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有限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规定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以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为主)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与备案申请书一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五条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为: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与股东出资情况表一致)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货币100%年月日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十)审议批准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十一)对股权转让作出决定;(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决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九条执行董事、监事可以向股东提出提案。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由股东改派,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派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股东代表监事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职工代表监事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和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第八章公司的营业期限和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若为长期,则写为: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XXXXX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