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独立性、完整性。具有自己完整的体系。3、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7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5、宪法是国对民,民商法是民对民或商对商,行政法是官对民,经济法是民对民或商对商,社会法是保护弱势群体。6、民法商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民法商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8、经济法包括:《统计法》、《预算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节约能源发》、《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9、行政法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10、社会法包括:《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11、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我国有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13、非诉讼的程序主要是《仲裁法》。14、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15、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例。16、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17、在我国习惯法(惯例)、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18、《**法》是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省或市**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规定/办法》是部门规章,《**省或市**规定或办法》是地方规章。19、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20、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2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部门规章>部门规章22、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法规由省、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人大主席团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地方人大主席团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布;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署长签署令公布;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政府制定,省长、市长签署令公布。23、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24、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25、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6、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27、行政法规之间针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统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合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合部门规章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28、建设法由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29、法人是单位。30、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后一条是区分法人与非法人最根本的依据)31、法人是以它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2、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33、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34、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3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36、在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建设单位可以没有法人资格;供货商可以没有法人资格。37、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38、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3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40、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1、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42、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45、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46、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47、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以下三种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48、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49、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50、代理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人之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1、下列人可以作为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5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53、物权的法律特性: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54、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55、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56、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57、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带“地”的一般是用益物权)58、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59、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60、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61、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权能,而使用权并不包括收益权。62、处分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63、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64、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65、全民所有权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66、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67、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68、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69、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70、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一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极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一体,不可分离)7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72役权是指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73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7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国有资源可以不做所有权登记。75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76、需地役以及需地役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地役以及供地役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78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登记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自交付时发生效力。79、物权变动的基础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80、不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自交付时发生效力。81、不动产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登记不发生效力。82、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81、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无关,合同效力自成立是生效;物权效力自登记时生效。8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8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碍物权或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损失,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84、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85、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是相对性的。86、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87、建设工程债的产生主要是合同。88、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如:施工现场的噪音、筑物、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有可能发生侵权之债。89、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的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做好事)9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或合同上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做坏事)9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92、建设工程债常见的种类有: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93、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