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智能电表窃电案例的核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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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智能电表窃电案例的核算分析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智能电表得到推广应用,相比较传统的机械式电表,智能电表具有计量准确度高、灵敏度高、工作性能稳定等诸多优点,尤其是其具有失压记录、表盖开启记录等功能,为供电企业的反窃电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1案例介绍自从家中电表更换成智能电表后,居民用户王某家的每月电费总是居高不下。供电部门解释,新安装的智能电表灵敏度较高,对于居民家中微弱的用电量都能准确计量。看着每月高额的电费支出,王某很是心疼,于是他打起了窃电的主意。经熟人介绍,王某以400元的价格雇佣社会电工对电表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效果,王某很满意,从此以后自己的用电行为更是放纵。经人举报,2013年4月16日,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对王某的窃电行为进行了查处。经现场符负荷实测,王某的电表计量不准,具体表现为少计;表盖计量封印有人为更动痕迹,初步判断电表内部接线被人为改动。在完成现场取证程序后,用电检查人员向王某下达了《窃电通知书》,告知其窃电事实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到供电部门接受追补电费和违约电费的处理。为准确核算窃电量,在供电企业、王某、第三方的共同见证下,该电表被拆回送至供电企业计量中心。在计量中心,工作人员在专业校表台上对电表进行了误差鉴定,并对电表芯片内存储的数据信息进行读取。最后,工作人员打开电表计量部分表盖,查找电表被人为改动的痕迹,进行窃电证据的最后锁定。检查发现,表内二次电流信号线接线端引出的两根铜线被人为采用锡焊短接,导致真实的电流信号无法传送到电表的计量芯片。经查明,王某的窃电时间为443天,电表误差为-69.44%。最后,供电企业对王某做出了追补电费1921元,违约电费5763元的处理。2窃电量核算分析2.1现行方法核算窃电量由于电能瞬发即用的特殊性,无法采用物理实物的方式对用户窃电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只能采取依据一定科学的方法对损失电量进行估算。如《供电营业规则》第103条规定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依据上述规定,窃电量的核算思路如下: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5A(电表额定电流:5/60A)所指的容量乘以窃电时间。窃电时间由于无法查明,按180天计算;该户为居民用户,每天窃电时间按6小时计算。在现场检查取证程序完成后,不需对电表进行误差鉴定和芯片数据读取,而是直接进入后续处理程序,据此窃电量核算结果如下:所窃电量=0.22KV×5A×6h×180天-467=721Kwh(其中:467为王某近6个月抄表电量)。该核算方法的优点是简单、直接、快速;缺点是核算结果不准确,误差较大,且基于《供电营业规则》的法律效力,核算结果被认可度较低。2.2新方法核算窃电量不急于快速核算窃电量,拿出处理意见,而是在核算前,通过智能化校表台和专业软件对电表进行技术鉴定和误差校验并自动生成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真实反映了该户的窃电时间。如图1所示。图1:电表检测鉴定报告见图1,电表开盖开始时间为2012年01月31日00时52分59秒,结束时间为2012年01月31日00时58分21秒,时差6分钟,该时差即本次开盖活动实施持续时间6分钟。开盖的开始时间远远晚于电表安装时间,即电表在开盖时间之前早已安装出去,不存在因电表校验等原因导致电表计量大盖被打开的情况发生。据此判断在该持续时间完成电表内部改动,结束时间即可认为是王某开始窃电的时间,即王某窃电开始时间是2012年01月31日58分21秒。据此时间王某的窃电持续时间为443天。见图1,在开盖记录同时间点的电表指数为584.76Kwh;电表拆回回指数为2080Kwh;两个指数之间的差值为1495.24,该差值即是电表在窃电持续时间段内记录的电量。表1:电能表检测记录客户名称王某资产编号5800692975记录编号检测日期器具名称单相费控智能电能表制造厂荣亮准确度等级2.0型号/规格DDZY105/5(60)A/220V1工频耐压试验/2直观检查和通电试验/3潜动试验/4启动试验/5校核计度器示数/6基本误差输入相对误差%功率因数电流%cos1.0Imax-69.4Ib-69.40.5Ib0.2Ib-69.60.1Ib表1是电表各典型负荷情况下的校验误差。在功率因数为1.0时,电表在额定最大电流、标定电流、0.2倍标定电流工况下(注:功率因数为1)的校表误差分别为-69.48%、-69.4%、-69.6%。根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8.4条的相关规定:电表误差(G)=52.03max时的误差时的误差时的误差bbIII=[3(-69.4)+(-69.4)+(-69.6)]%÷5=-69.44%(其中:maxI为电表的额定最大电流;bI为电表的标定电流),该判定误差值即是电表的综合误差。综合以上数据,核算该户窃电量为:窃电量=电表在窃电持续时间段内记录的电量×(-G)/(1+G)=1495.24×0.6944/0.3056=3397.56Kwh。2.3两种窃电量核算结果的比较比较上述两种不同核算情况下的核算结果,可以发现,王某在窃电行为持续时间段内的窃电量为3397.596Kwh,而不是721Kwh,两者之间的误差很大,达到2676.56Kwh。窃电时间的比较更能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别,电表检测报告显示,该户实际窃电时间为443天,而不是180天。造成上述差别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窃电量核算方法是基于《供电营业规则》的条文规定,窃电量的核算主要涉及两个参数:一是实际窃电时间。由于窃电户多不愿据实交代,且即使用户据实交代,供电部门也往往不予认可,因为缺乏证据,在技术手段缺乏的条件下,实际窃电时间根本无法准确认定。因此,长期以来,为避免纠纷和从业风险,实际窃电时间都是选择按180天计算。二是用电容量。由于现有电表的过载倍数全部在4倍及以上(如电表额定电流一般为1.5/6A、10/40A、5/60A等),电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根本无法反映用户的真实用电负荷,按此方式推算的用电负荷多数情况下和实际相差甚远。因此,现行窃电量核算方法无法真实反映窃电行为造成电量流失的真实情况,核算结果的主观性较强,带来的争议较大。而新的核算方法所采用的数据参数是基于技术手段获取的客观事实,如窃电时间、电表误差是窃电案件关键信息的真实记录,核算结果更科学、合理,更能如实反映因窃电行为而流失的电量。3结束语在供电企业查处的大量窃电案件中,低压用户占多数,主要的窃电方式是伪造封印,在电表内部做文章,使电表少计或不计电能。对于该类型窃电案件,多年来,供电企业都是严格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进行窃电量的核算。此种核算方式由于是基于估算原则进行窃电量的核算,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落实难度较大。尤其是在用户申诉后,进入行政认定环节后,无论电力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均不采纳供电企业的意见,给案件的处理带来被动。智能电表的安装和防窃电功能的应用实现为供电企业的反窃电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采用误差鉴定和电表芯片数据读取的方法,使得供电企业对窃电事实的认定和窃电量的核算更具说服力,为窃电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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