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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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题讲座第页专题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1994年GATT》与《1947GATT》二、《1994年GATT》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三、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四、关税减让谈判五、入世与中国关税制度一、《1994年GATT》与《1947GATT》(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的地位《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形式纳入附件一。它成为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这些协议的法律基础与坚持的原则应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的规定一致。但是,当其某一规定与上述协议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时,另一协议的规定应当在冲突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此外,《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达成了市场准入承诺,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1994年关贸总协定》由四部分构成1、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修正和修正的文本。2、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计有: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或证明书;加入议定书;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仍在生效的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规定。3、《1994年关贸总协定》作出的谅解。其中包括:关于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一致第一部分的条款包括2个条款,即“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第二条减让表”第二部分的条款从第三条到第二十三条。第三部分的条款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五条。第四部分的条款从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八条(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修正1、称谓的修正《1947年关贸总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成员欠发达缔约方/发达缔约方发展中国家成员/发达国家成员执行秘书世贸组织总干事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世贸组织WTO专题讲座第页2、条款内涵修正(1)对第2条(减让表)第1款(乙)项的补充核心内容是将该条款中所指的“其它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有稳定性和透明度。(2)对第17条(国际贸易企业)内容的修正主要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若成员方发现它方有不实之通报,可自己反向通报。(3)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对第二十四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5)关于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的谅解谅解的主要内容是: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时,若在出口国中占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国被视同有主要供应者一样的关税谈判权。二、《1994年GATT》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一)《1994年GATT》的宗旨与实现途径1、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2、途径各成员方“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1、非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2、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关税透明度高3、贸易壁垒递减原则减让关税4、公平竞争原则倾销和补贴措施5、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1、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允许成员方在其国际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实行数量限制。同时规定,实行的这种限制不能超过保护国际收支平衡所必要的限度,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这种限制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八条对发展中成员做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允许它们为避免外汇储备急剧下降而实施数量限制。此外,第十八条还允许发展中成员采取数量限制对其幼稚工业实行保护。对于做幼稚工业,《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无明确定义,通常是指新建或扩建的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产业部门。2、保障条款《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允许成员方在其某一产业受到进口骤增的冲击造成严重损害,如严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企业亏损等情况下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或提高关税。根据保障条款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必须限于在防止或纠正上述严重损害所必要的限度和时间之内,不应长久实施;受影响的产业有义务尽快进行结构调整;采取的限制不能针对产品来源和国别,即应非歧视性实施;采取行动前应向世贸组织发出书面通知,并与利益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在实施中,保障行动一般3至4年左右。WTO专题讲座第页3、区域性贸易安排4、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随着发展中国家数量的增加和力量的壮大,它们的利益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也得到相应的反应。《1994年关贸总协定》承认,发展中成员的产品进入世界市场应当享受更优惠条件;发达国家成员承诺,它们在谈判中对发展中成员做的贸易减让,不期望得到对等的回报;发展中成员可以享受发达国家成员提供的普惠制待遇;发展中成员在一定限度内可对其出口实行补贴;发展中国家成员相互进行关税减让时可以不把达成的减让给予发达国家。5、安全例外允许成员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德而禁止火药、武器、毒品和淫秽出版物等的进口。三、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市场准入承诺1、工业制成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1)关税减让:发达国家减让40%,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各为30%。(2)约束关税并承诺不再提高:发达及转型国家98%的进口工业品纳入约束关税。发展中国家73%左右。(3)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规定,在10年内,取消原“多种纤维安排”项下对纺织品的限额和其他限制措施。(4)原“多种纤维安排”下的配额水平在10年过渡期内大大提高,提供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5)在4年内(即在1999年1月1日以前),取消针对其他工业制成品实施的“自愿出口限制”。2、农产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1)通过关税化取消全部的非关税措施。(2)对于关税化形成的新关税和其他关税进行约束,使它们不再提高。(3)发达国家削减约束关税的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4)在某些领域承担现行市场准入和最低市场准入承诺。(5)按照协议百分比,承诺从价值上和数量上削减一定比例的出口补贴。(6)在总量支持的基础上,承诺按照协议百分比,削减国内支持水平。(二)各种类型成员方的关税税率在乌拉圭回合前后的变化经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各类型成员方的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均呈下降趋势。发达国家整体的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从乌拉圭回合之前的6.3%下降到乌拉圭回合后的3.8%,经济转型国家整体从8.6%下降到6.0%,发展中国家均有程度不同的下降。(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零关税与协调关税1、零关税产品部分药品、医疗设备、建筑、矿山及钻探机械、农业机械、钢材、家具、木浆、纸制品及印刷品、玩具。2、协调关税化学品的协调关税是将化工原料、中间体、制成品的关税分别减让到0,5.5%和6.5%。纺织品协调关税为把纺织品的关税分别减为纱线5%,织物10%,服装17.5%。四、关税减让谈判(一)关税减让的含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所指的关税“减让”,具有很广泛的含义。一是削减关税并约束减让后的税率,如承诺将某产品的关税从30%减为10%,并加以约束;二是约束现行的关税水平,如某一产品现行的实施关税为10%,谈判中承诺今后约束在10%;三是上限约束税率,即将关税约束在高于现行税率的某一特定水平,各方的实施税率不能超出这一水平;四是约束低关税或零关税。(二)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WTO专题讲座第页关税减让谈判必须有两个基础,一是商品基础,二是税率基础。1、商品基础关税谈判的商品基础,是各国的海关进口税则。在谈判中常以协调税则税号确定商品范围,使谈判具有共同语言。2、税率基础税率基础是关税减让的起点,每一次谈判的税率基础是不同的,一般是以上一次谈判确定的税率即约束税率,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三)关税减让谈判的原则1、互惠互利互惠互利是关税谈判的指导思想,各方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协议。互惠互利应从整个国家的贸易发展不能仅局限在具体的关税谈判上。互惠互利也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关税谈判中,谈判双方都要作出减让承诺,如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时,承诺减让的只有申请加入的一方。申请方加入世贸组织后,可以从成员方在多边谈判中已作的关税减让承诺中得到利益。2、应考虑对方的需要关税谈判应充分考虑每个成员、每种产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保护本国产业,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的特殊需要;还应顾及各成员经济发展等其他方面的需要。3、对谈判情况予以保密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员要与若干个成员进行关税谈判,但具体的谈判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双方对谈判承诺的情况保密,以避免其他成员在谈判中互相攀比要价。只有在所有双边谈判结束后,才可将汇总后的双边谈判结果多边化,让其他成员知晓。在谈判中,谈判一方如果有意透露双边谈判的情况,则应受到谴责。4、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关税谈判达成的谈判结果,应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实施。(四)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1、产品主要供应利益方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如果是另一个世贸组织成员进口某项产品的前三位供应者,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主要的供应利益,被称为有主要供应利益方,通称主要供应方。主要供应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与主要供应方进行谈判,可以较准确地对减让作出评估。另外,对于一项产品,如某个成员的该产品出口额占其总出口额的比重最高,该成员虽不具有主要供应者的利益,但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与主要供应方一样,也有权要求参加关税减让谈判。2、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某项产品的出口在另—方进口贸易中所占比例达到10%或10%以上,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实质供应利益,被称为有实质供应利益方。她有权向被供应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在实际谈判中,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对某项产品目前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也没有实质供应利益,但这项产品在该成员的出口中处于上升的发展阶段,今后可能成为该成员有主要供应利益或有实质供应利益的产品;或者这项产品在世界其他国家已成为该成员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产品,则该成员一般视为具有“潜在利益”。她也有权要求进行关税谈判,但是否与之谈判由进口方决定。3、最初谈判权方一个世贸组织成员与另一方就某项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首次谈判,并达成协议,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最初谈判权,通常称为有最初谈判权方。当作出承诺的一方要修改或撤回这项关税减让时,应与有最初谈判权方进行谈判。最初谈判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持谈判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平衡。最初谈判权方一般都具有主要WTO专题讲座第页供应利益,但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方,不一定对某项产品要求最初谈判权。在双边谈判中,有些国家对某项产品并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但这些国家认为,他们对该产品有潜在利益,因而要求最初谈判权,此时,谈判的另一方不得拒绝。给予最初谈判权的产品品种的多少,由双方谈判确定。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非世贸组织成员加入时的关税谈判中。(五)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1、多边关税谈判多边关税谈判是指,由所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或世贸组织成员参加的,为削减关税壁垒而进行的关税谈判。多边关税谈判可邀请非缔约方或成员参加。关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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