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重点知识汇总1、政府统计的含义:简单的说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2、政府统计的特征: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具有强制性、统计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3、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信息、咨询、监督。4、政府统计的任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5、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6、统计法的特点:调整对象具有他特殊性和复杂性,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7、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统计法》。该法经过1996年5月15日、2009年6月27日两次修订,于2010年1月1日实施。8、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9、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地方性法规。10、统计行政规章:政府规章、部门规章。11、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12、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国家建立集中统计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实行统计领导。2)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计管理和公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四)维护统计对象合法权益原则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3)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13、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14、国家建立集中统计的统计系统,实行统计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15、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16、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始见于周朝。1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重点知识汇总1、政府统计调查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大类。2、政府统计调查特点:义务性、强制性。3、面见统计调查特点:自愿性、盈利性。4、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5、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系统内:与本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级及省级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6、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矛盾。7、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8、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9、统计标准包含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10、统计调查方法有: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11、搜集、整理统计材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12、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为数逢0和6的年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为数逢3和8的年份。13、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14、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但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15、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16、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重点知识总结1、统计资料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统计报告等。2、统计资料的特点: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3、统计资料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4、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5、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公布、供特惠公众查询。6、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8、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9、保管统计资料机构的职责1)及时、全面地收集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资料和文件2)将统计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入库,随时检查,不得受损3)按照规定,向查阅和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4)将具有归档性质的统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10、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目的:1)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2)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有关统计资料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12、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除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13、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1)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是固定的2)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14、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15、统计资料的公布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17、审批程序对于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费秘密的统计资料,在国家以法定形式公布前,有关单位如果需要发表,须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18、统计数据公布的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19、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20、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21、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22、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非法取得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3)合同的乙方当事人或者本企业的技术人员违反约定,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知道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又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23、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2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1)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2)虽未直接表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表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3)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25、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资料有:国家秘密统计资料、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重点知识总结1、政府统计机构分: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3、乡镇统计工作岗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即要安排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但具体是配备专职还是兼职统计人员,可以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统计工作的任务量确定。4、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5、统计人员的职权: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当有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改正。此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6、统计人员的职责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2)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7、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1)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1)忠诚统计,乐于奉献(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1)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评聘制度;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设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2)统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8、2004年6月,国务院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审定为行政许可项目。国家统计局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