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第四小组:杨娇娇滕晓丹蔡万营林润磊沈玖玲王亚茜应梦丽杨骏案例分析•湖南某商厦业务经理许某同浙江制衣公司达成订购1000件西装的意向性合同,约定于同年9月订立正式买卖合同。在许某回程中,知其商业动向的广东某制衣厂经理余某许诺给许某5%的回扣,给商厦8%的回扣,并带许某参观了自己得制衣厂;许便在8月20日与广东厂订立了正式购销合同。浙江公司得知此事后,以广东厂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制止广东厂的行为,并承担该公司的调查费用,赔偿其损失,同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受理后,查封了被告和湖南商厦的账册。并查明,被告给商厦的回扣在双方账册中均有明确记载,而被告给许某得回扣,双方账册中均无记载。•问(1)如何区分商业贿赂?•(2)广东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欺骗性交易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倾销行为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诽谤行为串通招标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答:广东厂构成了不正当的竞争。首先广东制衣厂经理余某许诺给湖南某商厦业务经理5%的回扣,给商厦8%的回扣,并在8月20日双方订立了正式的购销合同,而这其中浙江公司却并不知情;然而在浙江公司将其起诉法院查明情况时发现,广东厂在给商厦的回扣在双方的账册中有明确的记载,但是给许某的回扣在双方账册中均无记载。因而,分析这一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对商业贿赂行为,广东厂违反了这一法规。问:广东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