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诉称茶叶包装标识违法被驳回预包装与散装食品包装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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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诉称茶叶包装标识违法被驳回预包装与散装食品包装标准不同北京市民喻先生在计先生经营的北京某商贸中心购买了两盒铁观音。茶叶礼盒及小包装上仅有“铁观音”、“中国茶礼”、“品茶品人生,饮茶饮健康”等字样,并无生产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产品信息。喻先生以购买的铁观音茶叶礼盒为“三无”产品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喻先生认为,计先生出售的茶叶为预包装食品,却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T19598—2006《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的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索要3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计先生出售的铁观音是否为预包装产品存在争议。根据食药监局出具的调查结果,计先生出售的铁观音茶叶大包装进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齐全,进货票据齐全。铁观音茶叶为冷冻储藏,散装销售,根据购买人的需求,称取一定量的散装茶叶销售,并赠送空礼盒装上茶叶,消费者购买的铁观音礼盒茶叶销售形式为散装食品,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该结论也与法院的调查结果相一致。另外,喻先生称在选购产品时未从任何渠道了解该茶叶的相关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在不知晓产品信息的情形下仅凭价格进行选择的做法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通常做法,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喻先生自计先生处购买的铁观音系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喻先生持有的铁观音包装上并未标注“安溪铁观音”,故该包装不适用国家推荐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综上,判决驳回喻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喻先生认为,食药监局去调查已经是3个月以后了,计先生销售的预包装茶叶礼盒早已下架,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在购物现场取证,计先生也没有提供监控视频还原喻先生当时购物的情景,在食药监局的处理告知书中,并没有明确认定销售给喻先生的礼品茶叶就是散装食品,而现有的物证已经可以证明自己当时购买的是预包装食品而非散装食品,因此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尽管喻先生提供了茶叶礼品两盒,以及标有1400元/盒的发票,但计先生对于发票金额已经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即最初是按照散装茶叶的单价刷卡,之后开具发票的金额包括了礼盒的价格。其次,在食药监局发放的举报办理告知书中也写明了:“消费者购买的铁观音礼盒茶叶销售形式为散装食品,不适用《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一审法院前往计先生的经营场所的调查结果与食药监局出具的举报办理告知书告知内容基本一致,商贸中心在售的铁观音为散装的。再次,喻先生为第一次前往该商贸中心选购茶叶,其称对茶叶没有进行品尝亦不了解其他信息,即喻先生在没有从任何渠道了解茶叶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购买茶叶,该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通常做法,故一中院认定喻先生购买的涉案茶叶系散装而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因此喻先生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主审法官表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需要首先明确所购买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如果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则该食品标签上应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果是散装食品,则不受上述国家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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