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阶段工程经济复习笔记(部分一)一、法的基本框架1、建设工程法律的特点:综合性、独立性以及完整性2、《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简言之: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等)3、民法商法: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4、行政法:调整对象为行政关系,包含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以及内部行政关系。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习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5、经济法: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标准化法》、《土地管理办法》、《税法》、《统计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采购法》、《反垄断法》等。6、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7、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法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诉讼程序法主要针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是《仲裁法》。二、法的形式1、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1)创制机关的性质和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备注:在我国,法律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1、法律分为基本法和一般法律(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或专门法)基本法:如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P3)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3、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P4)国务院公布。4、现行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简称各种条例)5、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与现行法律不相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7、国务院各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部门规章。8、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P5)签署命令予以公布。10、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实施细则。11、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私自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12、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1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14、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法优于下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由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有关机关按下列规定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提请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应当作出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6)备案和审查(除宪法、法律、国际条约其它应当在公布后30天内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地方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地方政府规章还应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市、自治州制定的还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和政府;根据授权制定的报授权机关)三、建设法1、建设法是规范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3、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4、建设法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5、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特点(P8)(1)是主体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四、法人制度1、法人是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5、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主要指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6、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7、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五、代理制度(略省)1、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按照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是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2)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代理形式。(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3、代理行为的设立(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等)(2)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实施(如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六、物权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2、物权的特点: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3、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控的权能,占有权是行使所有权的前提;占有权可以分离,由非所有人享有(如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2】使用权是指对财产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是实现财产使用价值的基本渠道【3】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如租金和利息),收益往往是因为使用而产生。但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使用权并不包含收益权,有时所有人并不行使对物的所有权仍能享受对物的收益。【4】处分权是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权决定着物的归属,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2)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备注:地役权是一种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规定的除外(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5、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规定的除外(如船舶、航天器、机动车辆等需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6、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7、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起诉等途径解决。8、物权的民事责任追究途径: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1、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5、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6、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属于不动产物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的目的和方法(4)利用的期限(5)费用及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7、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八、债1、债是按照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债的内容:债权与债务3、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4、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相对性表现为:(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5、关于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6、施工合同债:施工合同债是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因为施工单位还附有保修义务)对于支付工程则相反。九、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3、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和外观设计(需具备新颖性,富于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1)发明是专利权保护的最主要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做作出的创造性构思;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2)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结构,或者两者结合。(3)外观设计必须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