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1、革命之后的政治抉择——民主制政府2、邦联的政治实践(1)邦联的实验1781年邦联条款生效。根据邦联条款设立各州议会:在这个议会中各州地位平等,各持一票,各州的代表由不少于两人不多于七人组成,根据各州法律规定的方式每年任命,代表的经费由各州自理,代表们可以由各州随时召回。虽然授予了广泛的权力给各州议会,但是也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进行了限制:不得行使比较重大的权力,除非经9个州一致同意,这相当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在达成决议时不得强迫各州服从,除非条款中有这样的宣言“各州应遵守联邦议会的各项决议”。除了议会可以任命其指导下的工作委员会之外,没有执行机构,唯一的联邦法庭只是在审理公海上的抢劫和重罪以及审理俘虏品上诉案件时才由议会任命。(2)邦联政府的失败第一,邦联政府没有钱。邦联不仅欠着复员军人的钱,而且独立战争期间发行了国家债券,不能兑现,引发了国家信用危机。联邦没有直接征税权,根据邦联条款规定,国库收入应由各州依其境内土地价值的比例分摊之。议会决定所需资金数目向各州摊派。各州又开始拖欠,甚至拒绝交钱。第二,贸易问题各州主要的贸易对象是欧洲各国。这些州象各自独立的小国一样以自己的贸易利益为优先考虑。各州之间贸易壁垒严重。邦联协调不了,因此丧失权威。第三,在外交和边防上,也问题重重。外债严重,无力偿还。当时美国周围都有强敌。北边是英国人,西面是法国人,还有冲突不断的印第安人,西南面有西班牙人。外国直接与各州签订条约。这时期,印证邦联失败的著名事件有谢思起义与马里兰州和巴尔的摩州河流的通行权(二)制宪会议──确立了联邦政府三、思想背景: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的争论(一)反联邦党人──大国无自由孟德斯鸠在200多年说,“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邪恶。”反联邦党人依然坚持这种古典政治智慧,他们倾向于小型共和国,他们的理由是:共和国只能在小城邦中实现,不可能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中实行。反联邦党人认为国家的目的是实现公民自由,而不是2/24追求国家的光荣与伟大;反之,幅员辽阔的国家需要强有力的中央权威以维系庞大的政治体,这必然会危及地方自治以及个人自由.因此,他们拒绝批准强调联邦权威的新宪法.具体来说,主张大国无自由的理由是:首先,在一个空间辽阔的国家里不可能实行真正的公民自治。一方面,按照古典共和主义,公民自治意味着直接民主。1所以,孟德斯鸠认为对于空间广阔的大国来说,最合适的政制是君主制,而共和政体尽管是最理想的,但却不适合即使是像法国那么大的国家。2另一方面,公民自治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而且还需要公民必须具备某些才能和美德,正如伯里克利说的雅典公民那样,即使不都是发明创造者,但至少也应当是能对政策作出好坏基本判断的人。3大的共和国固然扩大了公民范围,为大多数人参与政治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但同时又降低了人的政治品性,从而使公民自治变得不可能。第二,大的共和国还可能构成地方自治的威胁。第三,大国增加了理念、利益或者情感的冲突。大国是派系斗争的温床。此外,对于一个以自由为原则的共和国来说,空间辽阔的共和国中的国家权力还会威胁到个人自由。权力自身为善并不能保证掌权者的善,事实上,掌权者滥用权力是政治世界的常态。所以,强大的国家权力如果在坏人手里或者在坏的制度下,将会演变成专制和暴力从而威胁、侵犯个人自由。(二)联邦党人──一个自由且强大的国家是公民自由的保障第一,国家并非一定要由好公民组成。即使是魔鬼也能组成一个国家。联邦党人并没有寄望于公民美德。在公民自由问题上,反联邦党人看重的是作为公民参与自治的公民自由,而联邦党人看重的作为自由权利的公民自由作者指出,“用这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他们相信并力图“使各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他们并不信任良好的动机,而强调要“用相反和敌对的关心来补足较好动机的缺陷”。1公民自治不仅需要公民美德,而且需要国家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今天的美国如果不是由于通讯手段的发达,那么设想美国今天会分裂为许多小共和国,互相勾心斗角,通过战争来维持权力的动态平衡,这并非异想天开。见[美]卡尔·贝克尔:《18世纪哲学家的天城》,何兆武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365页。2孟德斯鸠谈到“从共和国的性质来说,领土应该狭小,要不这样,就不能长久存在。”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24-125页。而卢梭也是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共和民主制度的第一个条件是“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88页。3[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132页。3/24第二,大国中的派系斗争是不是国家动乱之源,而是恰恰是自由的保障。在大国中,因为人数众多,利益多元,各种派系相互倾轧而消灭了彼此的力量,从而为各种利益的存在和生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和空间。第三,只有在一个自由且强大的共和国中,才能实现公民自由。和自由主义者一样,联邦党人认为个人自由具有独立的价值。但是,联邦党人认为个人自由绝对不是脱离政治和社会的抽象自然权利,个人自由只有在政治共同体中才是可欲的,共和国的政治建制和国家结构对公民自由的实现具有关键作用;而且公民自由并不是政治权威的对立面,相反,只有在一个强大且自由的共和国里,公民自由才能有保障。总之,这个联邦共和国是罗马帝国的延续,这是联邦党人最大的雄心。这个共和国对外足够强大;对内,所有各州在其内部事务问题上享有其公民权利所要求的那种高度自治。同时,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之间的扩散可以视为对于个人自由、财产等权利的妥善保障。最后,由于分权制度内在的制衡,将权力集中于某个机构或个人(无论是总统或议会)都不会导致暴政的出现。简言之,这种政治体制既能保证大共和国的自由和秩序,又能使之长治久安。(二)目标1、共和政体:改造民主政体,在其中添加进君主制和贵族制因素。2、联邦政府:改造松散的邦联体制,在其中加入单一制体制因素。3、有限政府:立法、司法与行政的分立和平衡(三)五个主题1、混合政体比之于民主(大众)政体的优越性。作者们如此表述共和政体的特点,如果我们以各种政体赖以建立的不同原则为标准,我们就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换而言之,作者们心目中的共和政体的一个核心特征只是:政府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实际上,《联邦党人文集》的一个核心目标即是矫正平民政府的弊病,作者们明确提到了美国宪法对古今民主典型所做的宝贵改进,而不安定、不公正和带进国民会议里的混乱状态,事实上是使平民政府处处腐败的不治之症。他们认为,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纯粹的民主政体、甚至代议制政府在治国安邦方面显然都不够优秀。作者们虽然使用的是共和政体一词,然而通过对民主政体、共和政府的调整和矫正,实际上设计了一种包含民主(平民)、贵族、君主三种因素的混合政体,即添加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成分。这种混合政体历史悠久,渊源有自。共和的目的在于把政治权力塑造成一种能为共同体中所有人共享的、能保障各阶级(或阶层)利益的公共架构,以使政治共同体能够获得稳定的秩序而得以保存。混和政体的各种因素中,民主位居重要地位,因为共和政体要追求的是政治权力的共享,而民主则能覆盖最大部分的公民宪法对参议院的设计集中体现了美国政体的贵族民主(贵族制)而非人民民主的特征。比如参议员至少年满30岁,籍满9年,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4/24年,并实行高额财产资格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参议院在诸多权限上要高于众议院。参议院与总统联合享有缔约权,在行政方面参与对官员的委任,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也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在司法方面承担审议总统弹劾案的法庭职能。事实上采用代议制原则本身即是对民主和民众对政治影响力的削弱,本身即是民主的变异。作者们并不信任直接民主制,其在议员的任期、选举方式、权限等各个方面都做了精心安排,实质目的就是为了用代议制过滤普罗大众的粗糙意见、意志,满足他们的参与感,但是暗中降低他们对政治过程的影响力。本书的第51篇解释了分权制度的必要性,三权分立正是美国宪法的精髓之一,其用意之一即在否定立法权至上(这是此前州宪法的普遍原则)。宪法对美国总统和行政机构的设计集中体现了美国政体的君主制而非民主制的特征。宪法给美国总统奠定了全新的权力基础,其权威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直接为此目的选举的选举团而非议会选举),而独立于议会。总统直接对美国人民负责,而非对议会负责。总统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以应付紧急情况和满足最高行政职位本身的需要。作者们强调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就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行政首脑最必要的条件是强而有力,最宜集权力于一人。同时,作者们认为,行政机构不应唯民意是从,而应该按照自己独立的判断行事,也不应迎合立法机构中的情绪。总之,他们对行政机构的设计贯穿了效率原则、强有力原则(这一点类似于君主制)。另外,宪法赋予法官以更大的独立性,以保证司法独立(法官不再由议会任命),也是美国政体贵族制的体现(法院是美国政体中最不民主的部门)。作者们明确指出,按照制宪会议草案规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宪法还对法官的薪俸加以了肯定、明确的规定,使司法人员在财源上获得了必要的独立性。所有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总之,宪法可以说是对议会权力的一种极大的削弱和剥夺,而议会恰恰是国家机构中民主色彩最浓的一个机构。《联邦党人文集》设计的共和政体追求一种在大众、精英、领袖之间的平衡,追求一种在强大(效率)和安全之间的平衡。2、大国政治(大共和国)比之于小国政治(小共和国)的优越性作者明确指出,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实际上,作者证明共和政体比民主政体优越的一个重要论据就是共和政府能比民主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而恰恰是由于共和政体的治理范围的扩大,共和政体的缺点得以矫正。实际5/24上,作者们阐明了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个崭新的主题:大国政治的优越性。大共和国采取共和政体(代议制政体),优于小国的直接民主制。古代政治制度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分存在的人民,而并不在于古代政治制度中完全排除人民的某些代表。实际上,文集中的共和政体相当于代议制政体。作者们认为,在代议制下,代表们的智慧比公众更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比人民更了解他们自己到底想要什么、能更好地表达他们的诉求。大共和国采取代议制比小共和国更有效。美国之所以有异于其他共和政体者,其最可恃之处,乃在于代议制的原则。大共和国能够比小共和国选出更高明、更审慎、更有道德的代表。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方面优于民主政体。共和国的地域的扩大会导致派别和利益的多元化。而只有在大共和国中才能实现政治、宗教、经济、阶层、职业等各个方面的充分的分化,社会的充分的分化使得多数的形成和协调变得相当困难。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作者们注意到,在大商业共和国中,财产数量上的差别可能服从于财产种类上的差别,小共和国中致命的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斗争可能让位于不同职业和利益之间的斗争,这样,民众就处于极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党派之中,整个社会之多数的联合就不大可能根据正义和公益之外的其它原则而发生。简而言之,”差异产生自由,然而差异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