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世界文化史◆专题三、中古欧洲文化一、中世纪文明的生长1、大侵袭与大毁灭中世纪文明的起点是以一场大侵袭和大毁灭为前提的。当罗马以帝国的姿态,把地中海划为自己的内湖,傲视三大洲的时候,根本无视周边蛮荒之地的存在,但最终它苦心经营的帝国大厦却被蛮族人夷平,刹那间成为一片废墟。罗马帝国由盛而衰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政治上的混乱和动荡、经济上的崩溃(农业萎缩、商业衰退、城市萧条、财源枯竭)、文化的衰败和世俗风气的江河日下等。至罗马后期,罗马内部发生的危机,只有靠外力来冲击和毁灭才能开创一个新的局面。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历史步入了中世纪2、罗马的遗产日耳曼蛮族以其强大的攻击力和渗透力,把庞大的罗马帝国变成一片废墟,但是,打成废墟并不意味着变得一无所有,罗马帝国所留下的遗产,成为中世纪文明发展的源泉之一。罗马文明对中世纪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方面、政治和法律方面、还有意识形态方面。从经济方面来看,中世纪经济的特点是以农村经济为主,主要形式是以自给自足为特点的庄园制大地产。这种庄园经济并不是日耳曼人带来的,也并非中世纪突然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在罗马帝国后期的经济结构中可找到它的源头。罗马帝国后期的大地产制度同中世纪的庄园制度有很大的相似性,实际上,中世纪的庄园制度是对罗马大地产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罗马的大田庄主要使用奴隶劳动,而中世纪庄园则主要使用农奴和隶农,这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已。从意识形态方面来看,在中世纪,基督教会一统天下,成为整肃人们思想、伦理、道德的权威,正是由于基督教会的存在,才使政治上纷乱的中世纪西欧有了一种无形的凝聚力。前面我们通过三大宗教的学习,了解到基督教正是由罗马帝国确认和改造,并经由罗马而传递到中世纪的。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灭亡后的留存,无形中把罗马文化的某些成果带入了中世纪。从政治和法律方面来说,罗马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也没有消失,而是找到了继承人,即东罗马帝国(拜占廷帝国)我们特别要强调罗马法的影响(《世界文化史·古代卷》P296-305):罗马不仅以威力统辖天下,而且还善于以法律治理万民,在它从拉丁荒原上的一个小邦发展成为一个横跨欧亚非的大帝国的近千年时间里,罗马人逐步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具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产生及其演变:罗马法系指从罗马国家建立直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时期所有的法律,同时也包括东罗马帝国时期的部分法律。最早的成文法是《十二铜表法》,它成为罗马法发展的起点。此后,从罗马建国至公元前3世纪中叶,平民与贵族围绕着土地、债务及政权这三个方面展开了长期的斗争,并取得一系列法律成果,如《坎努里阿法案》、《李锡尼——塞克斯图法》、《霍腾西阿法》等,使得平民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取得了与贵族同等的地位,实现了公民内部形式上的法律平等。这一时期是罗马法学史上的市民法时期,又称公民法,是专门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它渊源于早期罗马社会的习惯及元老院、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其内容主要包括罗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家庭关系等广大贩规范,涉及财产关系方面的并不多,其特点是具有城邦环境所造成的狭隘泊民族性和保守性及浓厚的形式主义等。从公元前3世纪中叶至公元29前1世纪这一时期,市民法仍在发展,并占主导地位,但罗马法亦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万民法在逐步兴起,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除了包括罗马法原有的部分规范之外,还吸收了与罗马人发生关系的其他民族的一些法律规范。它摆脱了市民法的缺点,变得较为简洁、变通、灵活,而且它注重调整商品贸易、经济契约,更加适合奴隶制经济的发展。至公元3世纪初,市民法与万民法没有实际的区别。公元1-2世纪是罗马帝国的兴盛期,罗马法学亦随之达于鼎盛,在这一时期,罗马法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皇帝作为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往往以敕令的形式发面许多法律文告,成为罗马法的一个重要来源;尤为重要的是,法学研究与法学家的活动日益活跃,从而有力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公元3世纪之后,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几乎没有什么创新,但在法律的整理与编纂方面却贡献很大,特别是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期间。体系与内容:从广义上说,罗马法体系包括公法体系与私法体系;从狭义上说,罗马法体系是指罗马私法体系,我们通常所说的罗马法即指罗马私法体系,它有以市民法为主干的三个组成部分,即市民法、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为年,江平:《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关于罗马法内容,古罗马法学家盖优斯在《法学阶梯》中以权利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线索将其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后人也按此来分类。所谓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与丧失及家庭婚姻方面的法律规范。在罗马法中,人具有双重涵义,广义上系指自由人与奴隶,狭义上是指自由人,而只有自由人才是权利的主体,奴隶则被排除在外。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必须具有人格。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构成,其中自由权最为重要,只有“生而自由者”和“解放自由者”才享有。市民权系指罗马公民所拥有的一些特权,如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结构权、财产权,遗嘱权、诉讼权。家族权指家族内的成员在其中所享有的权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权利的人才具有人格,才享有完全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物法主要包括物权、继承权和债权三个方面,它在罗马法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是罗马私法的主体与核心。在罗马法中,物的涵义极为广泛,它将客体及客体之上的权利统称为物,即物是除自由人之外的存在于自然界一切东西。物权实际上就是对物的支配、取得及占有、管理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物权受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是为权利人所有的,是完整的物权,完全受法律保护。他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权利,是不完整的物权,受法律的相对保护。它包括所有权之外的所有物权,如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抵押权等,这样,罗马法便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债权法是物法中最为杰出的部分,在物法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中对债的意义、分类、债的发生及权利等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对契约的各种义务与形式规定得尤为充分。同时罗马法对继承亦作了详细规定,这些法律致力于维护罗马私有制和满足商品经济的要求,对近代资产阶级立法产生了广泛影响。诉讼法是对有关诉讼程序所作的一系列规定,它对国家司法活动中的基本原则、诉讼种类、诉讼时效等作了明确规定。罗马诉讼法随时代发展,不断改进,先后出现了三种诉讼程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非常诉讼。法定诉讼是依罗马市民法而提起的诉讼,程式诉讼是裁判官依原告请求作出一定审理程式的书状,写明案件要点和审判原则,然后交民选法官依状审理作出判决。它简化了诉讼手续。非常诉讼始于帝国初期,是不经民选法官的复审程序而直接由裁判官行使判决的司法制度,它将程式诉讼的一些原则、程度和内容加以巩固提炼,构成了现代程式诉讼制的基础。法理精深、影响深远:罗马法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而演进,逐步从习惯到成文,30从狭隘保守到豁达开通,从简略粗疏到系统完备,蔚为大观,充分体现了罗马人以法治国和变通务实的精神,成为古典文化中一份宝贵的遗产,对近代欧洲各国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塞罗的言论充分体现了罗马人以法治国的精神)3、日耳曼人:一种全新的气质中世纪欧洲的文明虽继承了罗马帝国的遗产,但日耳曼人也带来了一种全新的东西,它那充满野性的气质和制度与罗马帝国辉煌的物质文明相结合,便迎来了另一个伟大的时代。日耳曼人对中世纪的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它的习惯法体系,一是它特有的奴隶形态。与罗马法相比,日耳曼的法律还比较粗犷,审理案件往往采用没有理性的神裁法。或让被告手握灼红的铁棒,或从滚沸的锅中取石,根据他日后伤口复原的情况来裁定,如果他的伤口完全愈合,那表明他没有罪,反之,则有罪;或把被告捆绑后投入水中,如漂浮起来,便有罪,反之,则无罪。针对人身伤害,开始时采用血亲复仇的方式,后来发展了赔偿金制度。对轻重不同的伤害的赔偿,作了详细的规定。虽然日耳曼人的法律非常粗犷,但日耳曼法律背后隐含的法律思想却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日耳曼人的观念里,法律并非由哪一个人制度,也并不代表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源自人类古老的习俗,法律可以约束每一个人,谁也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中世纪早期,西欧所推行的司法制度,主要沿用日耳曼的习惯法,而非罗马法。而且,西欧日后倡导的立宪原则和司法权的独立,也导源于日耳曼的传统。在公元1世纪,日耳曼人已经有了阶级之分,也有了奴隶,但日耳曼人的奴隶却有着独特之处,奴隶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房屋,有一定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只是从奴隶那里索取一定的收获物,而且,很少责罚奴隶。这说明,日耳曼人对待奴隶非常宽松,这种奴隶与其说是奴隶,还不如说是隶农,他们与罗马的隶农具有很大相似性。综上所述,日耳曼人的制度虽然还比较原始和粗犷,但它充满着活力,与罗马死气沉沉的局面形成明显的对比,而且在日耳曼人古朴的制度中,成长着同罗马文明相结合的因素,因此,两者一结合,便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二、教会文化(世界文化史·古代卷P348-361)1、欧洲的基督教化4世纪末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家时,帝国辖区内的大多数居民还没有信奉基督教。4-5世纪,进入罗马帝国内的日耳曼人中很多都不信仰基督教,如汪达尔人、东哥特人、西哥特人等,但日耳曼人的另一支法兰克人却自一开始就皈依了正统基督教,496年,法兰克人首领克洛维率亲兵受洗,皈依了基督教,成为正统基督教信徒,其统治和扩张得到了罗马教会的支持,到6世纪时,一跃而为西欧最大的日耳曼人国家。法兰克王国历经墨洛温王朝(481-751)、加洛林王朝(751-987),都强制推行基督教,教会地位日渐提高。查理大帝(768-814)在位46年,进行了55次对外扩张战争,他实行武力与基督教并用政策,征服到哪里,基督教会的势力就伸展到哪里,强迫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信仰基督教。三分帝国后,基督教继续在欧洲大陆传播。到于欧洲大陆以外的不列颠,597年,教皇格利哥里一世派奥古斯丁带领30-40个传教士到英格兰传教,以坎特伯雷为基地,把基督教传遍英格兰。而东欧的拜占廷帝国、保加利亚王国、基辅公国等都信仰东正教。总之,在10-11世纪之交,基督教成为欧洲人普遍的信仰,欧洲实现基督教化。2、修道生活与修会修道士是天主教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过着隐居、独居、自成团体的31生活。他们组成的团体被称为修会,不同的修会均有自己的主张、礼仪及活动方式。中世纪西欧的各种修会团体,分别在历史上起着不同的作用,它们构成为我们了解中世纪天主教的一个个窗口。根据其活动目的及活动方式,天主教修会大致可分为下面几个类型:以修道院为活动中心,以从事生产劳动为主的“隐修修会”(中世纪这一修会大致可分为重视生产劳动与参加军事行动两种类型:前者主要包括本笃会、克吕尼修会、西多会等,后者主要是一些修道士骑士团,军事修会则是配合十字军东征而建立起来的,其中包括法国圣殿骑士团、意大利圣约翰医护骑士团以及德国的条顿骑士团);以行乞为活动方式,以思想为武器,目的是消灭异端的“托钵修会”(包括方济各会、多明我会);以外出传教为主的“传教修会”(主要有耶稣会、圣母圣心会、巴黎外方传教会和圣言会等)。3、异端与宗教裁判所教会尽管从各个方面对人们的思想进行控制,但仍然无法压制各种自由思想的出现。在中世纪后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异端思想和异端运动,它们斥责正统教会的种种弊端,揭露社会的种种罪恶,并付诸行动,力求改变现状。所谓异端,就是与正统的天主教思想完全或部分不一致的思想,不管其派别如何,都有大致相同的主张,异端派认为,世界不是上帝创造的,而是由撒旦创造的,因此,整个尘世是恶和魔鬼的体现。他们否认《旧约》为圣书,实行比天主教会简单得多的宗教仪式,信徒之间的分层也很简单。有些异端派还公开宣称罗马教皇是魔鬼,提出打倒罗马教皇的口号,当时著名的异端派别有保罗派、卡塔尔派、阿尔比派以及使徒兄弟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