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培训讲义贷款管理办法起草小组2010年3月2“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培训讲义一、起草背景二、立法目的三、指导原则四、基本要点五、结构安排六、工作要求3一、起草背景(一)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二)借鉴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最佳做法,并将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的有效实践纳入法治化轨道(三)对目前贷款监管法规和政策进行系统化调整与完善4(一)信贷业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规模加速扩张,尤其是银监会成立后,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我国银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由于我国经济仍处于市场化的转型时期,信贷管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二是贷款被挪用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虚假交易骗贷案件时有发生。信贷资金安全问题仍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5——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流程不够科学、细致,从贷款调查到贷后管理的整个贷款过程中缺乏环环相扣的有机的精细化的管理理念。贷款流程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环节较为薄弱;贷后管理中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的持续监控意愿不强,监控能力和手段有限,往往不能在借款人或贷款项目的经营出现不利因素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贷款安全。6——贷款被挪用现象仍然存在由于目前粗放的贷款管理模式,尤其是贷款支付和贷后管理环节的薄弱以及信贷文化的不健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对约定的贷款用途实施全面的风险监控,增加了贷款人的信用风险,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甚至违规进入股市、房市。信用风险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等市场之间的跨市场传递更为隐蔽,给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的风险。7——虚假交易骗贷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状况不佳,市场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约束不够规范,往往诱发虚假交易,甚至无交易划转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频频发生。案件频发不仅直接影响了贷款资金的安全,也会导致信贷资源在地区间、行业间配置的信息不准确,从而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性。8(二)将贷款最佳做法纳入法治化轨道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一贯倡导以风险为本监管理念,明确监管工作目的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出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借鉴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的最佳做法,系统规范固贷、流贷、个贷和项目融资业务流程。尽快形成完善的贷款风险监管的法规体系。9(三)对目前贷款监管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目前贷款业务方面的监管法规,除《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贷款业务基本规则以外,贷款类监管规章比较缺乏,基本上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贷款通则》已经不适应目前贷款市场的需要,亟待修订,并上升到行政法规的法律层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是对目前贷款监管规章的系统性修订与完善,具有强制力。10二、立法目的(一)维护贷款资金安全,真正保护好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改变传统的贷款观念,营造借贷双方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健康的信贷文化(三)实施贷款支付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四)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11(一)维护贷款资金安全,保护好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国际银行监管的理论和实践都证明,银行监管的目的就是从微观审慎的角度代表存款人的利益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实现最优的监管需要完善的规则,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除了最低资本金要求、贷款风险分类等制度安排外,还需要关注银行面临的各类风险,加强贷款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12(二)营造借贷双方良好信用环境和健康信贷文化过去“实贷实存”现象在我国贷款业务活动中普遍存在,借款人往往会因为相对自由的用款环境而将贷款挪作他用,形成不良贷款,并对我国银行体系产生负面影响。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归结于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流程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借款人在贷款使用认识问题上存在偏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技术角度,通过设计贷款支付环节,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以及明确法律责任,共同维护贷款市场的信用环境。13从全球银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看,信用风险始终是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也是影响银行业稳健发展的主要因素。“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主要是通过加强贷款支付的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堵塞了一些贷款环节的漏洞,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能力。(三)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14贷款管理是一个诸多环节环环相扣的全流程管理过程,任何贷款管理链条上出现问题都会引发挪用风险。当前信用环境状况需要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模式转变15三、指导原则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原则三:贷用一致原则原则四:协议承诺原则原则五:实贷实付原则原则六:贷放分控原则原则七:贷后管理原则原则八:罚则约束原则16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总则要求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第五条)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项目融资在流程管理上适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总则要求流动资金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第五条)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总则要求贷款应实行全流程管理。(第五条)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求,并建立制衡机制和问责制度。17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第十条)。借款人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当追究借款人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的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第十二条)。借款人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承担未按合同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材料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当追究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18原则三:贷用一致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第二十八条)如发现借款人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等情况,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必要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九、三十五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不得挪用。(第九条)借款人应承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二十八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第七条)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三十四条)19原则四:协议承诺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设立专章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明确借贷双方的协议与承诺事项。(第四章)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协议承诺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承诺贷款的真实用途;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承诺资本金足额到位等。(第十九条)设立专章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明确借贷双方的协议与承诺事项。(第四章)协议承诺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协议承诺的事项详见第二十一条。设立专章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明确借贷双方的协议与承诺事项。(第四章)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并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二十四条)在贷后管理一章中规定了违背协议承诺的违约责任(三十八条)20原则五:实贷实付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即贷款获批后,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贷款资金划付方式有两种: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二十四条)要求贷款支付原则上都采用受托贷款人支付方式,即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二十五条)银监办发[2010]53号文: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即贷款获批后,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十五条)具有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等情形之一时,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二十六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三十三条)21原则六:贷放分控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十四条)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第二十一条)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十七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第二十三条)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七条)22原则七:贷后管理原则《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第三十条)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第三十二条)借款人现金流异常的,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第三十三条)对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要对收入进入账户比例与账户内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三十四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参与借款人的贷款重组,维护贷款人债权。(第三十六、三十七条)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三十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第三十一条)动态关注借款人各项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三十二条)参与借款人的贷款重组,维护贷款人债权。(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