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第六条公司名称:第七条公司住所:第八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1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到位时间2035年12月31日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三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全体股东认可。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第十七条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八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或聘任)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3(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或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4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作出决定。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5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