.说明总统人选与选民意愿无关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指出,“联邦政府被授予媾和、宣战、缔结商约、征集军队和筹建舰队的专权。……加入联邦的各州虽然有权修改或改订自己的立法,但不准制定追究既往的法律,不得在本州内组织贵族集团。”对这段话理解最为准确的是()A.联邦政府权力不受制约B.中央政府与地方分权而治C.中央政府权威得到保障D.各州政府有较大的自主权4.下列关于近代英美两国政体的比较,表述正确的是()A.国家元首都掌握实权B.国(议)会都拥有立法权C.国家元首和议员都由人民选举产生D.都由议会中的多数党上台组织内阁5.1787年宪法是独立后的美国从邦联发展成为联邦制共和政体,其重要作用是()①结束了松散状态,维护了国家统一②满足了人民群众众多权益的要求③确立了美国的责任内阁制④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A.①④B.①②C.②③D.③④附:【历史文献】美国1787年宪法(节选)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它人口之五分之三。……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在当选任期内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第七款:……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后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后,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于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如总统接到法案后十日之内(星期日除外),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于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惟有当国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众国总统;经其批准之后,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于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组别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第八款: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第九款:对于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第二条第一款: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在他就职之前,他应宣誓或誓愿如下:「我郑重宣誓(或矢言)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第二款: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时担任统帅;……除了弹劾案之外,他有权对于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发缓刑和特赦。……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他有权提名,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它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第三条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第六条……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前述之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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