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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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例(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仅供参考西双版纳XX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XXX出资设立西双版纳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西双版纳XX商贸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云南省景洪市XX路X号(XX小区X栋X单元XXX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为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七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第八条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情况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第九条股东认缴出资额股东约定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或者X个月)内缴足。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一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五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向股东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XXX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X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X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西双版纳XX商贸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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