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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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论文网《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研究范文摘要:全国首例食品包装质量安全消费维权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十倍赔偿”的判决是此案的亮点之一。一直以来,“十倍赔偿”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被看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个里程碑。本文主要就十倍赔偿的作用范围、适用主体之问题、赔偿金计算之问题等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功能方面,主要从补偿功能、惩罚功能、遏制功能和教育功能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简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该条款中明确规定其规制对象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于“食品”该做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对食品进行了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二《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2.1作用范围基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十倍赔偿制度的使用范围首先是食品,其次是与食品相关的供货商与生厂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20日向全国人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重在源头的监管理念,主要是指对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牧、水产业投入品的生产与使用监管;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食品包装物、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和使用管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的设立条件及卫生条件监管;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监管;食品商标、标识、广告的真实性和信息充分性监管等。因此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应该适宜于如上的各个领域。2.2适用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由法条可以得出十倍赔偿的适用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这里的食品销售者包括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者和提供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是指即时生产、制作、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从《食品安全法》的整个体系来看,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遵守本法,并且把餐无忧论文网饮服务归入食品经营的范畴,而且在传统理念上,经营与销售本就是一脉相承的,不能割裂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在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可以通用的。2.3赔偿金计算《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依据此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的赔偿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一般民事责任赔偿,以补偿消费者所遭受之人身或财产损失为宗旨,其金额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主要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还要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需要抚养之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另一部分即为惩罚性赔偿,其赔偿金额等于消费者所支付价款X10,无需考虑其他因素。在十倍赔偿的计算方法上,仍旧延续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的确定性计算原则(赔偿金额=所支付价款X倍数),这种方法计算简单,易于操作,增强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为法官或者当事人做出了明确的指引,便于实践生活中的援引和司法实践的适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主要体现在:第一,这种计算方法只考虑两个因素,即赔偿基数(消费者所支付价款)和倍数(固定的十倍),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主观状态、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全然不考虑,严重违背了责任和过错要与不法行为侵害之后果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容易引起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观过错状态与其责任轻重失衡的问题,既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第二,惩罚性赔偿不仅有“惩罚”的功能,也有“补偿”的作用,在我国,民事责任赔偿并不能够弥补消费者全部损失,还时常会因为举证等原因,部分赔偿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譬如本案),惩罚性赔偿的补偿功能就能在此时发挥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多为小额消费,它的十倍也不足以起到弥补消费者损失的作用。再者,“所支付价款”本身就无法准确界定,如本案所支付价款指的是所支付的餐盒的价款还是连同购买食物的价款。鉴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十倍赔偿的计算方法不宜再适用确定性原则,应当以消费者实际损害额为计算基准,设定数额范围,再由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具体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三“十倍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3.1补偿功能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作补偿之解释常常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之损害依据现行法律将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比如某些无形损害因难以精确计算而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某些非财产损害,或者诉讼费律师费,因法律不支持赔偿而无法获赔。于是,可通过惩罚性赔偿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所以,笔者认为,十倍赔偿的基数不应设定为支付价款,而应当采取国外通行的以原告所遭受实际损失为参考基数的做法,还要发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精神,周密考虑被害人的受伤情况、求偿成本、境况遭遇和受害程度等多种因素。无忧论文网本文源自:无忧论文网转载保留版权源头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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