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制度史》第五讲西欧封建国家的形成与法兰克王国的政治制度第一节西欧封建国家的产生公元5世纪左右,日耳曼人在罗马境内建立了大大小小很多的王国。日耳曼人在侵入罗马并建立自己国家的时候,得到了奴隶、小农等的支持。日耳曼人在自己占领的地方把没收来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亲兵、将领,乃至主教。在这些土地上进行耕种的不再是奴隶而是农奴。日耳曼人在征服罗马帝国的时候还处于氏族社会的末期,仍保留着许多原始民主的特色,他们在进入西欧后向封建社会过渡,便形成了一种氏族民主制与封建贵族制相结合的政治体制。特点:第一、君主在名义上是国家元首,实际上只能在自己的直辖领地上行使主权。封建领主实际上是独立的,在自己的领地上有很大的权力。第二、君主只和自己直接册封的封建领主有臣属关系,与自己的封臣的封臣没有直接的臣属关系。封君与封臣的关系由册封时的誓约来确定。但是这种臣属关系比较松散,没有绝对的约束力。第三、君主要受到贵族和教会的种种约束、限制和监督,如宣战、媾和以及涉及王国的一切重大事务,都要由贵族和主教参加的会议决定。在中世纪,贵族与教会长期与国王抗衡。在每个王国内部,都存在大大小小分裂割据的领地。每个贵族都是各自领地的主宰,形成了国中之国。第二节法兰克王国的政治制度一、法兰克王国的建立及其初期政治制度罗马人把居住于莱茵河下游的日耳曼人部落称之为法兰克人。法兰克人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被称为撒利法兰克,另一部分被称为利浦阿法兰克。4-5世纪时期,随着罗马帝国的衰微,法兰克人乘机侵入高卢地区。墨洛温担任撒利法兰克人军事领袖的时期,法兰克人已经占据了高卢北部的广大地区。在墨洛温的孙子克洛维(466-511年)担任首领的时代,法兰克终于形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克洛维所建立的法兰克人王朝历史上被称为墨洛温王朝,墨洛温王朝存在了200多年,历经28位君主,多无治国才能,无所作为。在罗马帝国末期,克洛维为了取得教会支持,率先皈依基督教。(西方人认为这是蛮族人进入文明的标志。)496年,他在兰斯接受主教的洗礼,从此获得教会的积极支持。克洛维先后打败了被教会视为异教徒的东哥特人、西哥特人、汪达尔人和勃艮第人,占领了包括今天法、比、德、意等国大部分地区。由于克洛维的赫赫战功,他逐渐由部落军事首领,转变为世袭的国王。公元6世纪,克洛维编纂了著名的《萨利克法典》法兰克人没有采用罗马的政治体制,而采用了贵族领主制度,这与他们的传统以及国土的狭小有关。国王和他的随从处理各种随时发生的事情,没有什么行政部门、专业化的官吏和完善的中央地方政府。当国家强大之后,这种松散的政治结构就不能满足需要,但是也不可能完全照搬罗马,因此形成了一种不同于罗马的简单政体。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区域,国王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这些地区。这些国王的代表被称为伯爵。公元6世纪克洛维时代编定的《萨利克法典》中就有“凡杀害伯爵者,应罚六百金币”的规定。伯爵之下有男爵和副伯爵,这些人往往是国王的奴仆,也有可能是自由人,因此身价有很大的区别。“凡杀害男爵或者副伯爵——国王奴仆者,应罚款三百金币”;“凡杀害男爵——自由人者,应罚款六百金币”。可见,伯爵和自由人出身的男爵的身价是一样的,而国王的奴仆虽然可以当男爵,身价却只是自由人出身的男爵的一半。伯爵们对地区的统治与国王对全国的统治非常类似,他们具有完整的军事权、司法权和财政大权。他们通过自己的家族和地区上的地主来进行管理。把全国土地分割为许多小的领地。只要伯爵忠于国王,国家就不至于分裂。克洛维死后,法兰克分裂为他的四个儿子的封地,并陷于长期的战乱。后期墨洛温王朝的国王,仅满足于国王的称号,把国家内政、外交方面一切应办的重大事务,交给宫相处理。这个时期的墨洛温王朝的国王被称为懒王,懒王时期大权旁落,宫相逐渐掌握了国家的实际权力。宫相原来只是国王王宫的总管,加洛林家族出身的查理·马特作为宫相的时期掌握了国家的一切权力。他扩大了法兰克的疆土,巩固了法兰克的统一。他的儿子丕平在教会的支持下,推翻墨洛温王朝,建立了加洛林王朝。768年,丕平死后他的儿子查理继承王位。查理进行了多次远征,征服了包括今日整个西欧的广大领土。800年,教皇利奥三世加冕他为皇帝,并给了他一个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称号,历史上称之为查理大帝。查理大帝死后,他的儿子路易继承皇位(814-840年),把国土划分给自己的儿子,引发长期内战。843年,路易的儿子们取得和解,签订凡尔登和约。长子罗退尔分得法兰克中部——意大利次子路易分得法兰克东部——德国幼子秃头查理分得法兰克西部——法国二、法兰克王国的封建社会制度在墨洛温王朝初期,法兰克人基本的社会组织仍然是自由的农村公社——马尔克。在马尔克公社中,村民宅地旁的园地虽已经归个人所有,但耕地、牧场和树林仍归公社集体所有。耕地不再定期重新分配,村民可以长期使用,但不得买卖。如果村民死后无嗣,须将土地交还公社。村落之间可以自由移民。只要在12个月内没有人对移民提出抗议,移民便可成为本村村民,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些移民的权利。社会的基本群众依然是自由农。自由农逐渐向农奴过渡:封建贵族连年战争,社会无秩序,人民无安全。封建贵族对农民的巧取豪夺和各种苛捐杂税,农民无力承受。强制性的军事服役和各种徭役使农民长期脱离土地。迫使自由农投靠教会或者附近势力较大的封建领主,把自己的土地交给他们,委身请求他们的保护。这种请求一般都要签订一份保护文书,称为“委身契”。规定:农民必须把自己土地所有权交给封建领主,自己虽然仍在原先的土地上耕种,但已经不再是自主的自由农民。必须每年向封建领主交纳一定收成,有的还必须承认自己是领主的奴仆,随时听从领主的派遣等等。这种由契约确定的依附关系称之为“委身制”。7-8世纪,这种“委身制”已经相当通行。9世纪,“委身制”已由皇帝的命令加以肯定。818-820年的皇室敕令则剥夺了农民从一块土地迁移到另一块土地的权利,强制农民都必须固定在一块土地上。847年的敕令规定每个农民都必须有一个领主。国家的干预加速了西欧封建化的进程。采邑制在墨洛温王朝时代,王室将大量的土地赐予自己的随从、官吏和教会,这种土地是世袭的,不能被剥夺。查理·马特当宫相期间将这种世袭领地改变为“采邑”。王室把土地分赐给他人时,接受恩赐的人必须向王室承担一定的军事义务,或者他本人必须为王室服兵役,或者在发生战争时,他必须率领他的军队替王室作战。如果拒绝承担军事义务,他的采邑就将被剥夺。如果采邑的受赐者或赐与者死亡,采邑都必须归还原主人或他的继承者。采邑是连同土地上的农民一起赐与的。采邑制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对领主的依附。封君封臣关系(又称为领主、附庸)赐与土地的国王被称为封君,受赐的臣属是封臣。封臣还可以将土地进行再次分封。他本人成为第二个层次的封君,他的下属成为仅只对他效忠的封臣。封赐土地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受赐者必须对赐与者宣誓效忠。伴随采邑的出现,还出现了欧洲的封建骑士制度。贵族从小学会骑马作战的各种技巧后,长大经过比武合格,方能受封为骑士。骑士应该遵守一定的道德准则,有一定的行为规范。要忠于封君、济困扶弱、英勇无畏、服从教会等。封建领主的豁免权凡享有豁免权的地区,国王不再派遣官吏去执行有关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领主全权处理领地上的事务。这些拥有豁免权的领地,成为一块块分裂割据的独立王国。领主在自己的领地上拥有自己的军队,设立法庭,任意征税,不受到国王的干涉。三、法兰克王国的封建政治制度国王世袭制世袭的国王是法兰克国家的代表,拥有广泛的权力。立法权,通过颁布敕令实现最高司法权,国王的审判是国家审判的最高终极审判任命国家官吏的权力和行政管理权837年,法兰克王国的僧侣安塞奇修编纂了《敕令汇编》一书,收集了加洛林王朝历代国王的敕令共29种。法兰克国王颁布涉及国家重大举措的敕令,一般都需要经过贵族会议的讨论通过。这种贵族会议起初不定期召开,参加的都是大主教、封建领主与大贵族,它是国王与封建主之间的协调机关,到查理大帝时代每年至少举行两次这样的会议。在中央国家机关中,期初最高官吏被称为宫相。宫相不仅官吏王宫的事务,而且代表国王总揽国家行政、司法、财政乃至军事等一切大权。宫相最早是由国王任命,后来由于封建主势力强大,由封建主会议选举产生。宫相丕平篡夺了墨洛温王朝的权力建立了加洛林王朝后,宫相一职取消,由宰相取代。宰相主要是代表国王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宫内大臣:管理国王的一切私人事务和王宫侍卫。宫廷伯爵:掌管王国的司法尚书大臣:担任起草文书和管理档案财务大臣:管理国家财政和国库元帅:率领王国的骑兵大主教:管理王宫教堂和领导宫廷僧侣王权衰落后,只在王室领地内行使职权查理大帝时期,将全国划分为98个郡,每郡的最高管理者称为伯爵。伯爵一般都是当地的大封建主,代表国王负责当地的司法、行政、税收、征兵等各种事务。郡下划分为若干百户,每百户置一首长称为百户长,代表伯爵在基层行使各种权力。为了防止伯爵滥用权力,查理大帝设立了巡按使制度。巡按使团由国王任命,由教会主教和世俗贵族组成,代表国王巡视各地,将调查结果向国王报告。查理大帝死后,许多伯爵管辖的郡都相继取得了豁免权,成为伯爵的世袭领地。边疆的郡称为马尔克,马尔克的首长成为马尔克伯爵,权力与郡的伯爵基本一致。军队问题法兰克的军队起初由全体农民组成,每位自由农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后来,自由农逐渐贫困化,无力购买武器和装备。许多农民寻求大主教和大封建主的庇护沦为农奴。司法制度早期法兰克的审判职能主要是由郡和百户的民众大会执行。加洛林王朝时期,查理大帝进行司法改革,由国王任命的12位承审官负责案件的审理,重大案件由伯爵亲自审理。郡法院之上设立王室法院,负责审理某些重大的上诉案件。派遣一些法官到各地巡回审理案件,称为巡回法院。法兰克王国审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习惯法和萨利克法典。萨利克法典极不完备,带有维护贵族和教会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