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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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试卷(开卷)教学中心广东蕉岭奥鹏学习中心专业法律大类学号201409940713姓名丘启勋成绩-----考试时间为100分钟一、简答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2、简述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3、简述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4、简述执行罚与罚款的区别。5、简单评价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6、简述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二、论述题(本大题共20分)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三、案例分析题(20分)某区卫生局的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定职权到个体工商户甲开办的个体餐馆中检查卫生,发现柜台有变质食品。执法人员对这种情况如实制作笔录并自行签字后,根据本局设定行政处罚的红头文件,当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随即开具罚单,要求甲缴纳罚款。甲要求执法人员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却说甲应找局长说理。(1)你认为区卫生局执法人员检查卫生制作笔录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存在?(5分)(2)区卫生局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吗?为什么?(5分)(3)(3)区卫生局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5分)(4)甲可以有什么法律救济途径维权?(5分)一、1、(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2、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3、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有:1)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2)行政相对人从事了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义务的行为;3)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法所保护的行政关系;4)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过错。4、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5、我国赔偿标准范围的现状和缺陷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依据抚慰性原则制定的赔偿标准过低,从而导致赔偿范围过窄,不利于行政赔偿立法宗旨的实现。(一)行政赔偿仅赔偿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我国赔偿法将侵权损害分为人身权损害和财产权损害,但人身权损害仅指人格权中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受到的损害,与民事侵权赔偿范围相比,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过窄。而且由于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赔偿标准很低,已导致赔偿请求人的诸多不满。况且,对于哪些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哪些损失属于间3接损失,《国家赔偿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也难以把握,常常只能参照民事赔偿的规定,按照自己的理解或习惯认定,自由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致使赔偿范围不统一、同类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客观存在。[2]同时,如果根据民法上关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理论,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是既得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实际损失;间接损失是未来财产的减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或者称期待利益的损失,那么当事人主张的间接损失将得不到赔偿,从而不利于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6、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是指在行政诉令的举证,作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原则。由于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因此,其证据规则除了同其他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共同性之处,更具有自己独立的,有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证据规则。二、答: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合法行政原则的各项要求,具体包括“依法行政”、“正当行政”。依法行政又分为“法律优越”、“法律保留”。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1、法律优越法律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地位和效力。一方面,行政立法应服从于法律位阶高的要求,以法律作为立法根据;另一方面,行政立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冲突或抵触。2、法律保留法律保留包括宪法意义上的保留和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第一、宪法意义上的保留(立法保留)。绝对保留,凡是涉及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立法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相对保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但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第二、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指没有法的授权,行政主体不能合法地作出行政活动。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的授权。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便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3、行政正当。行政主体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应当体现法的实质正义或正当性。分为实体上的行政正当和程序上的行政正当。第一、实体上的行政正当。平等对待。行政主体在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活动时,应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符合比例性。符合比例性要求是专门针对行政裁量行为的4要求,又包含三个具体要求:一则行政活动应当具有适当性,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必须适合于实现所追求的法律目标;二则行政活动应当有必要性,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损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三则行政活动应当具有相称性,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应与该活动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对称。信赖保护。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管理活动行程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该行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第二、程序上的行政正当。资讯公开。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将行政职权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行政参与。受行政活动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行政权的运作过程。包括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等。说明理由。行政主体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一方权益的行政活动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事项。三、答:《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应当有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2)区卫生局不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处罚设定权总的原则是:行政处罚基本由中央设定,即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补充。在地方以地方性法规设定为主,地方政府的规章作为补充。(3)存在违反程序的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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