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讲解第一章总则总则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机器设备的定义、机器设备评估的定义以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一条明确制定本准则的目的。首先是规范和约束注册评估师执业行为。准则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如何履行评估程序、如何正确使用评估方法以及报告与披露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各类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必须严格履行准则的有关规定。另一个目的是通过规范执业行为来明确执业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装置,它们是被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以及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资产。该条款是关于机器设备在资产评估中的定义。在不同领域,机器设备的定义是不同的。在自然科学领域,机器设备是特指“利用机械原理制造的装置,是将机械能或非机械能转换成为便于人们利用的机械能,以及将机械能转换为某种非机械能,或利用机械能来做一定工作的装备或器具”,并且要符合3个基本特征:(1)由零部件组成;(2)零部件之间有确定的相对运动;(3)有能量转换。本条款对机器设备评估定义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本准则未对机器设备评估相关业务以及评估咨询进行定义。国际财务报表准则(IAS)中机器设备的定义为:财产,机械设备:有形资产,它们:用于生产过程中或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也可用于租赁给他人,或者用于管理目的;而且一般可以使用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时间。(IAS16,第6段)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装置,它们是被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以及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资产。在资产评估中,我们所指的机器设备不仅包括利用机械原理制造的装置,也包括利用机械、电子、电工、光学等各种科学原理制造的装置。一般泛指机器设备、电力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容器、器具等等。国际评估准则——厂场设备(IVS-3)中对机器设备定义为:设备、机器和装备是用来为所有者提供收益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设备是包括特殊性非永久性建筑物、机器和仪器在内的组合资产;机器,包括单独的机器和机器的组合,是指使用或应用机械动力的器械装置,由具有特定功能的结构组成,用以完成一定的工作;装备是用以支持企业功能的附属性资产。上述定义借鉴了国际财务报表准则(IAS)以及国际评估准则(IVS-3)的有关定义。本准则是从自然属性和资产属性两个方面对机器设备进行定义的。其自然属性是:泛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装置;其资产属性是:被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管理等目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并以列举的方式对上述定义进行说明: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以及附属的特殊构筑物等资产。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单独的机器设备或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该条款是机器设备评估的定义。《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将资产评估定义为“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本条款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包括:单独的机器设备评估以及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房地产评估等评估行为中所涉及的机器设备评估,须遵守本准则。本准则属于具体准则,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评估业务时也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准则。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机器设备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除了本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与价值估算相关的业务或其他咨询服务。美国评估协会将资产评估业务分为评估执业(appraisalpractice)和估价业务(valuationservice),评估执业中又分为评估(appraisal)、评估咨询(appraisalconsulting)和评估复核(appraisalreview)。与机器设备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重置价估算、寿命估算、各种贬值估算、收益预测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上述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相关规定。该条款的要求包括四个层面:即:国家的法律、法规层面;行业准则层面;职业道德层面;其他相关准则层面。需要强调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但要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也要遵守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法规。本准则是针对特定评估对象——机器设备而制定的具体准则,主要涉及机器设备的评估原则、评估依据以及评估方法的应用等。本条款要求评估师在从事机器设备评估时,应全面考虑其他相关准则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正确处理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协调问题。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该条款是本准则的专业胜任能力条款,是从事机器设备评估角度对资产评估师的胜任能力提出要求,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机器设备评估经验,并具备基本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相比,机械设备资产具有许多特性,影响其价值的因素也不同,机器设备评估师必须熟悉机器设备的基本特点。机器设备评估是一门交叉学科,与许多技术、经济类学科都有密切联系,所涉及的学科主要包括:机械工程、工程预算、会计及经济学,因此要求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而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除了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评估经验。上述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构成了从事机器设备评估所必须的基本的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而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机器设备种类繁多,按服务的行业可以分为冶金机械、矿山机械、纺织机械、化工机械、农业机械、发电设备等;按功能又可分为起重机械、运输机械、动力机械、粉碎机械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即使具备基本专业胜任能力,也并不意味具备了各类机器设备评估知识和经验。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拟承接某项特定业务、或签署评估业务协议之前,必须充分了解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专业技能及所需的工作经验,若已有的知识及经验不足支持其已完成所需承接的特定项目时,应当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同时还应告知客户,因对承接的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经验不足所需采取的必要措施,但是,即使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相信,自己可以采取上述措施确保评估业务的完成,在接受评估业务前也必须向客户披露自己缺乏与该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之事实,说明将采取的所有必要措施,承诺通过上述措施可以确保圆满完成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专业知识、经验的缺乏,并披露所有为完成评估业务所采取的措施。该条款同时也规定“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鉴于资产评估涉及不同的行业,以及资产的复杂性,利用其他专业人士和专家工作,是确保资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需要。但是,专家工作不能代替评估师的工作,专家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起的是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作用。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当评估业务涉及的知识、技术超过了评估师的能力范畴时,可以并且也应该聘请具有相应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家提供协助。这里所指的专家包括个人或专业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请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调查;(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及作用,遵守评估执业道德。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专家不能代替评估师的工作,专家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起技术支持和协助作用,专家的工作不能影响评估师的独立性。因此,专家的作用是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能因为允许利用专家工作,而忽视基本准则胜任能力条款(第八条)的要求,承揽本人或本机构无力完成的资产评估项目。”该条款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的组合,并给出了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的定义:“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以单台的形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台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生产线等。”除了少部分单台设备可以独立用于经营,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大多数单台设备所能够独立实现的价值形态是单台、独立销售的变现价值。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以单台的形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不必然等于单台机器设备价值的简单相加。组成该机器设备组合的每一台机器设备,都是以与其他机器设备一起继续使用为前提,它们在机器设备组合中能够实现的价值取决于该机器设备对机器设备组合的贡献。在价值构成上,一般应包括设备的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调试费用等。在贬值形态上,除了考虑单台设备自身的各种贬值,还应该考虑各设备之间匹配性引起的功能性贬值等。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多台机器设备组成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运营组合,机器设备组合的市场价值也不一定等于组成该组合的各单台设备独立进行市场交易所能实现的市场价值之和。一台机器设备作为机器设备组合的一部分所能够实现的价值,与这台设备单独交易时的市场价值是不同的。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能够实现的价值一般不等于这些设备单台、独立销售时实现的市场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成本法评估整体企业价值时,对机器设备的评估是依据的替代原则即采用同等功能的替代产品的价格作为重置价,因为功能相同的机器设备对企业的贡献是相同的。机器设备的价值是指按原来的用途与其他资产一起持续使用条件下的使用价值,即持续使用价值,它取决于被评估的机器设备对所生产产品的贡献。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续用价值在机器设备被视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时才能够实现。一般来讲,作为一个完整的企业的资产,除了机器设备,还有其他类型资产,如:厂房、土地、流动资产、商誉等。上述组成整体资产的每个单项资产,或者被视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或者被视为脱离整体资产存在的独立资产。机器设备的续用价值只有在前者条件下方可实现,如果一台或几台机器设备与整体分割开,所能实现的价值可能只是变现价值。机器设备的续用价值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资产产生的收益支持这个结论。机器设备在原地持续使用的价值包括安装费用和该项资产对其所运营实体的贡献,是以这项资产将和同一实体中其他所有已安装资产一起继续使用为前提条件的。该定义表示一项已经安装的、正在运转并为它所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