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①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2、危险救援机构及职责;3、应急设备与设施;4、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7、保护措施与程序;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度;9、培训与演练;安全事故分为: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亿以上。2、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以下。3、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或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4、一般事故:死亡3人,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其中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范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小时内报告,最高罚款500万元。从业人员权利:1、知情权;2、建议权;23、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辟除权;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本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义务:1、自律遵守的义务;4、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标语不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预防不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预案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到落实,有章不循,冒险蛮干。包代工安全管理薄弱,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较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报告制度;(6)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7)安全责任追究制度;(8)意外伤害保险制度;(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组成:(一)安全施工费;(二)文明施工费;(三)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实行预付款制度;·按基本费和现场评价两部分计取;·基本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照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招投标竞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必须有5名以上专家进行;·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三不伤害:1、不伤害他人;2、不被他人伤害;3、不伤害自己。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D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4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患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有效控制一般伤亡事故;防范重大伤亡事故;力争杜绝特大伤亡事故。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5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持保险费。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赞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7(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8(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赞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9(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赞成损成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0(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②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