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厂发电工作中动火工作票及一般动火作业的执行标准与使用范围、工作内容的要求、检查与考核。1.2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金山热电厂各生产部门及在本厂从事检修动火工作的单位和部门。2职责与权限2.1安监部在分管副厂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厂的动火工作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安监部有权考核各有关部门的动火工作票的执行情况。3工作内容与方法3.1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填用区域:3.1.1制氢站围墙以内、发电机氢系统、氢系统管道及其附件5米以内;3.1.2燃油罐及油泵房内及厂区输、回油管道及其附件;3.1.3汽机控制油、润滑油、密封油系统;3.1.4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3.1.5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的容器。3.1.6油浸变压器及油开关本体;3.1.7煤仓间及磨煤机、给煤机、喷燃器及煤粉管道系统内部;3.1.8化学加药间、加氯间、危险品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及酸、氯管道及附件;3.1.9蓄电池室、电缆夹层及竖井;3.1.10全厂压力容器内(包括储酸罐、氯罐等);3.1.11柴油发电机室;3.1.12根据实际情况由厂部及部门认定的其它场所。3.2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填用区域:3.2.1发电机氢系统、氢系统管道及其附件周围5米至10米内非氢管道及附件的设备上的明火作业;3.2.2控制室、工程师站、热控电子间、继电保护室、档案室;3.2.3柴油消防泵5米范围内;3.2.4输煤、化学、除灰脱硫控制室、通讯机房;3.2.5输煤栈桥、输煤皮带及其它可燃物上方1米范围内;3.2.6车库、资料室、劳保库房等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3.2.7靠近化学加药间、加氯间、危险品库房等场所工作,有爆炸危险时;3.2.8靠近油系统管道及附件上的工作,有着火危险时;3.2.9停运的制粉系统附近5米内明火作业;3.2.10根据实际情况由厂、部门确定的其它场所。3.3生产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在检修、消缺工作时都应办理动火工作票,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3.4所谓明火作业,系指进行电焊、气焊或其它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电烙铁等工具进行检修工作。3.5本制度适用于厂热力和机械、电气设备必须动火的检修和消缺、维护工作,以及大、小修所有外包工程。3.6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部门专业主管提前向厂申请,经厂消防负责人同意后,由专业主管填写,动火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主管签发(必须是有资格的工作票签发人),当班的值长,消防负责人签字,安监负责人审核,厂领导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消防部门批准。交工作许可人布2置安全措施。3.7承包和维修单位不能直接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可填写、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的第一工作负责人是各专业班长、主检,第二工作负责人为动火单位的工作负责人。3.8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的专业主管填写,专业主管不在时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填写,当班值长,消防防火员签字,安监人员审核,厂生产部负责人批准后交工作许可人布置安全措施。3.9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的资格认证需经过专业考核和安全、消防知识考核合格后由厂部统一公布,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在一年内,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厂部可取消其资格:3.9.1因故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三个月者;3.9.2因为本人原因造成设备障碍或人身伤害者;3.9.3厂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条件。3.10动火工作票与工作票编号方法相同。3.11工作票填写人应根据动火工作内容、设备、系统的实际状况,合理填写安全措施内容和计划动火工作时间。3.12工作票签发人审查动火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无误后,签发工作票。3.13动火工作票中应写明动火工作的确切内容、工作地点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应画出设备系统草图,标明动火部位。3.14节假日、夜间抢修必须进行动火作业而无法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动火工作票,但必须履行许可手续,做好安全措施,同时值长通知厂部值班人员、消防人员、工作负责人必须到就地监护。3.15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时,应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3.16一级动火时,动火专业负责人、消防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消防、安监人员应去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3.17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3.18一级动火工作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并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3.19当动火工作在停运的设备或系统上工作,确无爆炸或着火危险时,必须经消防、安监人员认定,许可办理二级动火工作或无须办理动火工作票而进行工作。3.20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并采用双线接地,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3.21在油罐动火时,应将油罐与系统隔离,并上锁,清除罐内全部油品,并冲洗干净,拆开动火油罐所有管线法兰,油罐侧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盲板,打开动火油罐各孔口,用防爆通风机从不同位置进行通风,且时间不少于48小时,在整个动火期间通风机不得停运,动火前用测爆仪在各孔口处和罐内低凹、焊缝处,以及容易积聚气体的死角等处测量气体浓度,最好使用两台以上测爆仪同时测量气体浓度,以防失灵。(爆炸下限0.5%~1.1%,合格值0.2%)3.22严禁在运行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工作,在停运的制粉系统动火作业,必须将此处积粉清除干净,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在粉尘浓度大的工作场所,经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并办理动火工作票,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爆炸下限30~120g/m3,合格值20g/m3)33.23在氢气系统、设备周围5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每隔2小时用氢气检漏仪测量一次氢气浓度,最好使用两台以上不同厂家氢气检漏仪同时测量气体浓度,以防失灵。(爆炸极限值:空气中4.5%~75%;氧气中4.5%~95%)3.24有条件拆下的构件上进行动火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移至安全场所。3.25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使用代替的方法处理。3.26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3.27动火工作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3.28一级动火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天,二级动火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天,动火工作不得延期,到期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3.29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设备检修工作票。3.30填写动火工作票3.30.1动火工作票一律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任意涂改,使用仿宋体,不得使用简化字。3.30.2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动火期间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工作终结应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上交保存。3.30.3动火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要切实可行,要根据现场条件和工作内容依次逐项顺序填写。3.30.4动火工作票的编号使用相关联的检修工作票的编号,在检修工作票的编号前加D。3.30.5时间填写要规范,如:2008年01月01日00时05分。3.31签发工作票3.31.1动火工作票填写后交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确认无误后签发,并将动火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3.31.2动火负责人将动火工作票送交消防负责人、安监负责人审核后签字,送交批准人批准签字。3.31.3承包单位办理动火工作票,由检修专业技术人员签发并指派工作负责人,同时承包单位也应设一名工作负责人。3.32布置安全措施3.32.1动火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班长,由班长指定运行人员布置运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运行工作许可人布置完毕后应会同检修工作负责人、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3.32.2厂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与动火工作执行人应一起到动火现场布置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放置灭火器,在动火区域设置安全围栏,并检查周围有无可燃物。3.32.3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3.32.3.1运行人员需要进行设备停电、系统隔绝和泄压吹扫等措施;3.32.3.2运行人员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方可动火的措施;3.32.3.3动火时运行人员需要进行监护等。3.32.4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3.32.4.1动火现场应备有的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3.32.4.2对动火现场重要防火设备、系统应采取的防火隔绝措施;3.32.4.3动火前对现场易燃易爆进行的清理措施。3.32.5遇有重大动火工作时,动火负责人应通知厂值班领导、安监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消防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32.6动火监护人与运行工作许可人指定的测试地点使用合格的测量仪器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测定合格后由运行工作许可人在“检测人”栏签字。3.32.7动火执行人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记录允许动火时间,4经动火工作负责人与动火执行人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3.33动火工作3.33.1一级动火票,厂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外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厂消防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必要时可安排消防车到工作地点配合监护。二级动火票,动火工作负责人和班组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如有必要,可申请消防队配合监护。3.33.2一级动火过程中,由动火监护人安排每隔2--4小时在指定地点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3.33.3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3.33.4各级人员在发现动火工作中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在动火过程中有危险隐患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中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3.33.5以下任一情况时严禁动火:3.33.5.1油车停靠的区域;3.33.5.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3.33.5.3电气设备未停电前;3.33.5.4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3.33.5.5运行的制粉系统设备上;3.33.5.6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3.33.5.7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3.33.6外包项目需要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委派义务消防人员就地监护。3.34动火工作延期3.34.1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在一小时前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3.35动火工作终结3.35.1动火工作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现场清理完毕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执行人与消防监护人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3.35.2动火工作结束后,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交动火班组保存,一份由运行许可人交运行班组保存,一份交消防负责人处。3.36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3.36.1工作的必要性;3.36.2工作是否安全;3.36.3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37运行许可人的安全责任3.37.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3.37.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3.37.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38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全责任3.38.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3.38.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38.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处签字;3.38.4始终监督现场工作;3.38.5负责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3.38.6动火工作、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