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9[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补充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学术性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第二章评阅结果及其常规处理第三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评阅结果包括两部分:一、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二、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略作修改后答辩、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第四条将评阅结果与导师考核、招生、培养相联系一、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的学位论文,院(部、所、中心、室)在推荐校优秀学位论文时予以优先考虑;凡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在两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除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外)必须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盲审。二、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者,院(部、所、中心、室)在年终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则取消导师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三、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现象并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者,将对导师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五条将评阅结果与论文答辩资格相联系一、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者,可直接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二、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均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须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并对论文进行修改,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下同),经导师审核同意,并经两位本校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再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三、凡三分之一以下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者,均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同上),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组织博士论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3人)通过,并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四、凡三分之一及以上博士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其中仅有一位评阅专家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凡三分之一及以上硕士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者,均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同上)或重新撰写(时间至少三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次重新申请论文答辩,其中:博士论文须重新通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5人),修改或重新撰写的论文须送原评阅专家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后再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五、凡三分之一及以上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而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同上)或重新撰写(时间至少六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次重新申请论文答辩,其中博士论文须重新通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5人),修改或重新撰写的论文须送原专家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允许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后再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六、凡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者,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取消其论文答辩申请资格。第六条将评阅结果与学位授权点评估相联系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是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指标。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不合格率较高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取消其在各类学位授权点评估时的评优资格。第三章评阅申诉和异议处理第七条申诉条件和程序凡两位及以下博士论文评阅专家或一位硕士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如申请人或其导师认为该学位论文评定等级或评阅结论是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向所在院(部、所、中心、室)提出书面异议,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经表决通过,确认评阅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第八条复审办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复审工作分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院(部、所、中心、室)负责。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1位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两位评阅人。如复审仍有一位及以上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则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第九条复审相关费用论文复审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或其导师按规定标准自理。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部20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