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公司法学上的人与作品1、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2、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4、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5、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26、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7、邓峰:《普通公司法》8、江平:《法人制度论》9、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10、王保树、施天涛、吴越、范健及华政教授专题一公司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4第一节公司的概念、本质及特征一、我国的公司之概念《公司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承认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伙法人。5二、公司的本质(一)契约的联结体——经济解说公司并非自始“依法设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它完全由当事人依契约自由原则任意创设。1937年,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1972年,阿尔钦、德姆塞茨发表了《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在科斯的理论基础上,他们进一步把企业看成是一个契约组织。6市场和企业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资源配置,而企业则依靠内部的组织层级和权威来配置资源。公司是契约的联结体(nexusofcontracts)。7(二)法律的拟制体——法律解说19世纪,英美国家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司是法律的创造物(legalfiction)、人造的实体(artificialentity)。1967年,英国贸易委员会的总裁说,股东的有限责任制是“议会授予的一项伟大特权”。大陆法系学者一般都认为,特许状是批准法人成立的国家法令,公司的“法律人格”即由此而生。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8三、公司的特征——区分于其他商事组织(一)人格独立(二)有限责任(三)自由转让(四)集中管理(五)永久存续9(一)人格独立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有恒产,方有恒心”。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2)股东不得抽逃公司资本。(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没有“完全”独立的财产。102.公司具有权利能力(1)概念:指公司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第一,性质上的限制:《民法通则》第四章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专属于自然人。第二,法律上的限制。(转投资、担保、借贷)第三,章程上的限制。(目的范围限制)113.公司具有行为能力(1)概念: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2)体现第一,公司设立组织机构,拥有独立于投资者的意志。第二,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并以其进行一切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12(二)有限责任(一)概念:系针对股东而言。有限责任(LimitedLiability)是公司法的重要基石。(二)渊源:公司法第3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13(三)有限责任的优越性1.有限责任制有效地减少了对代理人进行监督的成本。2.有限责任制促进了公司收购市场的形成,并进而激励公司经理层勤勉工作。3.有限责任制避免了股东间相互猜忌,降低了股东相互监督的成本。4.有限责任制促使多元化投资策略得以顺利实施。14(三)自由转让1.概念:指股东权益可以自由转让,即任何股东可将其权益出售或者赠予他人。2.自由转让的相对性(1)相对于合伙:绝对自由(2)不同的公司,其可转让性各不相同3.自由转让的意义(1)构建了资本的退出机制(2)体现并发现了股权的价值(3)创造了对管理层的市场监督机制15(四)集中管理1.集中管理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必然逻辑结果。2.公司治理结构: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在市民社会之运用。16(五)永久存续1.含义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永远不得消灭,而是指无论股东如何变更,都不影响公司的存续。2.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2款《合伙企业法》第43条17第二节公司法的性质及规则分类一、公司法的性质(一)私法与公法之结合(二)任意法与强制法之结合(三)主体法与行为法之结合(四)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结合(五)兼具国际法属性之国内法18二、公司法规则的分类(一)依规范对象的分类1、结构性规则(StructuralRules)。如《公司法》第45条、第109条分别关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规定,第112条关于董事会表决规则的规定。2、分配性规则(DistributionalRules)。如《公司法》第35条、第167条分别关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3、信义规则(FiduciaryRules)。如《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公司高管人员必须承担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等。19(二)依规则属性的分类1、赋权性规则(EnablingRules)。包含“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还可以……”等词句的法条,计有115处。如有限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第13条)、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叫CEO或者总裁)、执行董事(第51条)和监事会(53条)的规定。2、补充性规则(SupplementaryRules)。包含“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体股东约定……的除外”词句的规则,为补充性规则,计有4条。3、强制性规则(MandatoryRules)。这些规则不允许公司参与各方以任何方式加以修正。如“不得”、“应当”、“必须”这些标识性的字眼。20第四节基本范畴/理念:股东权利、公司权力、司法权力案例1:被告对原告隐瞒公司经营状况和利润收入,未向原告分配红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红利100万,并负担诉讼费。法院直接裁判到期合同金额1500万的30%作为利润分配给原告。21案例2甲公司进行改制后,更名为乙公司。原告邵某为甲公司的职工,但在改制过程中未能成为被告乙公司的股东。此后,被告也未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原告的入股请求进行考虑,没有给予原告按量化调整的数额进行增资配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在被告公司享有股权。法院确认原告在被告公司享有股权,但判决未确认具体的股权数额,导致强制执行不能。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19.88%的股权。22核心问题法官能否代替公司行使公司盈余分配权、直接介入到公司股权分配之中?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先后:私权神圣、私法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