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序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上海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加强人权建设,有利于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在正常的人文环境中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建设性力量,起到尽可能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对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市委、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上海自2002年起率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已进入第6个年头。几年来,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了大量的有益探索,需要我们及时梳理、提炼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探索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同时,需要我们思考上海社区矫正工作下一步的发展方向,继续为全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作出上海应有的贡献。为了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市司法局组织力量编写了《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这本指导手册凝聚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智慧,体例结构合理而完整,信息量大,兼具操作性、探索性、前瞻性。希望它能成为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具体开展工作的“好帮手”,更希望大家以此为新的起点,开拓奋进,积累更多鲜活的经验,不断丰富指导手册的内容,为上海的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也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2007年1月修订说明2007年1月,在市司法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与直接推动下,我们编印了《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深受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欢迎,有力地推动了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发展。一年多以来,随着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推进,尤其在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个性化教育矫正、心理矫正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新的经验,因此,《指导手册》已不能完全适应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需要。为了更2好地指导和推动本市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我们决定对原《指导手册》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把握两条原则,一是原《指导手册》的基本框架保持不变;二是及时补充完善以科学矫正方法为重点的新的经验、新的做法,确保修订后的《指导手册》能充分反映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发展。基于以上修订原则,本次修订,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一)社区矫正基本工作内容与方法。充实心理矫正的内容与方法,新增信息化管理、补偿性公益劳动、关爱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活动,补充心理诊疗工作室、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中途驿站等社区矫正设施(项目)建设内容。(二)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充实了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的内容。(三)评估与奖惩的运用。修订社区矫正质量评估表,规范奖惩程序和材料,提高了奖惩实施的可操作性。(四)其他。对社区矫正有关表式进一步梳理、统一。由于水平有限,我们觉得修订后的《指导手册》仍然需要实践检验并充实完善。因此,修订后的《指导手册》下发施行后,热忱欢迎工作在社区矫正第一线的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和社会工作者,对修订后的《指导手册》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使《指导手册》更具有针对性、实践性和操作性,真正成为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和社会工作者的良师益友。《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修订工作小组2008年6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职责1一、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职责3二、区(县)司法局职责4三、街道(乡镇)司法所职责5四、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职责6五、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职责73第二部分工作流程9一、接收11二、矫正17三、终止18第三部分基本工作内容与方法23一、日常管理25二、教育学习29三、心理矫正33四、公益劳动35五、帮困解难39第四部分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41一、分类矫正43二、分阶段分级矫正51第五部分评估与奖惩的运用59一、风险评估61二、矫正效果评估63三、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65附录75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职责1.负责指导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2.负责规划、协调与推进全市社区矫正工作;3.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开展课题研究;4.检查和考核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5.按规定审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奖惩,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建议;6.做好与政法各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7.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及经费核定、申请;48.负责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论与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9.监督、指导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的工作;10.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宣传与对外交往工作;11.其他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二、区(县)司法局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2.负责与区(县)综治办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通报工作情况,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3.指导、监督、检查街道(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4.按规定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奖惩,初审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建议;5.全面掌握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汇总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6.开展本区(县)街道(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7.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帮困、社会保障等工作;8.监督、指导并评估本区(县)有关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的工作;9.其他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三、街道(乡镇)司法所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及帮困解难等工作;3.动员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对参与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提出相关的工作要求,定期对社会工作者作出评估,关心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生活,帮助其改善办公条件;5.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四、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职责1.接受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52.负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的招聘、管理、考核等工作;3.按照社会组织的运作规律,改进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自主运作能力;4.组织社工开展相关工作理论与实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工的帮教服务能力;5.领导区(县)工作站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帮教服务工作;6.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7.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创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品牌,提升专业化水平;8.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完成社区矫正的其他工作。五、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职责1.接受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服务工作;2.负责社会帮教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与绩效评估等工作,积极发展单位会员,增强社会帮教的合力;3.指导区(县)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开展帮教服务工作;4.组织开展社会帮教志愿者业务交流、培训、督导活动,帮助社会帮教志愿者掌握帮教技能,改进帮教方法,不断提高帮教效果;5.与社区服刑人员结对帮教,了解其思想动态,指导其正确认识自身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责任,帮助其妥善处理就业、升学、交友、家庭责任等问题,早日融入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6.完成与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部分工作流程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分为接收、矫正、终止三个主要环节。一、接收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的第一个环节。该环节主要包括缓刑假释前征求意见、接收法律文书、矫正开始宣告三项工作。6(一)缓刑、假释前征求意见1.目的缓刑、假释前征求意见,是为法院的判决、裁定提供参考,有利于增强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合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配合,促进工作对象教育改造、回归社会、保持社区和谐。2.依据(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实行缓刑前征求意见。相关法院可以征求区(县)司法局意见,区(县)司法局可指导相关街道(乡镇)司法所开展有关调查。司法所一般应在收到《情况调查表》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通过区(县)司法局向相关人民法院反馈意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狱管理局与市矫正办会签下发的《关于试行监狱(所)上报假释前征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意见的通知》及《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监狱(所)上报假释案件前,须征求罪犯原实际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意见,区(县)司法局可指导相关司法所开展调查,司法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区(县)司法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狱(所)反馈意见。3.途径(1)街道(乡镇)派出所;(2)居(村)委会;(3)被告人或罪犯的家庭、亲属;(4)相关的社区居民,与被告人或罪犯有交往的人;(5)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被害单位);(6)其他有关的部门或人员。4.内容(1)被告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受教育情况、工作与生活情况及对未来的态度和计划等);(2)犯罪情形(犯罪原因、主观恶性、认罪表现);(3)家庭状况(家庭结构完善与否、履行家庭责任的情况、家庭成员关系是否7和谐);(4)在社区的表现(或入狱前在社区的表现)、社区居民的态度。5.反馈街道(乡镇)司法所接到《判处缓刑意见征求表》或《办理假释意见征求表》后,应按要求对犯罪被告人或罪犯的综合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对是否适用缓刑或假释出具意见,区(县)司法局对司法所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在规定时间反馈至征求意见方。对于可能裁判缓刑、假释的人员,司法所应做好矫正前期准备工作。(二)接收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依据,在社区矫正开始宣告前,必须收集齐全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种类对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必须接收的法律文书有:(1)被判处管制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2)被宣告缓刑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①法院判决的:生效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②监狱(公安)机关批准的:生效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延长通知书。(4)被裁定假释的:生效判决书、假释裁定书。(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①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②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生效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其他改变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裁判文书。2.途径(1)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派出所提供法律文书(复印件);监狱、看守所决定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或人民法院宣告裁定假释的,由监狱、看守所直接交付或送达司法所。(2)法律文书收集不全的,司法所可从以下途径协助收集:8①从区(县)检察院收集;②从区(县)公安分局收集:适用于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公安看守所释放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③从原判法院收集:适用于法院判决管制、缓刑的人员,裁定假释的人员,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④从市监狱局(或原押监所)收集:适用于监狱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人员,监狱刑满释放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3)由外省市法院或执行机关裁决的,发函向所在省市的原判法院、原决定机关、原押机关收集法律文书。外省市监狱局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可通过市监狱局收集法律文书。(4)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应认真查验,发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不齐全或有误的,应立即通知人民法院或执行机关补正。(三)矫正开始宣告矫正开始宣告,标志着社区服刑人员正式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应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社区矫正执行开始宣告会。1.责任部门宣告会由公安派出所组织召开。2.宣告地点一般在公安派出所进行。3.参加人员公安派出所通知司法所派员参加,司法所应通知社工一并参加,可邀请居(村)委干部、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参加。4.宣告程序(1)公安民警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司法所的日常监管、接受社工的帮教和服务。(2)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