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经济法期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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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经济法期中论文院系:经济管理学院专业班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第1页共6页基于反垄断法谈奇虎与腾讯案一、引言2013年11月26日,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360诉腾讯垄断案继续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11月25日,周鸿祎在清华大学演讲,称如果腾讯赢了,那中国互联网就输了。朝去夕来,翻云覆雨,中国互联网的地位也从“不可承受之轻”到了“不值一提的秤砣”。而“3Q大战”折射的互联网行业乃至整个金融圈行业的竞争与垄断问题也渐渐走出行业的幕后。二、“3Q大战”背景回顾(一)事件起源1、2010年2月12日,腾讯以其QQ升级时默认捆绑的方式,全面推广“QQ医生”这款产品,后改名为QQ电脑管家。360方称腾讯公司模仿360安全卫士推出“QQ医生”,涉嫌侵权,打响了“3Q大战”的第一枪。2、2010年10月29日,360公司则推出了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以及给QQ加速,过滤广告等。3、腾讯公司对此反应强烈,2010年11月3日晚6点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强迫用户“二选一”,导致大量用户被迫删除了360的软件,两公司强烈对抗。(二)案件发展1、2013年3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在腾讯公司起诉360不正当竞争案360败诉,360随后提出上诉。该案是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被称为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2、2012年4月14日,360公司也在广东对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360公司认为,腾讯长期以来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是垄断法中典型限制交易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3、2013年11月26日上午9:00,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三、“3Q大战”看互联网行业竞争模式(一)历时3年之久的“3Q大战”迎来终审,其实官司本身的意义不大,第2页共6页360是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叫板巨头是360的核心概念,腾讯早已不似3Q大战时的稚嫩,半年前的广东一审已经胜诉,终审维持原判几乎已是定局。(二)当局者从容,旁观者却不淡定,百度和搜狗作为互联网行业的搜索引擎巨头,也在反思当中。百度在移动互联网领域投入颇深,也对360敲山震虎的能力最为提防,除了作为移动搜索解决方案之一的轻应用,百度也侧重于将91无线和百度无线的流量互导,增高壁垒,也换来好看的数字(移动搜索+分发平台)。在与“反盗版联盟”短暂交火之后,百度首页接连出现了百度安全卫士和百度杀毒的推广下载链接,锋芒直指360。投诚腾讯后冷不防遭360打蒙的搜狗则是卯着一口气,王小川发现亲自上阵在微博上与周鸿祎对战要想占得便宜实在太难,只好一边生着闷气一边把2014年的市占率目标调到了30%,背靠腾讯搜狗两棵大树压过360。四、从经济法—反垄断法角度看“3Q大战”(一)奇虎360与腾讯案牵涉出的四大核心问题1、(1)第一大核心问题,最高院如何界定互联网公司的相关地域市场。在之前广东高院的一审中,认为腾讯QQ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在全球市场中看,腾讯QQ并不具备市场垄断地位。这一认定方法引发了司法界和互联网业界的广泛争议。(2)分析:全球是一个大市场,在全球市场上腾讯QQ产品没有优势,腾讯称为开拓全球市场,QQ针对不同国家划分市场,并有不同的版本,但是仅从市场份额来看,国内市场价值明显足以垄断整个全球市场,这点来看,腾讯混淆了竞争型市场经济的范围。2、(1)第二大核心问题,如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之前广东高院界定综合性即时通讯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的即时通讯之间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同时将QQ与社交网站、微博服务认定为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这一界定方法同样引起争议。(2)分析:即时通讯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不仅如此,即时通讯的概念在我国发展并不成熟,相关市场的准确界定更是天方夜谭,也就谈不上具有相互竞争和替代关系。从这个观点看,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1)第三大核心问题,腾讯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60一方主张,无论采用何种市场定义,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二分之一,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3页共6页(2)分析:2010年QQ用户已经近10亿,但QQ当时不仅面临着MSN、YahooMessage等国外竞争产品的威胁。腾讯认为,未来对手即2011年之后诞生的微信等产品也是潜在威胁。从这个角度看,当时的QQ不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种故意混淆时间性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腾讯作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先烈,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恐怕只有其自己或者是那些后起之秀的联盟才知道了。不过可以确定的是,QQ作为腾讯的一个标志性产物,其影响力举足轻重。4、(1)第四大核心问题,腾讯强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分析:3Q大战期间,腾讯曾经强迫用户进行“二选一”,一审法院认定二选一是限制交易行为。在26日的庭审中,腾讯律师坚持认为,二选一是正确的,因为当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说二选一是做错事,如果是现在腾讯就不会这么做。腾讯专家证人姜奇平老师很自信的说:当时,在一个没有裁判员的比赛中,任何动作都是正确的、合理的。然而,2010年时,反垄断法以及相应配套规则已经就位,约束的就是类似二选一的限制交易、捆绑等行为,没有“裁判员”的观点从何而来呢?(二)反垄断法对互联网竞争型市场的杠杆作用1、客观方面:奇虎360诉腾讯案不仅对于中国互联网领域,而且对于整个中国反垄断领域,都具有标杆意义。该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以来,进入诉讼程序的规模最大最典型的案例。(1)从互联网的角度看,它的审判有助于促进互联网企业在市场拓展中明确法律界限;(2)从反垄断的角度看,也可以借此观察和理解最高法在司法审判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观点和趋向。2、舆论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要放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大背景下观察这次案件的审判,当前,要更好发挥竞争政策的作用,《反垄断法》的恰当执法要把握好反垄断、充分竞争和保护创新之间的关系。““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的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充满活力和创新的互联网市场特征,以及针锋相对的专家证言,如何对双边市场这些世界范围内的前沿问题进行判断,将会对中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律师表示。(三)反垄断法的优点与不足1、反垄断的优点:第4页共6页(1)经济方面:反垄断可以保证充分竞争,促进生产力的提高,让百姓享受到经济发展的好处。还要很多的方面,诸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马太效应,降低财富的集中度,均衡分布社会财富等。(2)政治方面,反垄断法是我们国家从经济方面改进政治现状的一条很适宜的道路。打破经济上的垄断,一定意义上也算是打破经济上的专制。经济上的民主可以影响和促进政治上民主。政治权力更多的让位于按市场运作来配置资源。2、反垄断法的不足:(1)垄断性行业的反垄断法律依据及执法机制容不得不明不白。在反垄断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有两个非常敏感且处理起来难度甚大的问题:一个是依据什么法来制止垄断性行业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抑或行业监管法?另一个则是垄断性行业的垄断行为应当由谁来反,反垄断执法机构抑或行业监管机构?这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前者涉及到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之间的关系,后者涉及到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2)我国《反垄断法)所构建的法律责任过轻。依《反垄断法》,垄断行为的责任主体未包括经营者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在全世界所有建立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中,我国《反垄断法》这一制度缺失达到了惊人的绝无仅有的程度。作为决策者和实施者的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如果无须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无异于缘木求鱼。五、结论正如奇虎360所说,表面上有活力和创新的互联网行业,其市场集中度已经远远超越了金融、电信、石油、电力这些老牌的垄断行业,不要让巨头垄断扼杀年轻创业者的中国梦。只有对互联网巨头在收购、合作、结盟方面的行为展开反垄断调查成为常态,对巨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手段进行遏制成为惯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有可能形成,创新和活力才能够不断涌现,年轻创业者们的中国梦才有可能实现。而作为政府,作为政策的研究者、制定者和监督者,更应该从科学严谨的角度不断完善以《反垄断法》为例的法制体系,让以互联网行业为新兴行业标杆的所有行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样,国家的经济发展改革才会有崭新的一面。第5页共6页参考文献[1]漆多俊.经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2.[2]徐孟洲.经济法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7[3]百度.百度百科.[DB/OL]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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