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视角下的自由——《论自由》读书笔记《论自由》是英国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Mill)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密尔从小深受激进主义思想的父亲和功利主义思想的边沁影响,但是,他在继承功利主义精髓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大胆的批判和修正,并对自由理论和功利主义的关系做了深入的阐述,他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出发论证了自由主义,使二者融为一体。“凡是可以从脱离功利而独立存在的抽象权利观念推出我的论证的任何有利条件,我都未予利用。在所有道德问题上,我最终诉诸功利;但是,这必须是最广义上的功利,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1《论自由》一书的出版,对其继任者以赛亚•柏林、约翰•格雷等思想家产生了重大影响。以至于约翰•莫利(JohnMorely)曾经在他的著作中这样写道“我不知道是否在那个时代或者任何其他时代有如此短的一本书曾在当代人的思想中产生如此广泛、如此重要的影响,如同密尔的《论自由》在那个时代对人的思维和社会产生的震动一样。”2及至今天,《论自由》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文献。自由主义理论家从《论自由》中寻找自由理论的经典解释,并试图从中发现可以回答当今问题的思想启迪。其他一些理论家则试图通过剖析密尔的《论自由》展示自由主义法哲学的内在缺陷及危险后果。关于《论自由》的写作背景,密尔所处的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如火如荼的推进时期。在工业革命的影响下,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力量也得到不断壮大。在密尔所生活的维多利亚时代,虽然英国在经济和综合国力等方面达到了鼎盛,但在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社会风尚乃至社会道德上,对人的个性和独立性的限制依然存在。早期的功利主义者边沁等人将功利主义的主旨概括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这种多数人的幸福主要指人的物质上的满足和利益的实现,即强调人所追求的趋利避苦的简单量的计算。密尔早年接受了边沁的这一理论,但后来,他积极批判边沁的功利主义只注重现实的物质利益,而漠视人的精神和情感层面需求的观点,即人的幸福应体现在量和质两个层面,且应当更注重幸福质的追求。因此,密尔甚至一针见血地指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3页。2[美]苏珊•李•安德森:《密尔》,第31页。出,“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3《论自由》全书分为五个部分,以公民自由为中心,对自由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第一章是导论部分,总述了文章所要讨论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之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同时,确立了一条自我保护的“极简原则”,并以此原则为线索推动全文的展开。第二章论述了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认为人类应当自由形成意见、自由发表意见,否则便是人类理性与德性的毁灭,阐述了思想自由的伦理依据和伦理正当性。第三章阐述个性的自由发展、个性方式多样化以及首创性的伦理价值。认为个性是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主张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提倡生活方式的自主性和多样化。第四章讨论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提出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源于社会对他的保护,社会成员的行为只要互不损害利益和权利,只要为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受损害与妨碍而承担责任,就不受社会强制。第五章将所得的理论应用于社会实际,同时重申两条基本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在《论自由》的导论部分,密尔开篇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要讨论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之自由”,即不幸与那个被不当地称呼为哲学必然性学说相对立的东西;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4他在此把社会自由与哲学上相对于必然性而言的自由明确地相区分,而且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密尔指出他全书的要义就是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他就不必向社会承担责任。第二,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则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在社会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身时,个人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简言之,密尔致力于划清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界限,强调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那就不应该受到限制,他就是自己最高的主权者。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人们主要采取两种限制手段来谋求自由。第一3英]约翰﹒密尔:《功利主义》,上海世纪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条途径是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而当他果真有所侵犯时,那么个别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造反就可以称为正当。第二条途径,一般说来是一个比较晚的方法,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治权力方面某些比较重要的措施须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某种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提出了“多数人的暴政”这一观点,并将其列入社会需要警惕的祸害之一。但是,密尔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我们更应警惕的“社会的暴政”这一问题。“像其他的暴政一样,这种多数人的暴政,人们起初以为、而且至今仍然庸俗地以为,其可怕性在于它主要通过公共权威的行为而发挥作用……因为它虽然通常不以极端的惩罚为支撑,却几乎不给人们逃避的途径,它更深地涉入生活的细节,并且奴役灵魂本身。”5这种社会暴政之所以比政治暴政更可怕,是因为社会暴政使人无处可逃,影响人的生活细节以及奴役人的灵魂。关于个人独立性与社会控制之间的恰当调节,密尔认为,必须通过法律和舆论来设置准则。接着,密尔提出并论述了“极简原则”。“本文旨在确立一条极简原则……其准绳是自我保护,即人类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其唯一正当理由是旨在自我保护。”6但是,这条“极简原则”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仅适用于能力已经成熟的人们,对于孩童、尚未达到法定成年男女年龄的青年以及野蛮人,则被排除于该适用范围。密尔总结出关于他对人类自由所涵盖的三个领域。“……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所以在实践上是和思想自由分不开的。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第三……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7密尔在导论的最后,再次强调要对道德压迫和精神统治的倾向保持警惕,特别是面对社会权力膨胀、个人权利萎缩的情况,更要警惕“无论作为统治者或者作为公民同胞,人类之倾向于把自己的意见和意向当作行为准则来强加于他人,是有着人类本性中难免带有的某些最好和某些最坏的情绪的如此有力的支持,以致从来几乎无法加以约束,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7[英]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除非缺乏权力”。关于思想和讨论自由,密尔从四个方面论证了其对于人类精神福祗的必要性。(1)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真的,禁止思想和讨论自由就使人类失去了一个获得真理的机会;(2)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谬误的,使人类失去了一个在与谬误的争辩中获得对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的机会;(3)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部分是真理部分是谬误,使人类失去了一个完善已经认识的真理;(4)教义的意义本身有丧失或减弱并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8密尔在论述过程中采取了既破又立的方式论证以上四点。如在论述的第一部分中,他反驳因担心错误意见误导社会而禁止言论思想自由的理论,提出不该为了不许对某言论驳辩而假定其真确性,人的智慧的来源在于人的错误时能够改正的,在驳辩中可加深对真理的理解;反驳政府有义务保护某些对社会福祉有用的信条,指出由功利性导出真确性是荒谬的,对教义的信仰因基于对其真理性的认同;反驳拒绝听自己认为错误意见的看法,指出其实质默认了自己判断的不可能错误性,同时举出了苏格拉底等著名案例揭示因不自由而导致的司法罪恶给人类带来的悲剧。反驳真理会永远战胜迫害的意见,指出这不过是一个过于乐观的谬误,真理的浮现会因人们的错误而推迟,造成损失;反驳认为异端者沉默不算灾害的意见,指出这不仅使人们丧失对异端意见透彻讨论的机会,更严重的是,败坏了不仅使异端者还有费异端者的心灵,使其丧失生气和独立,号召思想家的第一个义务就是随其智力所之而不论它会导致什么结论,并结合时代背景痛心疾首地指出,欧洲近代三个辉煌历史时期的思想的推动力量已经差不多耗费殆尽,我们如若不再力主精神自由,我们就不可能实现新的进步。密尔在论证思想和言论自由时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就是强调人类认识的可错性。这种人类认识的可错性不仅表现在单个个人、而且表现在集体共识之中,有时甚至出现在整个人类和整个时代的认识之中。关于这一点,密尔列举了卢梭这一事例进行论证。“每个时代都曾持有许多被后面的时代认为不仅错误而且荒谬的看法;可以确定的是,现在流行的许多看法将被未来的时代所抛弃,就像现时代抛弃许多过去曾经流行的看法一样。”9关于论证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密尔先划出了个人个性发展的空间,8[英]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9页。9[英]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即个人应在仅涉及自己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向和判断活动,不论在他人及传统习俗看来是否可取。“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并且开动它按部就班地为它规定好的工作;它毋宁是一棵树,需要按照使它成为活物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并在各方面发展起来。”10他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这一点:第一,从社会发展层面来说,首创性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允许个性的自由发展有助于保护首创精神,并为天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壤,因为人类社会永远需要有些人不但发现新的真理,不但指出过去的真理在什么时候已不是真理,而且还在人类生活中开创一些新的做法,并做出更开明的行为和更好的趣味与感会的例子。人类不仅靠他们来倡导前所未有的好事物,就是要保持已有事物中的生命,也要依靠他们。第二,从个人发展层面来说,个人发展需要个性的张扬,不应该遵从习俗惯例。每个人对自己的福祉有最深切的关切,对于一个人如何发展,他人的经验也许是错的或没有解释效力,或者即使对了却根本不适合他,毕竟他人对其的利害关切远比不上其本身,当然前提是个人是能力已臻成熟,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而且个人的智力在运用过程中才能得以发展,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在对自己生活和人生的思考和选择中使自己的存在有了更大程度的生命的充实。“要想每人的本性得到公平的发展,重要的是应当允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任何一个时代行使这项自由的程度有多大,该时代值得后代关注的程度就有多大。”11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个持久的障碍。人们的悲剧现在不仅在于个性屈从于习俗,更在于把习俗当成了自己的“个性”。这种后果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人们价值观念的歪曲,想要以牺牲个性换来社会对自我的认同,做一个平庸的顺民。但须知人固然需要肯定,但这肯定应当来自自己的内心,而非依赖外界,尤其是习俗。“一个社会标新立异的数量,一般总与该社会所含有的天才、精神活力和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12密尔通过自己所推导出的理论,列举英国和中国进行论证,针砭时弊、发人深省。“生活中主要涉及个人的那部分应当归属个性,主要涉及社会的那部分应当归属社会。”13密尔主张的自由放任主义并不是绝对的个人行动自由,而认为个人10[英]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3页。1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1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71页。13[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